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民法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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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 子 我国1986年颁布并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中,民法是与大家的日常生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 民法被奉为“生活的百科全书” 认真学习、掌握民法的知识和规定,不仅有助于依法办事,也有助于恰当地解决许多现实生活问题。,目 录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民事主体制度 (三)民事行为制度 (四)民事权利制度 (五)民事责任制度 (六)民事时效制度 (七)合同法律制度 (八)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九)商事法律制度 (十)婚姻法律制度 (十一)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1)定义: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
2、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渊源: 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 如:民法通则、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狭义民法:民法通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二)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
3、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定义: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18岁 无民事行为能力:10岁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小知识 1.监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或单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监管和保护的制度。 监护人的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父母所在的单位、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2.宣布失踪和宣布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宣布失踪后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宣布失踪; 当事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
4、落不明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或宣布死亡。 其法律后果是宣布失踪或宣布死亡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分割,宣布死亡人的配偶可以提出离婚。,案 例 上海某小学,班主任为学生挂雨衣方便,在教室后方的墙上订了一排钉子,一天下课后学生相互推搡,一名学生的眼睛被钉子扎伤,学生家长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其孩子的全部损失。 中小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事故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前往往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他们的监护权已经从学生的家长转移到学校为由,由学校承担责任。,案例分析 教育部2002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要以学校是否负有
5、管理责任为界限,不适用监护权的转移。 法院最后认为钉子的位置太矮,学校没有尽管理的注意义务,打逗是小学生的天性,小学生是无民事能力人,教师疏于管理,是造成学生伤害的主要原因,教师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判定学校承担学生的全部医疗和精神损失。,案 例 大学实行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因父母不承担学生的学习费用而将父母告上法庭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此问题如何从法律角度看?,案例分析 大学生从年龄结构看大多数学生的年龄都超过18周岁,即达到了民法规定的完全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对大多数大学生来说应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所以父母在学费问题上没有法律义务。这方面的诉讼往往都
6、是以大学生败诉终结。 大学生在校期间因课外的体育活动造成人身伤害事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应由大学生自己承担。当然,学校为学生已经上了医疗保险,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投保额度内予以赔偿。,4.法人 (1)定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条件: A.依法成立 B.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包括:全民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 私营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 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非企业法人自批准成立之
7、日起就自然取得了法人资格。,(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参加民事活动的资格。这种权利能力贯穿于法人存在的始终。 B.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这种能力是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法人的主要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两种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相同;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年龄划分;有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同的年龄人因人的能力的不同而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法人的不同而异;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法人的注册范围的不同而异;在相同的注册范围内,又因法人的活动能力而异。,(三)民事行为制度 1.民事法律
8、行为的概念 (1)概念: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 a.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 c.不得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 d.形式合法。,(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合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明示: 口头 书面 默示:推定 沉默,案 例 公民甲承租了乙的一套单元房,双方约定租期一年,并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一年后,双方没有对今后的承租进行约定,甲继续履行原来约定的义务,乙继续让甲居住,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案例分析 该案件符合民法推定的规定,虽然双方没有新的契约
9、,但双方默认以前的约定,法律推定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受法律的保护。,2.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构成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10、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注:关于欺诈、胁迫条款的规定,99年合同法: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案 例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个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此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个老朋友那里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去找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
11、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案例分析 答案:1)民法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的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59条又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
12、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行为,但在此之前行为有效。,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权.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最后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甲的父亲病重,为了治病,甲决定将自己家的房屋卖掉。遂对乙说:我父亲病重,没有办法,这个房屋价值20万元,现在10万元卖给你吧。乙欣然同意。后甲后悔,诉至法院。下列陈述中正确的是:( ) A.乙的行为属于乘人之危,可撤销 B.乙的行为不构成乘
13、人之危,合法有效 C.乙的行为构成欺诈,可撤销 D.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可撤销,答案:B,3)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 赔偿损失、返还财产、追缴恶意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任何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法院应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3.代理 (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做出意思表示; 代理人实施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代理行为
14、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3)代理的种类 A.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 B.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 C.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授权的机关指定而进行的代理。,(4)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条件: a.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c.代理人死亡; d.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e.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条件: a.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b.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c.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d.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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