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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保险,主编:吴跃 制作:李晓新 2008年8月,人身保险,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 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章 人寿保险 第四章 健康保险 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团体人身保险 第七章 人身保险的投保程序 第八章 人身保险核保与理赔实务 第九章 我国人身保险最新发展趋势,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 第二节 人身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一、人身保险起源 保险学是研究风险集中与分散及其规律性的一门科学,而人身保险学作为保险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以社会主体人所面对的风险及其转移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直到19世纪后半期,保险制度才从
2、国外传入。,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1、古代的人身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预先提存后备、养老恤贫、互助共济以保生活安定的思想。 孔子所提的“耕三余一”更 是典型的提存后备的思想。,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2、历代施行的各种赈济制度 与我国早期保险思想相对应的是古代仓储制度。中国处在季风性气候条件的影响,经常发生水旱灾害,因此历代统治者和思想家都极为重视农业生产和仓储备荒,这也是我国自古以来始终以农业为支柱的社会政治经济影响的结果。,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3、古代养恤理论推动民间人身相互保险实施 历史上无数事实说明,大灾之后,疫病随之发生,为灾民治病和给死者埋葬,是政府“保民
3、”的大事,必须“急行”。但贫民的生老病死难以全部依赖政府,于是在民间设有“宗亲福利会”、“长寿会”等社会互保组织。,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二、近代人身保险的发展 (一)中国近代的人身保险思想 鸦片战争以后,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的有识之士开始从西方国家寻找“富国强兵”之策。,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魏源在海国图志中详细介绍了英国近代保险业的发展情况。书中编者把保险译为“担保”,把火灾保险译为“宅担保”,把海上保险译为“船担保”,把人寿保险译为“命担保”。 海国图志,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二)近代人身保险制度进入中国 1884年英国殖民者首先在上海设立了永福和大东方两家人身保险公司,
4、其后又有美国的联邦、友邦人寿保险公司以及加拿大的永明、永康、宏利等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成立。这些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只承保在华的外国人,后来也逐渐接受中国人的投保。,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三)近代民族人身保险业的产生和形成 从1865年到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前,我国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共有45家,在上海的有37家(其中部分在香港、新加坡等地注册),广州、天津等地的保险公司有8家。1907年在上海成立了华商火险公会。,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四)现代的民族人身保险业的发展 1、建国前的民族人身保险业 1912年设立的华安合群保险公司是早期华资人寿保险公司之一。1933年7月、1934
5、年 4月中国保险公司和太平保险公司分别设立了寿险部,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同时期,福州、天津、北平等地还出现了许多人寿小保险公司,业务层次多样,保险市场前景看好。,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1935年,胡咏骐当选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主席。1932年9月,中华人寿保险协进会成立。1935年8月3日,中国第一个保险学术团体一中国保险学会在上海成立。这两个组织的诞生,对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强保险理论研究,推动民族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2、建国初期的人身保险业 1949年10月20日成立了国营性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建国初期我国人身
6、保险业迅猛发展,但文革期间又处于止步不前的状况。,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3、改革开放初期的人身保险业 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决定自1980年起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1980年财产保险业务开始重新办理。1982年,人身保险业务开始恢复办理。截至2004年8月,已开业保险公司和正在筹建的保险公司超过80家。,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4、加入 WTO前的人身保险业 从保费规模看,19871997年中国的人身保险费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为35.8,但保费规模仍低于财产保险;从市场格局上看,在平安保险公司1988年成立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1980年重新开业后一
7、直完全垄断市场;从险种结构上看,人身保险业务由1982年恢复时的0.16%上升到2003年的77.6%。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则由1982年的99.84%下降到2003年的22.4%。,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三、中国人身保险的现状 (一)入世后我国人身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我国正在逐步实现入世时关于人身保险的承诺,截至2006年已经全面开放。随着友邦等国际大牌保险公司的成功进军内地市场,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将进一步走向竞争激烈化、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市场份额也会重新分配。,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2006年下半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国十条)的文件。国十条是自198
8、0年我国恢复发展保险业以来,第一个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专门针对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文件,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将保险业提升到国家的高度。,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国十条”内容摘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三、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发展多形 式、多渠道的农业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四、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六、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七、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国民经济建设;,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八
9、、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十、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首先国十条肯定了保险业在十六大以来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起到了“经济助推器”和“经济稳定器”的作用。 第一,保险刺激了消费;还通过促进消费信贷拉动消费增长。 第二,是拉动投资。 第三,支持出口。 第四,保障经济稳定运行。,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2006年人身保险业的运行情况统计看: 第一,业务规模来看人身保险实现保费4132.01亿元,同比增长11.67%,在总保费中占比73.24%。其中,寿险保费收入3592.64亿元
10、,同比增长10.65%;健康险保费收入376.9亿元,同比增长20.86%。意外险保费收入162.47亿元,同比增长14.89。,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第二,市场主体看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公司98家、再保险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 第三,从产品备报情况看2004年、2005年分别为641个和1096个。2006年寿险公司已有1305个人身保险产品在保险会审批或备案,其中人寿保险产品510个,健康险产品499个,意外险产品296个。,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人身保险产品,尤其是寿险产品的功能已由原来单一的保障功能扩展到储蓄和投资功能并重,成为集保障、
11、储蓄、投资功能于一体的保险产品,它已成为人们的一项投资工具。,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二)人身保险市场前景展望 1、我国保险业的信用等级 2006年7月,标准普尔信用评级服务机构对中国保险业展望评级前景由“待定”调整为“正面”,行业风险进一步降低。,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2、我国保险业的乐观发展前景 保险费用增加迅猛 据2007年一季度资料显示,大部分寿险公司一季度保费增长超过15,主要寿险公司完成全年任务的近三成。银保业务增长强劲,前六家市场主体实现442.8亿元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0.07%,占六家公司原保费的34.5%。,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 保险业务结构 业务结构优
12、化。多数公司效益观念加强,注重发展银保业务期交和效益型团险业务。,第一节 人身保险起源和发展, 保险业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状况继续改善。满期给付高峰得到较好处理。今年以来,部分公司三到五年期业务进入满期给付高峰。各公司高度关注,制定了一揽子方案,及时向保监会报告给付和投诉情况。目前,满期给付和红利派发工作进展比较平稳,未出现重大投诉和群访群诉事件。,第二节 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
13、在健康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导致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第二节 人身保险,2、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的保险责任不仅包括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遭受的意外伤害、疾病、衰老、死亡等各种不幸事故,还包括保险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保险人就要承担给付约定保险金的责任。 3、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 人身保险的给付条件是当被保险人遭受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件,并由此导致死亡、伤残、疾病、丧失工作能力或保险期满、年老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第二节 人身保险,二、人身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
14、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如表所示。,第二节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节 人身保险,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变动 保险利益的变动是指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依然有效。保险利益的消灭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由于保险标的灭失而消灭。,第二节 人身保险,3、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 人身保险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15、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保险人仍负有给付受益人保险金的责任。,第二节 人身保险,(二)人身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1、原则及含义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第二节 人身保险,2、基本内容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和保证。 告知 告知意味着在合同缔结前、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陈述。,第二节 人身保险, 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
16、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许诺。,第二节 人身保险,对于保险人而言,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告知、弃权与禁止反言等。 告知 告知不仅仅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也是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订立之时和订立之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双方权利、义务。,第二节 人身保险,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禁止反言则是合同的一方既然放弃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便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该种权利。,第二节 人身保险,(三)人身保险的近因原则 1、近因原则的含义 所谓近因,是一种能动而有效的原因,它与结果之间有着必然的直接联系。如果
17、有数种原因同时起作用,近因是导致该结果的起决定作用或强有力的原因。,第二节 人身保险,2、近因原则的应用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业进行实务操作的基础。,第二节 人身保险,三、人身保险的特点 (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 (二)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 (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1、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二节 人身保险,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与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区别 量的区别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有着明确的量的规定。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单不是补偿契约,保险标的是无价的,无
18、法用货币额衡量和表示。,第二节 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的区别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必要条件。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存在,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而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必要条件。,第二节 人身保险,(四)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五)保险费率确定方式的特殊性 (六)保险的储蓄性,第二节 人身保险,四、人身保险的作用 (一)人身保险对个人和家庭的作用 1、经济上的保障 身故利益 满期利益 伤残利益 保全资产 抵御通货膨胀 保障财产有效传承,第二节 人身保险,2、投资手段 3、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第二节 人身保
19、险,(二)人身保险对企业的作用 1、分担企业对员工的人身风险责任 2、增加员工福利与提高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3、补偿企业重要员工死亡或伤残所遭受的损失,第二节 人身保险,(三)人身保险对社会的作用 1、有助于稳定社会生活 2、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 3、资本市场重要的资金来源 4、统筹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一、按照保险范围划分 (一)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即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可以是生存,也可以是死亡,也可同时承保生存和死亡。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人寿保险占绝大部分,因而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主要的和基本的险
20、种。,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由于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因此,市场上各种寿险品种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两全保险三大类:,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1、生存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在一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若还生存于世,即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不再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生存保险包括定期生存保险和年金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年金保险的分类 按约定的给付期限分类,可以分为定期年金和终身年金。 按给付的开始期分类,可以分为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可 以分为个人年金保险和联合年金 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按缴费方式分类,
21、可以分为趸缴年金保险和年缴年金保险。 按是否有保证分类,可以分为无保证年金保险和有保证年金保险。 按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分类,可以分为定额年金保险和变额年金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2、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使其家属或依赖其收入生活的人陷入困境。,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或生存至期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它是生存保险与死亡保险的混合保险。 可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不论是生存还是死亡,保险人都有给付保险金的义
22、务和责任。两全保险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可以分为生存责任和死亡责任两部分,进行单独核算。两全保险的期限可以是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或更长时间。,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由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意外事故造成身体的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残废保险金或医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三)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疾病致残、生育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收人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
23、身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二、按照保险期限划分 1、长期保险业务 长期保险业务是保险期限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期一般最短为二年,显然属于长期业务。有些健康保险也属于长期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2、一年期保险业务 一年期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限为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该类保险业务中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居多。健康保险可以是长期业务也可以是一年期业务。,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3、短期保险业务 短期保险业务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保险业务通常是那些只保一次航程、一次旅游,旅客或公共场所游客的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三、按照人身保险实施的形式划分 (一)
24、强制保险 强制保险也称为法定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而自行生效的,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愿意投保,或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依照法律必须成立的保险关系。强制保险的特点包括: 1、全面性 2、保险责任自动产生 3、无权选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二)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订立契约关系,自愿签定保险合同的保险。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哪一险种,保险金额的高低都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而定。在全部人身保险业务中的绝大部分都是自愿保险,只有极少数险种属于强制性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四、按照人身保险的投保方式划分 1、个人人身保险 个人人身保险是以个人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只承保一
25、个被保险人的人身风险的保险。个人人身保险又分为普通人身保险和简易人身保险两大类。普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高于简易人身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2、团体人身保险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法人为投保人,一张保险单承保一个法人单位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一般要求至少为总人数的75%)的人身风险的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又分为团体人寿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等。,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团体人身保险的主要优点,一是团体成员中身体大多比较健康;二是一张保险单承保多人,保险金额相对较低,并且无须逐一体检,可以简化投保、承保手续;三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相对稳定。,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五、按保单是否参与分红划
26、分 (一)分红保险 1、概念 通俗的讲就是让客户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的一种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2、作用 分红保险最早出现在1776年的英国,作为目前国际保险市场流行的险种,其作用在于客户不仅能享有充分的保障,而且能从保险公司经营的利润中获得较理想的投资回报。,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3、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的发放有领取现金、抵充保费、存储生息、增额缴清保险和一年定期保险等方式。 4、红利来源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三差益,这三差益分别是死差益、费差益、利差益。,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二)不分红保险 不分红保险是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缴付后没有盈利分配的人身保险,即投保人不分享保险人经营
27、的成果。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险利益是在保险合同签定时,就已经确定下来的。我国目前开办的人身保险业务大多数属于此类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六、其他 人身保险按被保险人具有的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标准体保险;次标准体保险和优良体保险。按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分类可分为成年人保险和未成年人保险。,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种类,各种人身保险种类都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研究它们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人身保险不同种类的划分,了解和掌握各类险种的特点、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此基础上,设计、组合出更多符合人们不断增长变化的新的人身保险险种,更好地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服务。,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 第
28、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第四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 行和终止,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知道,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本质是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所以它符合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具有自己的特点。,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1、人身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义务的履行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比如有奖销售合同、赛马合同等都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有撞大运的性质,有可能因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而无效,比如打赌
29、合同。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射幸合同也有可能具有效力,比如合法的有奖销售。,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人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承担赔付对方保险金的义务,即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尚不确定,其义务取决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由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决定的,但这只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就保险人承保的全部保险合同而言,保险费与保险金的关系是依据概率而计算出来的,所以从承保总体来看,人身保险合同是不存在偶然性的。,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人身保险合
30、同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需要采取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即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或采取特定的形式合同才能成立,如必须作成书面形式,需要签证、公证或经有关机关批准登记方能生效的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标志着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关系重大,而且人身保险合同往往投资大,周期长,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我国保险法也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有特定要求。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就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推定、默示等行为方式来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人身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享
31、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承担的义务。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相互间有相应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因此属双务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按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有保险事故发生时取得保险人依约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而保险人有收取保险的权利,有履行合同规定的给付义务。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必须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换取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代价,若无此代价人身保险合同不能生效。,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4、人身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
32、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关键,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出于良好的诚信向对方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由于人身保险的特殊性,就更需要双方当事人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无保留地将各自知悉的有关保险标的及保险合同的主要情况和条件告诉对方,以便双方在真实的基础上考虑决定是否与对方达成协议。,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33、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5、人身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采用固定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为了充分维护投保方的合法利益。,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6、人身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租赁、承揽、雇用、委托合同等。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
34、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7、人身保险合同是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 在人身保险中,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相互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直接以它作为赔偿额加以支付。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属于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按保障范围分类 1、人寿保险合同 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条件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规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寿险合同具有期限长、储蓄性的特点。,第一节 人身保险
35、合同概述,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伤残或死亡为保险责任,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既可作为独立的合同存在,也可以作为一种从合同附加于人寿保险合同中。,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3、健康保险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被保险人的分娩、疾病,或因分娩、疾病以致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既可作为独立的合同存在,如大病保险、住院保险等,也可以作为一种从合同附加于人寿保险合同中,如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等。,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二)按投保方式分类 1、个人人身保险合同
36、个人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个人名义与保险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个人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只能是一个人,一张保单只能为一个人提供保障。,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团体人身保险合同 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单位名义与保险人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一张总保单为某一单位的全体或大多数成员提供保障,被保险人只能得到一张保险凭证(小保单)以证明自己的身份。,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三)按合同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合同 自愿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商业保险绝大多数是自愿保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强制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合同指投保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必须与保险人
37、签订的一种合同,是强制保险实施的一种手段。如我国以强制保险合同方式开展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四)按照合同的主从关系分类 1、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种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保险合同,如人寿保险合同便是此类。,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附加险合同 附加险合同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主从合同关系,前者是主合同,而后者是从合同。凡附加险合同未作规定的内容,主险合同条款适用于附加险;若主险合同条款与附加险合同条
38、款不一致的,以附加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无效,则附加险合同也无效。,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五)按保险金给付方式分类 1、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合同 一次性给付保险金合同是指保险人在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疾病、衰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等情况出现时,一次性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的合同。,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概述,2、年金保险合同 年金保险合同是指在被保险人的生存期间,保险人承诺每月、每季或每年给付一定金额给年金受领人的保险合同。年金保险的性质是一种生存保险或生死两全保险,是为了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人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第二
39、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 主体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参加者,即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它一般分为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两大类。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人身保险合
40、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合同订立的人,一般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1、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他的人身受合同保障,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应当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2、受益人 受益人是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3、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
41、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保险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三种。,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4、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独立于保险人的保险中介人,他可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代办投保、续保、复效和索赔等手续,从投保人或保险人处都可获得佣金。,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 人身保
42、险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保险标的受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经济利益。因此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这是合同的重要组成要素。,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5、保险金额 6、保险费,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要素,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和年龄误告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从可抗辩条
43、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寿险保单特有的条款。该条款的内容是: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保险人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即不能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法定时限一般为合同订立后的两年。,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根据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合同生效后的两年为可争期,在此期间内,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投保人在投保时有隐瞒、报告不实、误告、漏报等情况,有权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超过这个期间,成为不可争期间,这时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文件。,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的一般规定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
44、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当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最高年龄时,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退还保险费。,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被保险人年龄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所报年龄高于实际保险;二是所报年龄低于实际年龄。这都将导致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差异,根据年龄误告条款必须进行调整。,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二、宽限期条款和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1、宽限期条款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给予一定时间的宽限(通常是30天或60天)。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若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按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从中扣除所欠交的保险费和
45、利息。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已按期交足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分期保险费的,若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先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保险人将自动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使保险单继续有效。按惯例,保险人进行保险费自动垫交,应及时通知投保人。,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保险费自动垫交条款可以维护保险合同的效率,在垫交保险费其间,保险人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从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
46、交的保险费及其相应的利息。对投保人来说,该条款可以防止因欠费原因导致保单失效。,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三、复效条款和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1、复效条款 若保单因未交纳到期保费而失效,则投保人有权在保单失效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2年)申请复效。保队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 此条款规定,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中止而丧失。,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
47、殊条款,四、保单贷款条款和保单转让条款 1、保单贷款条款 保单贷款条款规定,如果寿险保单具有现金价值,那么投保人可以现金价值作担保向保险人申请贷款。,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根据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保单经过一定时期之后会积存一定的现金价值,且这个现金价值归保险单持有人所有。因此,保险贷款并非真正的“贷款”,准确地说,保单贷款是保险人将最终必然要支付的款项预付给投保人,因而保单贷款并未使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形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在保险人给予保单贷款时,投保人并未许诺将来偿还贷款。,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保单贷款的金额只能是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等。保单贷款的期
48、限多以6个月为限,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这主要是因为许多保单贷款数额较小,其手续费用较高,而且保险人希望通过较高的利率减少保单贷款。,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保单转让条款 人寿保险单是一项金融资产,是保单持有人的财产,保单持有人(一般为投保人)对其拥有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财产所有者有权以附条件或无条件方式将部分或全部财产权益转让给他人。因此人寿保险单持有人可以转让人寿保险单权益,这种转让又因转让目的不同分为绝对转让和相对转让。,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绝对转让指投保人将其对保单的权益完全转移给他人,且这一转让不能撤销。投保人通常以赠与或出售这两种方式进行
49、保单权益的绝对转让。例如,祖母购买了一份以其孙女为被保险人的寿险保单,在孙女成人时,将保单赠与她。 相对转让一般即为抵押转让,投保人暂时将保单的某些权益转让给银行或其他债权人,为贷款提供担保。,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五、自杀条款和受益人条款 1、自杀条款 自杀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某一特定时段内自杀身亡,则保险公司将不支付死亡保险金,只返还已付保费与任一笔负债(如保单贷款)的差额,并一次性支付给保单上注明的受益人。如果被保险人在特定时段后自杀,则视为自然死亡,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2、受益人条款 一般而言,受益人仅指死亡保险中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领取保险金的当事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他不负交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才发生。第二,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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