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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 复习串讲,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李雅云,第十一讲 串讲,一 民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 二 复习范围,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守法原则),民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 (一)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1自然人 2. 法人 3. 其他组织,如合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 传统上认为,自然人的民
2、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可放弃和被剥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 实际是法律认可的行为人的“本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岁以上不满18岁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
3、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类自然人所实施的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及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应当有效,其余民事行为则只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方能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此类自然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二)民事行为法律制度,民事行为法律制度 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
4、行为 代理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个: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依法须对此无权代理承担有权代理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 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财产权利 物权法 债权法 2.人身权利 人格权 身份权(亲属权) 3
5、.财产与人身双重性质的权利 知识产权 社员权(股东权),物权法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调整物权的法律就是物权法。,物权,1.自物权-所有权,2.他物权,3.类物权-占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营权 采矿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物权法调整有形的物质财产关系 内容: 1. 物的归属规则 2. 物的利用规则 3. 物的保护规则,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 物权法第三、四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
6、、物权法定的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物权公示的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4.物权正当行使原则。 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人,无权处分了该财产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是出于善意,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并且该财产是依法可以流通的,第三人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的人赔偿损失。,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 1.出让人无权
7、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 2.受让人是有偿交换、付出合理对价; 3.受让人出于善意; 4.转让的财产是允许流通的财产。,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 各国一般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但我国物权法规定,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
8、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债权法,合同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侵权之债,合同法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效合同的三个条件: 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要真实;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无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
9、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侵犯财产权(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责任 2. 侵犯人身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责任,(四)侵权责任法,(1)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 (3)无过错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1侵权民事责任的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某类侵权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才适用这一原则。 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雇主责任、监护人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校园事故责任的规定 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
10、同情况,规定:,第一、第3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二、第39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校园踩踏事件,第三、第40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
11、,在幼儿园、学校劫持人质、杀人等案件。,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时如何规定的? 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是规范下列内容的法律,民事主体(平等独立) 民事行为(自由合法) 民事权利(权利本位正当行使) 民事责任(权利救济过错惩罚),民法的发
12、展趋势 一、民事主体制度的发展 民事主体主要包括公民、法人和合伙。 (一)公司和合伙形态的多样化,相继出现的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等各种责任形式的公司,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 例如,过去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公司股东都必须在两个人以上,如果股东因为各种原因减少到一个人,那么在法律上该公司应当解散。但是当代各国立法普遍承认了“一人公司”。我国修改的公司法也承认了“一人公司”。,例如,在传统合伙制度中,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但现在产生了“有限合伙”,即部分出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另一部分出资人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形态主要产生在美国,后来被其
13、他国家所借鉴。我国新合伙企业法也承认了“有限合伙”这一合伙企业形态。,(二)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 第一,董事会的功能逐步强化。在19世纪,公司治理是以股东会为中心,公司的重大决策都由股东会决定;但20世纪以后,公司规模逐渐扩大,股权越来越分散,股东召开股东会都非常困难,所以公司逐步由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化为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的作用和职能日益突出。,第二,法人治理结构由过去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模式,逐渐演变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和经理者层“四权分立”模式。 随着公司股权的分散和公司规模的扩大,出现了所谓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20世纪以后职业经营管理者的职权或功能逐步强化。股东
14、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机构这四个机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形成了新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三,公司监督机制逐渐完善。 由过去单纯的内部董事、内部监事逐渐向吸纳外部董事、外部监事的方向发展,以强化公司监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限制和防止关联交易,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出现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并且要求监事会成员中有部分职工代表。 美国在2002年出现“安然事件”以后,专门通过一个法律,特别要求上市公司要有50%以上的独立董事。我国新公司法也规定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第四,公司的治理引入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不仅以营利为目的,还要充分考虑劳工的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环境保护等等。我国新
15、公司法第5条也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三)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 英美法授权资本制:没有严格的最低资本的要求,股东可以分期、分批出资。 大陆法法定资本制: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限制,并要求股东一次性交纳全部出资。 折衷资本制:兼采了二者的优点。,修改后的公司法除了依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法定最低资本资本制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再设置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且允许出资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分期出资,减少了公司的设立成本,有利于公司设立和发展。 此外,出资方式也放生了重大变化,货币、非货币财产、股权、劳务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
16、可以出资。,(四)公司有限责任理论得到发展 有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被认为是近代法律上最伟大的发明。有限责任促使公司广泛吸收股东出资,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和公司的繁荣发展。但是有限责任制度过于偏重保护股东利益,股东有可能会滥用公司的人格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造成对债权人的保护不足。,“揭开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和制度: 如果公司的股东从事了滥用了公司的法律人格、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法官可以不考虑公司的人格和有限责任,而直接要求公司的股东对他的债权人负责。,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
17、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身权制度的发展 第一,人身权的地位日益彰显和突出。在人身权特别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发生冲突时,法律对人身权的保护要优先于对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被认为是人身权的扩充。,第二,一般人格权具有个人和社会双重属性,得到公法和私法的确认和保护。,第三,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日益多样化。 除了传统上像生命健康、名誉、隐私之外,很多新型人格权逐渐产生并被法律确认。如生育权、贞操权、身体权、形象和声音权、 身
18、份信息权、被遗忘权,第四,隐私权的保护特别被强化。 现代科技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个人生活隐私与身体隐私等受到的威胁日益增强,隐私权不仅在民法上是一项重要的权利,隐私权的范围在不断扩大,而且成为公法上的权利,有些国家甚至把它提高到一般人格权的地位。政府行为越来越公开、透明的同时,却更加注重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政府掌握的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越来越多,其保护变得更为重要。隐私权从纯粹私法上的权利转化为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权利。,第五,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人格权和其他非财产权利的冲突越来越多。 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大众的知情权、舆论监督权的冲突。 病人的隐私权与医院的医学研究权的冲突。 法律如何协调权利冲突,
19、值得探讨。,三、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第一,对所有权的限制。西方国家早在19世纪就确立了无限制私有权、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三大原则。无限制私有权原则即是对所有权的绝对保护原则。20世纪以来,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法律开始对所有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例如,相邻权、善意取得、用益物权、征收、征用制度对所有权的限制。限制是有条件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限制私有财产权利时,还应当给予权利人相应的补偿。,第二,注重维护交易安全。 传统民法主要保护的是私人对财产的所有和支配,即静态的财产安全。现代民法注重保护交易的安全,即动态的财产安全。 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是维护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我国
20、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该制度。,第三,物权客体的扩大和不动产物权的证券化。 除动产和不动产这类传统的有形财产外,现代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形态,成为物权的客体。比如说像执照、频道、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网络的虚拟财产、航道、特许权等也可以成为财产。财产的形式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此外,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这是对传统物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突破。,不动产证券化是指将由不动产能够得到的收益作为担保来发行有价证券。 在德国民法理论中早有权利证券化的说法。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必须是证券的占有和转移。 土地短缺问题,一方面是绝对量不足,另一方面是未被有效利用。在土地的充分利用方面,土地
21、所有权人未必具有资金筹措能力、技术开发能力和开发后的经营能力。不动产证券化逐步成为金融改革内容之一。,第四,物权法从注重归属到注重利用的发展。 物权法强调物尽其用,在不动产之上,尽可能设立更多的物权,使人们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加以同时利用。具体来说,在所有权之上设立各种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各种用益物权地位上升。,第五,担保物权形态多样化。担保是市场交易最强有力的保障,担保的形式越多,交易越发达,资金融通就越便捷,也更方便企业发展。担保类型越来越多,担保物权出现了很多新的形态。 例如,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担保人可以在由多项动产组成的财产集合体上设定动产浮动抵押
22、,也可以将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设立质押。,四、侵权责任法的发展 第一,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不断扩大。从保护人格权、物权,又及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还建立了侵害债权制度,侵权法在特殊情况下也保护债权,比如,丢失所保管的照片底片和录像资料,不正当雇佣等,可以按照侵权来处理。,第二,侵权行为从抽象规范到具体列举,侵权行为的类型日益增多。 法国民法典对侵权行为的类型采取了抽象的一般条款规定。随着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不断扩张,抽象的一般条款不能够解释各种新的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条件,包括在补救方面的不同特点。侵权法开始列举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产品侵权、交通事故侵权等各种具体的特殊
23、侵权行为,出现法定侵权行为。,第三,归责原则的多样化。 过错归责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原则之一。 过错责任的缺陷是,受害人必须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这就给受害人增加了过重的举证负担,显然对受害人不利。,近几十年来,公平责任也得到了发展。,近几十年来,公平责任也得到了发展。,近几十年来,公平责任也得到了发展。,19世纪末期以来,出现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受害人并不需要证明加害人是否有过错,而应当由加害人反证证明他没有过错,而且在法律上要对他反证证明的内容加以限制。 近几十年来,公平责任也得到了发展。,第四,过错的衡量标准发生变化。 受到刑法罪过概念的影响,十
24、九世纪侵权法认为过失是行为人个人主观心理状态的欠缺,这种过失也被认为是人格过失或道德过失。但是,这种主观过失要受害人来证明就非常困难,因此对受害人极其不利。现代侵权法引入了客观标准,采用经济分析方法中的效率标准,用效率的分析方法来界定过错。效率标准的引进使得过错越来越客观化。 如损害发生概率、市场占有率。,第五,因果关系认定的多样化。 传统的侵权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相对简单。主要是条件说。 现在发展到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侵权行为的形态日益复杂,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甚至多因多果的现象都有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就掺杂了很多外来的偶然因素,因果关系的判断也越来越困难。,为了保护受害
25、人,当代因果关系理论出现了多样化的特点。 例如,在大陆法国家在主要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同时,也通过其他许多因果关系理论来加以弥补,并且日益强调价值判断,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第六,从自己责任原则发展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十九世纪侵权法遵从自己责任原则。当代侵权法发展到违犯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替代责任和疏忽责任。目的是保护受害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相关民事主体的安全保护义务。,例如,住旅店被杀、在饭店吃饭被打、住校学生被强暴、到银行柜台存钱被抢等现象偶有发生,而受害人找不到侵害人,转而起诉旅店、饭店、学校、银行等单位要求赔偿,被告不能够认为自己
26、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就不应承担责任,而是要看被告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七,出现惩罚性赔偿。 过去对侵权行为主要实行的是财产赔偿,具有补偿性。 一般损害赔偿不能够对富人形成有效的限制。只有惩罚性赔偿才能对行为人产生警示的作用,才能预防损害行为的发生。 一是受害人因人格权受侵害而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了惩罚性。二是出现加倍赔偿。,第八,注重预防性侵权的发生,侵权责任的承担前置。 侵权责任法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九,侵权责任承担的社会化趋势,出现政府对私人侵权责任的买单。 如责任保险、社会救济、政府垫付、政府补偿 第
27、十,侵权责任超越民法的范围,呈现从财产中心人身权中心生态中心的发展。,题型 一、选择题 二、辨析题(判断对错,并说明理由。) 三、简答题 四、论述题 教材:民法学,中央党校出版社2010年7月第2次印刷版。 参考书: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月版,1. 民法的概念和特征16-20 2。民法的基本原则22-25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53、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57 4、法人的概念66和成立的要件71,5、无效合同?232 6、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97 7、表见代理120-121 8、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71-174 9、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79-182 10、善意取得164 11、无因管理成立的条件217、不当得利成立的条件218,12、我国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199-200 1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61-163 14、死者的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300 15、网络经营者责任354 17.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355-356,18、人身权及其特征 272-273 19.一般人格权 275 20. 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304 22. 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368 21.民法的发展趋势 包括:民事主体、物权法、人格权制度、侵权责任法的发展37-48,再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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