第七章合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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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合同法律制度,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担保的方式,合同的变更 、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3、合
2、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 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合同。 双务合同是双方相互都负有义务的合同。 区分的意义: 1.义务履行的顺序不同,是否适用履行中的抗辩权。 2.风险负担不同。 3.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的后果不同。,(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代价而获得利益 有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代价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一方向对方给付代价而不取得利益的合同。 区分的意义: 1、主
3、体要求不同。 2、有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不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大小。 3、返还的义务不同,(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合同成立且生效,又叫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 区分的意义: 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时间不同。,(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需要采用特定的形式和履行特定手续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规定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 区分
4、的意义: 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不同。,(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 主合同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 区分的意义: 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 主合同的变更或消灭,从合同也变更或消灭。,(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 有名合同是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是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 区分的意义: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参照或其他法律规定。,(七)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
5、谁的利益 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仅仅由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又称为利己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 区分的意义: 1、明确缔约目的的不同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三、合同法概述,(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
6、订立的民事合同 (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2、合同法的排除适用范围: (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自由原则 (二)平等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合法原则 (六)合同约束力原则,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合同订立的概述 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
7、失责任,一、合同订立的概述,(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协商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二)合同订立当事人的主体资格,1、合同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都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行为能力就和他的权利能力是一致的,而且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就是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三)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在的表现或载体。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合同的内容是
8、合同的核心,使双方履行合同的依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和质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五)格式条款,1、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2、格式条款的特征 (1)从形式上看,格式条款合同可用不同的,但必须是明确的书面形式来表达。 (2)从主体上看,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人和对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其经济地位则是不平等的。 (3)从内容看,格式条款不允许协商,其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定型化的,仅供重使用
9、。 (4)从性质上看,格式条款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条款。,3、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1)规定提供方的一般义务,确立了保护相对人的原则 (2)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确立了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二、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要约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10、。 (3)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 (4)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3、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告等为要约邀请。,4.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即到达主义。 (1)合同法规定了部分特别要约的生效: 口头形式自对方了解要约内容始生效 书面形式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法律
11、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对要约人的形式拘束力 对受要约人的实质拘束力,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撤回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前,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 要约撤销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效力归于消灭。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6.要约的失效 根据合同法第20条,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
12、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 合同法第21条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3、承诺的生效 (到达主义)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4、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
13、要约人收回承诺,以阻止承诺生效的行为。 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5、承诺的期限。 (l)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为新要约。,(4)承诺迟延 是指受要约人所作承诺未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它包括两种情况: 1)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发出承诺而使承诺迟延。 2)承诺迟到:是
14、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其他原因而使承诺迟到。,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 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确认书的合同成立时间 采用信件等订立的,可以合同成立之前,即作出承诺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合同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4、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
15、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已完成合同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四、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违反保密义务。,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合同效力的概述 合同生效要件 效力待定合同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
16、销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效力的概述,(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效力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1、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2、两者的要件不同 3、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二、合同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形式合法,三、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还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才能使它确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7、 (三)无权处分合同,四、无效合同,(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是指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虽已成立,却不能依当事人意思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自始无效。 2、无效合同是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无效合同是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合同法第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合同,五、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8、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一方享有变更权或撤销权,使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 2、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主张无效或变更,其他任何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3、在合同成立后、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才溯及到成立时起无效。,(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行使 1.撤销权人应当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主张撤销权的行使。 2.撤销权的行使应当在
19、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超过期限的,撤销权消灭。 3.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六、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二、合同履行的原则,(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三)经济合理原则 (四)实际履行原则 (五)情事变更原则,三、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20、一)当事人协议补充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三)法定补充 (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合同的履行,(一)当事人协议补充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法第61条后段规定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三)法定补充,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
21、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合同的履行 1、双方当事人均按期履行合同的,在履行中遇到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作调整时,应按交付时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计价,即按新价格执行
22、:交付货物时,货物提价的,按已提高的价格执行;降价的,按已降低的价格执行。,2、当事人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标的物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提高时,按原定的价格即原价格执行;价格降低时,按已降低的价格即新价格执行。,3、当事人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标的物的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提高时,按已提高的价格即新价格执行;价格降低时,按原定的价格即原价格执行。,四、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23、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四)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
24、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五、合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的概念 合同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一种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1、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发生懈怠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2、特征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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