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仲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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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 仲 裁,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是广泛运用于民商事领域的非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一、仲裁范围,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范围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特别注意的是,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此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按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依据法
2、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提交哪个仲裁机构仲裁等,均由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庭依法独立裁决案件,不受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仲裁法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或裁或审制度。对仲裁或诉讼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用于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即
3、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三、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是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彼此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员的资格参见仲裁法第13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属于社会团体法人。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制定仲裁规则及其他仲裁规范性文件;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四、仲裁协议,仲裁协议
4、是民商事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有效的仲裁。仲裁协议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前订立,也可以在发生纠纷之后订立。,1.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形式。,仲裁协议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仲裁协议书;三是传真、电报、信函等其他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须为书面形式。,2.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事项可以是已实际发生争议的事项,也可以是未来可能发生争议的事项,但必须明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5、必须明确、具体。在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委员会的情况下,如果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生效,即具有下列法律效力: (1)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不能向法院起诉; (2)仲裁机构获取仲裁管辖权,同时限定仲裁范围; (3)排除法院对协议仲裁事项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6、。,4.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在下列情形下,仲裁协议失效: (1)仲裁裁决已履行或执行完毕; (2)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期限届满; (4)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5.仲裁协议无效、失效后的法律后果。,仲裁协议无效或
7、失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进行仲裁。,6.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有两个:一是仲裁委员会;二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应由法院作出裁定。,7.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五、仲裁程序,仲裁的程序包括条件、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审理、和解、调解等内容。,1.申请仲裁的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
8、仲裁申请书及副本。,2.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由该法院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仲裁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决定。,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的组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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