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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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安徽电大 叶林,第十章 物权概述,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民法保护,一 物权概念和特征,物权 物权在法律上的确认,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特征(区别债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对世性 债权是相对权,是对人权,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其主体是特定的。 物权是绝对权,是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对物的义务,可以
2、对抗一切人。,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支配性、排他性 (1)物权具有支配性。 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而债权实现往往需要借助于债务人的一定行为。,(2)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1)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 例如:对所有权而言,物权的排他性就是指一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思考:一物之上可不可以存在互不影响的数个物权? 2) 物权具有直接排除不法妨害的能力。 物权请求权,3、物权的标的是物 物权标的物是特定化了物,包括动产、不动产。 债权直接指向行为,间接涉及到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追及
3、效力 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例:甲以自有的一批布匹作抵押向乙借款,未办理登记。在抵押期间,甲未通知乙,便将该批布匹卖给了丙,并已交货付款完毕。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 A、甲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B、丙无权取得对该批布匹的所有权 C、乙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D、乙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丙的所有权 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物权的
4、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AD,(2)优先效力 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冲突的权利并存时,效力强的权利排斥效力弱的权利的实现。 包括: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例:甲同意将10吨水泥出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出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这已交付的10吨水泥的所有权,这时乙能否以其债权在先要求丙返还其水泥? 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说明丙的所有权优先于乙的债权。,例: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
5、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例: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为一年,乙取得租赁使用权,一个月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在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是否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 例外情况: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此种情况下乙仍然可以对丙主张其租赁使用权。这就是民法理论上著名的“买卖不破除租赁”。,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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