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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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及法律责任 (11种),(一)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侵犯他人有效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1、假冒;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
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1999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
3、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 问题: 1、 天天啤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 如果构成违法,应如何处理?,(二)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指在市场上具有独占地位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为目的,利用自己在市场上的独占地位,限制消费者必须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
4、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权力干预是指对市场经营活动有影响力的行政主体,出于地方利益或小团体利益,违反法律或公认的市场规则,故意对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垄断,(四)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 ,予以没收,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排挤同行业的竞争对手,达到商业成交的目的,以财物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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