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两汉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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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两汉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一、掌握学习重点:,两汉的立法指导思想 两汉的法律形式 两汉的刑事立法 (1)定罪量刑的原则 (2)罪名 (3)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两汉的继承制度 两汉的诉讼制度,两汉的建立及社会状况,汉朝分为西汉和东汉,故又称两汉。其中,西汉是由秦末农民起义军中的刘邦集团所建立的。 1、休养生息,社会生产恢复发展。 2、皇帝制度理论化,皇权进一步加强 君权神授 1)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皇帝是“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代天行诛”。,2)东汉班固进一步发挥:“王者天地父母,为天之子也”、“天下至尊言称”、“民不可一日无君”。 3)蔡仪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
2、皇帝制度。 使皇帝制度神秘化、理论化,以此维护和巩固皇帝至尊无上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影响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对封建法制也产生了直接影响。,两汉时期是中国专制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其间,政治比较稳定,经济也有很大的发展,在法制上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第二节 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至文景时期 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的指导思想。 黄老思想:无为而治。体现在法制上: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原因: 战争使得民穷财尽,“休养生息” 吸取秦暴政而亡教训,二、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原因:诸侯王势力扩张,
3、威胁中央。 董仲舒在儒家思想基础上,吸收法家,阴阳家的理论,创立了新儒学思想。包括: 春秋大一统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君权神授,法自君出 三纲五常,第三节 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刘邦与民“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 2、九章律的制订 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 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 傍章有关朝仪的法令,(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大致奠定了汉律的规模 九章律(9)傍章(18) 越宫律(27)朝律(6) 其它:酎金律、左官律、沈命法,(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仍沿用西汉旧律
4、。,二、法律形式,1、律 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 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替代律的有关规定。,3、科 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 4、比 谓之类例。即是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法律解释 汉朝廷对法律未作统一的解释,律学家的解释如果符合朝廷的需要,往往也被作为断案的依据。,第四节 行政立法,“汉承秦制”,但君主专制制度进一步加强,行政机构不断完善。,一、行政管理体制,(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1、
5、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丞相: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丞相,长史,司直,曹令史,曹令史,太尉:最高武官,掌管全国武官,与丞相地位等同。 御史大夫:最高监察长官,职位低于宰相。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议,接受皇帝咨询。,2、三公和尚书台 (1)三公 汉哀帝时形成。 东汉光武帝时制度化。 司徒公掌全国民事,负责赋税、教化、司法和全国官吏考核等事。主人。 司马公全国军事行政和武官考核。主天。 司空公掌水土事、负责兴修水利和土木建筑以及对有关官吏的考核。主地。,三公共同担任宰相,分别对皇帝负责。 宰相独任制 多相制 有利于加强君权 (2)尚书台 由中朝官发展而来。汉武帝时,地位提高,逐渐削弱了三公的职权。 东汉时尚书
6、台正式成为封建国家的中枢机构。,3、九卿 太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使、少府。,(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西汉前期:郡县与王国并存 中期:郡县 东汉:州、郡、县,二、职官管理,(一)选任 1、从开国功臣中选拔 2、通过学校(太学)培养。 3、征辟制度(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 (1)征召 (2)辟举,4、察举(郡县向中央推举) (1)“孝廉”、“秀才” (2)贤良方正 (3)孝悌力田 (4)明经、明法、文学 (5)考试 (6)纳赀,(二)考课 上计(上计律) (三)奖惩 增秩(增加俸禄)、迁官(升官)、赐爵。,(四)致仕 1、致仕年龄 一般为70岁 2、致仕后待遇 一次性得
7、很高的赏赐。德高望重者,仍可朝见皇帝。,第五节 刑事立法,一、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总的来说是:70或80以上,10岁或8岁、7岁以下犯罪,一般要减刑或免刑.,2、关于法律时效 时效是指法律溯及力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所谓溯及既往,是与不溯既往相对而言,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与判决时法律不一致时,适用哪个法律问题。 按照汉朝的法律规定:“犯法者各以法时律令论之”,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到汉代审理案件已有时效问题了。,3、亲亲得相首匿(父子相隐)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与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直直躬者异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 汉代
8、始入律条,4、先自告者除其罪 自告即自首,也称“自出”。 注意三个方面的限制。 5、贵族官僚有罪先请 即上请制度 贵族官员犯罪要先请示皇亲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判决。这一规定是使贵族官员在法律上享受特权。,二、刑名,(一)汉初刑制的变化,多沿用秦制 1、死刑 殊死,即斩首。 2、肉刑 3、徒刑 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的赎罪的方法,即让其一个月出三百钱雇用他人代之服劳役,也称为“女徒顾山”。,(二)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1、文帝时期 (1)背景缇萦上书 (2)内容 墨(黥qing)髡钳为城旦舂 劓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 斩右趾弃市,2、景帝时期 (1)减少笞数 劓笞三百笞一百
9、斩左趾笞五百笞三百 (2)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是中途不得换人。 至此,两汉肉刑只有宫刑和斩右趾。,3、意义 标志着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同时为从奴隶制五刑走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奠定了基础。,三、罪名,1、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打击割据势力方面 (1)阿党附益罪 酎金律:惩罚诸侯王进贡的贡金不合斤两、成色标准的法律。 左官律:惩罚那些舍弃朝廷的官职而到诸侯处做官的人的法律 (2)僭越 (3)出界,(4)泄漏省中语罪 2、加强君主专制,严防臣下专权方面 (1)欺谩、诋欺、巫罔罪 (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 (3)怨望诽谤政治罪 (4)左道 (5)废格诏书罪,3、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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