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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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意义、 作用和地位 (一)意义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根据法 律规定和法律原理,构成侵权责任的 必要条件。 说明如下:,1.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确定侵 权责任的若干条件的有机结合。 比如,一般侵权责任,就由损害 事实客观存在、损害行为违法、损害 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 为人有过错等四个条件结合而成。 而且,(1)四个条件都是充分,必要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 一般侵权责任;(2)四个条件之间 紧密契合,在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方 面和谐一致,不相冲突。例如,从逻 辑方面讲,有损害事实,才需要判断 损害行为是否违法,如果没有损害事 实,
2、考察行为是否违法就失去意义,,从价值方面讲,虽然有损害事实但是 行为不违法的,根据法律不对合法行 为人科以责任的价值观,在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的情形,不构成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根据法律 规定和法律原理,抽象和概括的法律 科学理论、认识规则。,首先,立法上没有具体规定构成 要件,只有一般性规定。如侵权责 任法第6条、第7条的内容。 其次,构成要件是法律理论对法 律规范抽象和概括的产物,相对于具 体法律规范来说,它是高位阶的概念 体系,具备较大的覆盖范围,适用于,“一类”侵权责任。因此,凡同类型 侵权责任,都有相同的构成要件。 再次,它属于法律原理,只有说 明问题的功能和价值,不能直接
3、作为 裁判案件的规范依据。也正因为此, 对构成要件的争论,从未停止。 最后,它是一种具有相对科学性,的认识规则。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自于侵权责 任关系,是对侵权责任的整体构造的 “解构”说明。 因此,掌握并正确运用它,能够 深入具体侵权案件的内部,合理认识 侵权责任关系,得出符合客观实际、,符合法律和法理的结论。 试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下 例做基本练习: 甲养一土狗,拴于其院,有乙喜 之,以食逗玩,甲屡劝无果,入室从 事家务。乙久逗而不喂,该狗突怒, 咬伤乙手,发生费用数百元。,问题: 谁应承担责任?责任构成要件有 哪些? 损害: 行为: 因果关系: 过错:,(二)作用 辨识行为人是否应当
4、承担侵权责 任;区分当事人在一个损害事实中的 请求权和责任的有无和范围大小。 例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双方都有 损害,运用构成要件规则,能够分辨 何者违法、责任归属。,(三)地位 它在侵权责任法理论中处于核心 和统领的地位。 归责原则依靠它具体贯彻,法律 规范的意旨通过它实现,法官和律师 依靠它来分析、辨别当事人责任的有 无、大小。,二、构成要件的类型 由于侵权责任分为一般、特殊两 类,对应地就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 要件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分为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要件、适用推定 过错责任原则的要件。,特殊侵权责任的要件,因具体侵 权行为的特殊性,各自的构成要件, 在
5、归责原则方面呈现个别化特点,有 的采用推定过错确定行为人有过错, 如第88条关于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责任;有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如第8 章的规定,因此,不能一概而论。,三、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通行的观点是,一般侵权责任有 四个构成要件,即: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行为违法、违法损害行为与损害 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实施损 害行为时有过错。四个要件齐全者, 才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一)须有损害事实 1.损害的意义。 损害是指民事权益被侵害的事实 状态。包括两种状态: (1)已发生的现实损害。表现为 财产数量的减少或品质的降低,或者 生命丧失、身体残疾、精神痛苦等;,(2)可能损害的现实危险
6、。如行 为人将易燃易爆物品置于他人财产或 者身体近旁。 2.损害事实的构成要素。 第一,须受损害的是民事权利和 合法民事利益。否则,因不受法律保 护而不构成侵权。,第二,须是合法的财产利益、人 身利益的现实减损和减损的现实危险。 否则,不具备损害的客观效果。 第三,须是确定的事实。即损害 是客观上存在的事实,并非主观想像 或者猜测。 第四,须减损的利益在法律上、,事实上可以补救。法律上的可补救, 是指在法律上有救济的方法,具体来 说,有“民事责任方式”可资适用。 事实上的可补救,是指侵权人具有承 担民事责任的事实条件。如有财产可 以赔偿,能够实施侵权责任确定的行 为等。,3.损害的类型。 用不
7、同标准、从不同的角度观 察,损害有不同的类型。 (1)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 财产损害是财产权利益的损害。 人身损害是人身权益的损害。人身损 害又分为身体的损害和精神损害。,身体损害是自然人肉体组织或者 器官功能的损害。如致人高位截瘫。 精神损害,是指人格尊严方面的 精神利益的损害。表现为人身权益受 损害时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例如 名誉被贬损而精神痛苦,再如,身体 被伤残而肉体、精神双重痛苦。,(2)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直接损害,也称积极损害,是指 既有财产、人身权益的损害。如物的 毁损灭失、身体受到伤害等。 间接损害,也称消极损害,是指 可得利益的损害。可得利益也叫期待 利益,期得利益,是指
8、如果不受损害,就能够得到的利益。如劳动报酬、经 营利润、存款利息等。 4.损害要件在侵权责任中的地位。 从法律逻辑讲,损害要件是侵权 责任的首要条件。有损害事实的,才 需要进一步探究损害行为违法等其他 要件是否齐备,没有损害,辩证行为,是否违法等就失去了意义。 例如,甲不小心碰掉乙的眼镜, 但是,眼镜完好无损,就不发生侵权 责任,自然也无须关注甲行为是否违 法、有无过错等。 因此可以说,无损害就无侵权, 也就无侵权责任。,(二)须损害行为违法 损害行为违法,是指损害行为是 违反法律的行为。 1.本要件的内涵。 在损害事实确定的条件下,损害 行为违法,且具备因果关系、过错等 要件的,就构成侵权责
9、任。相反,如,果损害事实确定,但是损害行为不违 法,就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过错,也就 不能构成一般侵权责任。 例如,王某抢劫刘某的物品,刘 某反抗中失手捅瞎王某左眼,就不构 成侵权行为。再如,医生抢救患者切 除坏死的器官。,2.违法的含义。 包括三个方面: (1)违反任何关于保护民事权 益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否民事立法。 如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损害民事权益, 也属于该要件中的违法行为。本法第 4条第1款、第34条第1款就是明证。,(2)违反职务上的法定义务。如 医院或者医生违反法律规定职业要求 致人损害的行为。再如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工作懈怠或者疏忽致人损害的行 为。(物权法第21条第2款,登 记机关错
10、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3)违反社会公德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法益的行为。如没有合 法依据地挖坟掘墓、以及对遗体采取 羞辱行为等。本法第2条所定之权益 中的“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不构 成权利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 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同的规定。,3.违法行为的形态。 包括两种形态。 (1)作为的违法行为。 作为的违法是违反法定不作为义 务的行为。即做了不该做的。 本来,不作为的义务是要求义务 人不作为,就是不得实施某些行为,,义务人作为的,就违反了法定义务。 换言之,就是实施了法律规定的不可 为的行为。例如,不得假冒他人专利 产品是法定的不作为义务,行为人实 施了假冒行为,就是作为的违法。
11、(2)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即违反法定作为义务的行为。,也就是没有做该做的事。 作为的义务是要求行为人应当为 某些行为,行为人没有为这些行为, 就是违反了作为的义务。 例如,狗主人对其宠物狗疏于管 理而咬伤他人、医生未认真检验而将 爱滋病人的血液输给患者等。,(3)不作为违法的形式。 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以行为人负有 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违反其作为 义务而未作为的,就是不作为的违法 行为。具体看,有四种形式: 第一种,违反法律明定的作为义 务而未作为。如商人违反本法第46条,规定的召回义务而致消费者受损害。 第二种,违反职务或者业务上的 义务的行为。如上述输血行为。 第三种,违反先前行为的危险防
12、范义务的行为。如,甲在宴会上劝酒 使乙微醉,乙驾车回家时不加阻拦, 乙途中撞上路旁电杆受伤。再如,A,法人在其院内通道上挖坑施工,未设 置警示设施,李某晚上骑自行车来访 友,因天黑未看清,掉到坑内受伤。 第四种,违反生存共同体成员互 相扶助义务的不作为。生存共同体成 员之间有法定的互相扶助义务,有成 员处于危急状态时,其他成员不作无,害于自己根本利益的救助的,是不作 为的违法行为。比如,同宿舍同学有 人突发重病而不去救助、同一事故中 有重大危险者而其他无重大危险者不 施援手放任重大危险者遭受损害。,(三)须不法损害行为与损害事 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因果关系的一般意义。 一般意义的因果关系,
13、指相关两 现象之间客观存在的、前一现象是后 一现象的发生原因,后一现象是前一 现象的结果的逻辑关系。,如冬天来了,杨树叶落了。摔打 物品、该物品被摔坏了,等 2.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按照一般规律和社会共同经验,违法 损害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损 害事实是违法加害行为的结果。,首先,侵权责任法上的因果关系 涉及的是违法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 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以损害事实的 存在和损害行为的违法为前提。 其次,违法损害行为和损害事实 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按照一般规律 和社会共同经验辨识的结果。其中,,社会共同经验具有一定社会的成员共 同性先验的性质,因此,不
14、能照搬一 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原理。 最后,认识或解释侵权责任法的 因果关系。不能脱离因果关系的一般 原理,比如,在损害事实确定的条件 下,辨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产生,损害事实的原因,就必须遵循因果关 系的一般原理,即“有前一个现象就 必然产生后一个现象”的原理。否则 就会违背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最终 导致辨认错误。 试举一例讨论因果关系: 丁某与谢某口角时,踹了谢某家,半岁的牛犊一脚。当天晚上,牛犊突 然口吐白沫,顷刻死亡。谢某认为是 丁某将牛犊踢成内伤,因此暴亡,要 求丁某赔偿。 牛死是损害事实,丁某踹牛是损 害谢某财产的违法行为 ,踹牛时应当 预见到可能致牛受伤,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有了
15、三个。关键是丁的行为 和牛死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谢某的理由,是“因为有丁某踹 的行为才有牛死的结果”、“没有踹 的行为就不会有牛死的结果”,符合 因果关系的一般原理。如此看来,因 果关系是存在的。,但是,按照一般规律和社会共同 经验,半岁的牛犊不是刚出生,丁某 不是内功深厚的武术人,普通人踹这 样的牛犊一脚致其死亡的概率极低, 很难得出牛犊是被踹死的结论。 本案中,经过对牛犊解剖检验, 发现牛犊的胃内容物中有毒草残留,,牛犊口腔中黏液中有毒草的元素。最 终结论是牛犊在放牧时食入毒草中毒 死亡。 3.侵权责任法采用的是“相 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当今侵权责任 因果关系理论的主流
16、学说。,该学说的原理是: 在损害事实和违法损害行为确定 的条件下,按照一般规律和社会共同 经验判断,该行为必然造成该损害事 实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就有因果 关系;相反,如果该行为不必然造成 该损害事实的,即无因果关系。,有的学者把这个原理通俗地说成 是:没有该行为虽然不必然产生该损 害,但有这个行为通常可能产生这种 损害的,是有因果关系;没有这个行 为必然不产生这种损害、有这个行为 通常也不产生这种损害的,是没有因 果关系。,我对这个原理简化地理解就是: 按照一般规律和社会共同经验, 有此行为必有此结果的,是有因果关 系;没有此行为就没有此结果的,是 没有因果关系。,透过以下案例再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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