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婚姻继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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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2009年7月,徐某经人介绍与李某建立恋爱关系,双方的感情急剧升温。2009年11月,两人商量如何操办婚事,徐某以自己的多年积蓄20万元支付了结婚用房的首付款,余下的30万元通过银行货款来支付,贷款人为徐某本人。2011年1月,两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同年3月,徐某在产权登记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以后,徐某以夫妻共同收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其利息。 婚后不久,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摩擦,并且愈演愈烈,双方开始认识到婚前没有感情基础。2012年3月,徐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虽然同意离婚,但以自己也参与房产货款还款为由,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徐某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自己个人所有为由,拒绝将
2、该房产进行分割。,一、婚姻法的含义与特点 (1)婚姻:两性结合和以血缘关系为条 件的社会关系。 (2)家庭:以两性结合和以血缘关系构 成的社会形式。 (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就调整对象的范围看,婚姻法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以婚姻关系为基础的各亲属之间的关系,包括夫妻、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等关系。 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看,婚姻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结婚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保护弱者 5.计划生育 6.忠诚互助,婚
3、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 一夫一妻是指夫妻双方只有一个配偶。 男女平等是指夫妻双方人身和财产上的平等权。 保护弱者是指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特殊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等在家庭成员中地位较弱的一方的权益。 计划生育是指一对夫妻只能有一个子女。,三、结婚,1.结婚 必备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3)一夫一妻。 禁止条件: (1)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适宜结婚的疾病。,2.结婚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 申请地点可以是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的居住地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城市中是一方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民政员办理 在审查阶
4、段,主要审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必要条件和禁止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符合婚姻法规定条件的,结婚登记机关发给双方结婚证,双方即刻成为合法夫妻。,3.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 无效婚姻几种规定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受胁迫的。,4.结婚后的财产关系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
5、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四、家庭关系 1.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双方,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教育、抚养的义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在未成年子女造成非法侵害时,父母有赔偿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之间有
6、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其它类型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同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与继子女:同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已成年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权利与其赡养的义务相联。 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要符合收养法的要求,收养关系一经确立,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将解除。其它权利与义务同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3.其它家庭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与外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的义务。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确定之后,他们之间有遗产的继承的权利。 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抚养和相互赡养的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确定之后,他们之间有遗产的继承的权利。,五、离婚 (
7、1)原则: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2)程序 协议离婚:双方都同意离婚,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到婚姻登记机关离婚。 诉讼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反对离婚,要求离婚的一方到人民法院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8、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
9、,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
10、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
11、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3)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
12、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的管辖,级别管辖:标的。例:500万 地域管辖: (一)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二)经常性的情况: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三)军人特殊情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 (四)户籍迁出后的情况 (五)当事人被监禁时:,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改变。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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