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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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 保险,第一节 保险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业法,第一节 保险概述,一、保险制度概述 二、保险法概述,一、保险制度概述,(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要素 (三)保险的分类,(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事保险、合作保险。,本章所指的是狭义的保险,即商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
2、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二)保险的要素,1、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要素。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要素。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要素。,(三)保险的分类,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2、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 3、原保险与再保险 4、单保险与复保险,1、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2、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依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保险关系。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
3、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3、原保险与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第二次保险、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的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4、单保险与复保险,单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二、保险法概述,(一)保险法概念 (二)保险法的内容
4、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法概念,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一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事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狭义的保险法仅指商事保险。本书中所指的是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内容,1、保险合同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一般性规定。 2、保险业法又称保险组织法、保险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保险组织、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3、指除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商法性质
5、的调整某一类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2、保险利益原则 3、损失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第二节 保险合同总论,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2)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3)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二)保险合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当
6、事人,1、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2、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二)保险合同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为受益人。,三、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二)保险条款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1、订立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和说明义务 2、保险合同的形式,1、订立保险合同的
7、告知义务和 说明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应向其准确地说明相应的保险条款的确切内容,使投保人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从而决定是否投保。,2、保险合同的形式,投保单 保险单 暂保单 保险凭证,(二)保险条款,1、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 2、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3、索赔和理赔的程序与规则,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
8、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出险通知义务 (4)出险施救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1)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3、索赔和理赔的程序与规则,(1)保险合同的索赔 (2)保险合同的理赔,四、保险合同的效力,(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成立。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保险合同的生效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主体
9、合格,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格; 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三是合同内容合法,即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主要内容符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并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保险合同的无效,1、因保险法上的原因而无效 2、因其他原因而无效,(三)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内,因订立合同时的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 包括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四)保险合同的解除,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 这些原因包括: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
10、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求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经被保险人及时通知的;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投保人因未按期交付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的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2、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无效。 保险合同一旦解除,自始不发生效力,已受领的利益应当返还,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五)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使合同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终止因保险合同解除而终止;,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 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在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终止。,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二、代位求偿权 三、几种主要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
12、任与除外责任,(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的保险合同。 除具备一般保险合同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是填补损失的合同。 (3)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4)期限较短。 (5)保险人可适用代位求偿权。,(二)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与除外责任,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2、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包括: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 因其他危险造
13、成的损失。 在发生以上灾害或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者防止损失的扩大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2、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依法律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在保险合同中列明。 主要包括: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失; 核辐射或污染造成的损失; 保险标的自身瑕疵、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等。,二、代位求偿权,(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三)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权的后果,(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当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14、损失后,保险人享有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2、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 3、代位求偿权的范围,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各国的保险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同的,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求偿权。,2、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及限制,保险人应当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代位求偿权的对象,各国立法均有限制性规定,如规定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雇员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47条规定,
15、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权。,3、代位求偿权的范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应当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来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所获得的赔偿金额大于保险赔付时,其超过部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三)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权的后果,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保险人的过错
16、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三、几种主要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二)责任保险合同 (三)信用保险合同 (四)保证保险合同,(一)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是由火灾保险演变而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火灾保险所承保的范围逐步扩大,扩展到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方面。以下列举几种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3、农业保险合同 4、工程保险合同,1、运输工具保险合同,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以载客或载货或从事交通作业的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包括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17、船舶保险合同、飞机保险合同、铁路车辆保险合同等。,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以运输中的货物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在被保险的货物发生约定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保险合同,包括水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航空运输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3、农业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订立的,以农业产品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发生合同约定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4、工程保险合同,工程保险合同是以在建设过程中的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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