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冲突回避法导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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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衝突迴避法導覽,一、立法目的(1),立法目的: 1.有效遏阻貪污腐化 2.有效遏阻不當利益輸送。 訂定於民國89年7月12日,公布全文24條,公布日起施行。,二、利衝法之性質:普通法(1.2),若其他法律有更嚴格之規定,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為一普通法之性質。 法律競合時,適用較嚴格規定之法律。,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1.公職人員(2):並非所有公務人員皆有利衝法之適用。 法律規定: (1)現職且擔任重要決策人員。 (2)現職且擔任易滋弊端業務人員。 爰參照財申法(2.1)規定之公職人員為利衝法之公職人員。,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3) 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親等
2、以內親屬 公職人員or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公職人員、第1款及第2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所稱共同生活之家屬: 指民法第1123條規定之家長或家屬。(細則2.1)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雖同一戶籍內,無共同生活者不屬之。,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法務部97.3.6法律字第09700005935號函: 配偶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時,不為姻親關係消滅之事由。因而縱使配偶已死亡,因結婚而發生之二親等以內姻親,仍為本法之關係人。,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親等計算方式(民法 967-970) 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
3、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以其總世數為親等。,等親圖,三、規範對象(適用對象),所稱營利事業,指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公營、私營或公私營,以營利為目的者。 員工消費合作社參與公立醫院病患膳食委託經營案之投標,並不牴觸本法。 (法務部95.2.9法政利字0951102149號函釋),四、利益衝突構成要件,1.要件(5) 公職人員執行之職務 得因作為或不作為 本人或其關係人 直接或間接獲得利益 2. 獲得利益,只限私利益,不包括公利益。,五、利益(4),1.財產上利益: (1)動產、不動產 (2)現金、存款、外幣
4、、有價證券。 (3)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4)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2.非財產上之利益:係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五、利益(4),法務部92.9.22法政字0920039451號函釋 非財產上利益之認定內涵:採列舉與概括規定併行之方式。實際適用宜依具體個案斟酌認定之。 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之僱用,應採廣義之解釋。 機關首長雇用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之任用依法應迴避(法務部92.9.22法政字0920039451號函釋),五、利益(4),在學成績及學位之取得,非本法之非財產上 利益(法務部93.4.22法政決字093
5、1105674號函釋) 機關任用副首長之女,該副首長若參與人事甄選過程,則有違本法(法務部94.11.23法政決字0941118156號函釋) 禁止關係人與公職人員任職機關交易,關係人不可以採購法第15條第4項後段主張不利益公平競爭或公共利益。(法務部96.5.10法政決字0961106154號函釋),六、迴避種類,1.命令迴避(10.4) 2.自行迴避(6) 3.申請迴避(12),六、迴避種類,自行迴避(6): 責任要件:故意(6- 10) 1.法務部93.5.4法律字09700005935號 函釋。本法違反之處罰規定限於故意型態,而不及於過失(14- 17)。 知、假借 、關說 、請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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