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EconomicLaw王书华主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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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 Economic Law 王书华主讲,第一章 导论,本章重点: 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性质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 商法和狭义经济法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第一节 本书的内容与目的,一、什么是经济法 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现象,可以上溯到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的“诸法合体”法律状态时期,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则是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之后的事情。在我国夏、商、周、秦时代的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水利、贸易、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然而,在经济法的产生过程中,战争是经济法产生的偶然条件,经济社会化是经济法形成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法的形成经历了自由竞争垄断经济国家干预的
2、过程,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形成经历了国家垄断市场竞争国家调控的过程。,专业角度的经济法是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和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按照法律部门划分理论对经济法的认识,其具有特定的基础和对象,是区别于民法、商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专业角度的经济法一般称经济法学,一般分为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两个部分,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包括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价格广告法律制度、会计审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包括财政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非专业角度的经济法是指社会一般人对经济法的认识,经济法就是解决经济问题的法律,或者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
3、(甚至可以包含民法、商法等法律)。由于我们在座的各位不是搞经济法研究的,因此选用了西南财大出版的这本由高晋康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来帮助我们对与我们所学专业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作一个初步的了解。,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地位,以及调整他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总之:当今许多国家通过对于自身经济发展道路的反省,都认识到要发展本国经济,既不能实行完全放弃的纯粹市场经济,也不能实行完全国家干预的高度集中的经济,总是要以“看的见的手(有形的手)”和“看不见的手(无形的手)”调整商品经济的运行。我国亦然。,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4、、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三、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包括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管理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和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四、 本书的逻辑和内容,导论 第一部分 民法(第二章到第八
5、章,第九章是劳动合同法) 第二部分 商法(第十章到第十二章) 第三部分 狭义的经济法(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五、本书的目的,(一)、增加法律知识、明了法律原理 (二)、养成法律思维、增强法治观念,第二节 民 法 概 述,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支配关系、智力成果支配利用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它们分别构成民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二、民 法 的 性 质,(一)、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是相对于政治国家的一个概念。市民就是
6、私人。 (二)、民法是私法 私法主要贯彻意思自治,国家干预是间接的,也称二次干预。 (三)、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一个依民事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民法是依权利为本为的法;民法力倡民事权利神圣的法律概念。,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民事立法的准则 (二)民事活动的准则 (三)民法解释的基准 (四)授权法院进行创造性审判活动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六)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第三节 商 法 概 述,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营利性;技术性;国际性。
7、二、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民法中的基本制度是商法的基础,商法是在这些基本制度基础上对民法规定的补充或变更,商法的适用优先于民法。,第四节 狭义经济法概述,一、狭义经济法的产生 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后才产生的。 二、狭义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与狭义经济法的关系 调整对象不同;调节机制不同;追求的目标不同。,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本章重点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分类与行使,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案例: 2004年9月20日
8、,张某与一家酒店签订了30桌的婚宴合同,每桌的标准为500元,时间是2004年10月2日。这家酒店便于当天与刘某签订了50只鸡的买卖合同,约定刘某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交货,交货时酒店按每斤10元的价格付款。刘某于2004年9月25日已将50只鸡备齐,养在自家鸡房中,不料刘某的鸡因染上了禽流感于2004年9月28日被强制焚毁。后酒店与张某只得变更菜品内容。 在本案中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有哪些法律主体?每个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是什么?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什么?是哪些情况导致了主体之间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在平等主体
9、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在前述案例中有两个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平等性;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 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是一种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调整的对象不同,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单一法律关系和复合法律关系;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县对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前述案例中的民事主体有哪些?) 民事主体可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法人是指
10、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必须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必要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前述案例中的民事主体有哪些是法人?),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物必须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必须能为人所控制。(如网上买卖月球的土地能成立吗?) 物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主物和从物;特定物和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可分
11、物和不可分物;原物和孳息。,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前述案例中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民事利益和享有的受法律保障的行为的界限。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利益,体现了权利主体的行为自由,是一种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以权利是否有具体内容为标准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以权利作用为标准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以义务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分为主权和从权; 以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完备为标准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行使
12、 不得滥用权利。 民事权利的保护 公力救济和私力自助。,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慨念和法律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之规定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 (在上述案例中有哪些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本章重点 民事行为的特征、分类和成立 民事行为有效和欠缺有效要件 代理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代理的分类及代理的效力,案例分析 2007年12月6日某屠宰场与高某签订了买卖100头生猪的协议。协议约定,高某在同年12
13、月30日前交货,按每公斤16元的价格,屠宰场在订立合同时预付货款三万元,余款在交货时一次性付清。因12月20日突降大雪,高某无法解决运输问题,便与屠宰场口头协商延期交货。在临近春节时,高某将货运到,见屠宰场生猪特别紧缺,便要求按每公斤25元计算,否则将不交货。屠宰场为了能给订立了猪肉买卖合同的客户供货,只得答应。并于2008年1月25日支付了全部货款。2008年2月25日屠宰场委托刘律师对高某提起了诉讼,要求高某返还多支付的货款。 请问: 1、按民事法律行为的不同分类,本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如何归类? 2、该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采用了什么形式? 3、该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时间成立?是否生效?为
14、什么? 4、按代理的分类本案属什么代理? 5、本案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起算?,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其特征是: 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 表示为基本要素;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 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 要式行为和和不要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1、公证;2;鉴证;3、审核批准;4、核准登记。
15、 (三) 推定形式 (四)沉默方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指某一表意行为符合民事行为存在的条件,从而确认为民事行为而存在的状态。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成立要件为: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欠缺要件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行为人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行为; 2、意思表示不真实(因欺诈或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
16、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 3、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合约的行为;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其他法律后果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民事主体针对民事法律行为特别设定一定的条件,而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限制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根据,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所附条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必须是当事
17、人双方协商约定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能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条件可分为:附停止条件与附解除条件;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法律行为生效和失效的根据。期限分为始期和终期;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第二节 代 理,代理概述 法律上的代理是法律代理行为,是指一个人带他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其所代的人的法律制度。其特征是: 1、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独立实施代理行为; 2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可代理
18、民事行为、诉讼行为或某些诉讼行为。但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的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通过代理人进行;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由特定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代理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3、本代理与再代理(复代理)。 无权代理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没有代理权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代理人身份进行代理的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无权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表见代理 是指代理
19、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代理权,从而与其发生民事行为。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取消;引起监护关系消灭的其他原因。,第四章 诉 讼 时 效,本章重点 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及计算规则 诉讼时效的种类及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第四章 诉 讼 时 效,案例 2003年5月6日
20、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为18万元,一次性付清并交付房屋。甲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支付了5万元并拿到了钥匙。2004年6月5日甲又付了4万元,便没再付款。2006年房地产公司起诉要求甲支付下欠的9万元房款。 试想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能胜诉吗?,时效制度概述 一定事实状态的持续存在达法定期限,从而产生权利取得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这种法律制度就是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稳定法律秩序;避免举证困难;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效力 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受司法保护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诉讼时效不消灭实体权利,要注意债权转让和法定转移的情况和债权的抵消。
21、 除斥期间,亦称预订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先设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权利及归于消灭。,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有一年的,也有四年的; 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具体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不尽相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期间将要完成之际,有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事实发生,法律为保护权利而使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待该事实消灭,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时继续计算。在我国是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遇上不可抗力或其它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时指在时效期间的进行中,因法定的事实
22、发生,使已经进行的期间全归无效,待该事实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又重新计算。在我国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义务人同意履行而中断。 诉讼时效延长的仅适用于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且决定权在法院。,第五章 物权法基本原理,本章重点 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民法保护 所有权的特征 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案例分析 2008年3月8日,一小区内的新居民楼3栋4单元101室和201室的住户发现屋内不断有水漏出,新装修的墙壁和木地板被水浸泡,家用电器无法正常使用。经告知物管后排查发现是601室的住户在屋顶建有鱼池,在将鱼池的水从屋顶排雨水的管道排除时将水漏入101室和201室。601室的住户
23、立即清理下水道,发现下水道的排水管已断裂,使排水不畅而导致101室和201室漏水。 101室户主与201室户主要求601室户主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601住户以是开发商的责任而不愿赔偿。因此,101室和201室住户只得依法提起诉讼。 请问:当你是该纠纷当事人时将怎么办?,第五章 物权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物权法是指调整物权的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物权法的三大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权能、设立及变动方式均由法律规定。 2、一物一权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必须按法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的原则,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社会
24、的公信力。,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指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是财产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债权发生的基础和根据。 1、从主体上讲,物权是对世权; 2、从内容上讲,物权是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对他人干涉、妨碍和侵害支配权的排斥权; 3、从客体上讲,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物依法享有的物权。他物权主要包括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自物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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