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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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合同法的新变化,环球石材集团人力资源部,2,一、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革新,(一)重大变化: 1、适用范围; 2、规章制度; 3、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 4、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强制性要求; 5、试用期制度; 6、违约金制度; 7、劳动合同解除; 8、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与支付; 9、劳务派遣的规制。,3,一、劳动合同法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革新,(二)其他变化: 1、招用劳动者的告知义务和了解权利; 2、禁止担保和扣押证件; 3、劳动合同的内容; 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约定; 5、无效劳动合同及其处理; 6、工资支付令; 7、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 8、
2、用人单位变更事项或者分立、合并时的合同处理; 9、劳动合同终止的情由; 10、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后合同义务; 11、集体合同; 12、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失职责任。,4,1、适用范围的新变化,(1)用人单位: 限定了组织劳动,排除了个人雇用; 扩大了组织范围; 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劳动合同法的适用; (2)劳动者: 上限: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关系: 全面规定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违法用工的责任。 需要进一步研讨的问题: 劳动关系的认定;特殊劳动关系的判定。,5,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3、织、民办非企 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分别规定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非法经营主体违法用工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招用劳动者
4、连带责任。,6,2、企业规章制度的新变化,(1)突出了重要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 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2)明确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讨论;提出方案;协商确定。 (3)规定了工会或者职工在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中的权利:提出问 题,要求协商完善。 (4)规定了规章制度违法的后果:劳动者的单方即时辞职权;劳动监察; 赔偿损失。 值得关注的问题: 规章制度制定是单决 而不是共决?,7,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5、、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八条: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辞职。 第七十四条:劳动部门依法对重要规章制度实行监察。 第八十条:重要规章制度违法,责令改正、警告,赔偿损失。,8,3、劳动关系的
6、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之新变化,1、重新界定了用工时间、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劳动合同 签订时间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而不是确立劳动关系; 2、适度放宽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但加重了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9,3、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间之新变化,10,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
7、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3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1,附: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与用工备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2006年):从2006年至2008年,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8、的通知 (2006):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12,4、劳动合同期限和订立无固
9、定期限合同之新变化,劳动合同的期限: 固定期限的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 定期合同为主;短期合同为主。 我国劳动合同短期化: 产业结构原因; 劳动力市场原因: 法律规制原因:,13,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对策,(1)适度提高了定期合同的终止成本; (2)适度放松了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 (3)加强了对签订不定期合同的强制性要求; (4)加重了对不依法签订不定期合同的责任。,14,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10、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15,5、试用期的新变化:,、限定了约定试用期的条件,整体上缩短了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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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合同法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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