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周行政组织与地方自治.ppt
《第二三周行政组织与地方自治.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三周行政组织与地方自治.ppt(5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二、三週:行政組織與地方自治,楊智傑,委託、委任、委辦等關係圖,甲,乙,戊,丁,丙,己,委託(不相隸屬),機關,機關,職務協助(無隸屬),委任(隸屬),委辦,行政委託,委辦一定是自治團體,受任人或受任機關,民間團體 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委任下屬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程序法15I) 法律責任,歸屬於受任人,委託不相隸屬機關,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行政程序法15II) 法律責任,歸屬於委託人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行政程序法15I
2、II),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行政程序法16I)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行政程序法16II),例子,私立大學發放文憑(釋字382) 大學控制老師升等(釋字462) 船長維持船上治安(船員法59) 陸委會委託海基會辦理海峽兩岸事宜 國貿局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品外銷拓展協會辦理紡織品配額之分配 教育部委託高教評鑑中心?算不算行使公權力?,釋字382理由書(私立學校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公立學校係各級政府依法令設置實施教育之機構,具有機關
3、之地位, 而私立學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並製發印信授權使用,在實施教育之範圍內,有錄取學生、確定學籍、獎懲學生、核發畢 業或學位證書等權限,係屬由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行使公權力之教育機 構,於處理上述事項時亦具有與機關相當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九 號解釋)。,釋字382(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要給予行政救濟),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 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 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
4、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 ,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釋字462(大學對老師升等的審查算是一種公權力),各大學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 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 ,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 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 。受評審之教師於依教師法或訴願法用盡行政救濟途徑後,仍有不服者, 自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行政法院五十 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判例,與上開解釋不符
5、部分,應不再適用。,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的效力,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2III) 訴願時找委託人訴願(訴願法10) 訴訟時以受委託人為被告(行政訴訟法25) 國賠時委託機關賠(國賠4),釋字269(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是行政訴訟的被告),原案件背景:中國石油員工爭取退休金 依法設立之團體,如經政府機關就特定事項依法授與公權力者,以行 使該公權力為行政處分之特定事件為限,有行政訴訟之被告當事人能力。 行政法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與此意旨不符部分,嗣後不再援用 。至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爭執,究應提起行政訴訟,或提起民事 訴訟,與上開判例無
6、涉,不在本件解釋範圍內;其當事人如已提起民事訴 訟經判決確定者,自無訴訟權受侵害之可言,併此說明。,行政助手(行政輔助人),只是行政機關執行職務的助手 並沒有單獨行使公權力 例如 拖吊業者 義勇警察 消防人員,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19,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 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
7、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 ,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
8、同上級機關定之。,行政管轄,行政程序法2(管轄法定原則)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管轄恆定原則),各種管轄,事物管轄 土地管轄(12) 不能依前條第一項定土地管轄權者,依下列各款順序定之 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 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 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 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
9、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 層級管轄,管轄權調查與移轉(行政程序法17),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管轄變更(11II),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 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 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 公告特定有
10、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管轄權變更(行政程序法18),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 (吳庚批評),管轄權競合(行政程序法13),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 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 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 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即通知其他機關。,管轄權競合(行政程序法14),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
11、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委辦,下級自治團體受上級政府指揮監督非屬該團體事務,稱為委辦 可制定委辦規則,但要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報,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自治事項 合法性監督 委辦事項
12、 合法性監督適當性監督 地方自治法第二條第二款: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第三款: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里長選舉是自治事項還是委辦事項?,北市里長選舉 投票率冷颼颼 【大紀元1月5日訊】台北市里長選舉結果出爐,國民黨拿下268 個里,可以說最大贏家.雖然今年投票率只有三成七,不過競爭激烈,有兩個里還出現一票之差.差一票的候選人都已經聲請重新驗票. 對於這次里長選舉因里界調整而
13、延後,台北市長馬英九強調,絕對合法.這次選舉參選爆炸競爭激烈,文山區的指南里和中山區的新喜里都出現一票之差,得票較少的兩位候選人都向法院聲請保留證據重新驗票.,釋字553(里長選舉是自治事項),蓋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其自治事項 與承中央主管機關之命辦理委辦事項不同,前者中央之監督僅能就適法性 為之,其情形與行政訴訟中之法院行使審查權相似 (參照訴願法第七十九 條第三項) ;後者除適法性之外,亦得就行政作業之合目的性等實施全面 監督。本件既屬地方自治事項又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上級監督機關為適法性監督之際,固應尊重該地方自治團體所為合法性之判斷,但如其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上級監督機關尚非不得
14、依法撤銷或變更。,監督方法,1.核定 2.備查 3.糾正 4.代行處理,核定與備查(地方制度法2),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糾正(地方制度法75),(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法之處理) 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 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二 行政 组织 地方 自治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581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