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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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丘志乔 E-mail: 民法学习网: http:/ 民法概述 第二讲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讲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讲 自然人 第五讲 法人 第六讲 非法人组织 第七讲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讲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讲 代理 第十讲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四讲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四、监护 五、自然人的住所 视频:幼儿园谜案;谁来帮帮这些孩子,一、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 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
2、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更周延。,第四讲,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第四讲,4、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
3、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自然人生理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在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上不具有意义。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第四讲,二、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
4、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四讲,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第四讲,3) 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十周岁
5、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四讲,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第四讲,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自然人失踪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2年。 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最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
6、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四讲,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或对该人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以及该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权申请自然人为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第四讲,3) 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利害关系人应到失踪人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失踪宣告申请。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宣告自然人失踪申请案后,首先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满,受理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
7、的判决或驳回申请的判决。,第四讲,3、宣告失踪的效力,1)“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第四讲,4、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布。”,第四讲,5、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2)利害关
8、系人申请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第四讲,1. 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申请宣告死亡的,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此期限从自然人下落不明事实的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限只要求2年,此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四讲,3.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即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满仍不能确定下落不明人尚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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