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WTO规则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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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规则与应用 (二),1宣增益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教程,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 2徐复主编:WTO规则与中国贸易政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张海东编著:世界贸易组织概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胡涵钧编著:WTO与中国对外贸易,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张晓君主著:实施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争端典型案,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仲鸿生主编: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7朱榄叶编著: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1995-2002(上、下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对上次课程的回顾,WTO的产生背景和建立过
2、程 九轮谈判的时间、议题和成果 WTO的宗旨及其职能 组织架构和决策程序 WTO规则体系及其基本法律框架,第二篇 WTO货物贸易规则 第三章 货物贸易一般原则: GATT1994,第一节GATT1994与GATT1947,GATT1947由4个部分,38个条款组成 。 GATT1994继承了GATT1947的几乎全部内容。 其中某些条款及其细节进行了补充修正。 称谓的修正 条款内涵的修正,一、称谓的修正:,GATT1994对GATT1947中名称和概念的修正,第一节GATT1994与GATT1947,二、条款内涵的修正 (一)对第2条(减让表)第1款b项的补充。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他
3、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具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二)对第17条(国营贸易企业)内容的修正。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第一节GATT1994与GATT1947,(三)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谅解所指的国际收支条款系指第12条(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第18条(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第2款和1979年关于国际收支的宣言。总的精神是加严使用国际收支条款的纪律和要求。 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尽快公布取消限制的时间表; 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采取价格措施,例如进口附加费和进口押金等,而不要采取新的数量限制措施。 实施国际收支限制要负举证责任和说明理由,并明确进行限制的产品及这种限
4、制的标准。 对国际收支委员会主持的国际收支限制、磋商、谅解也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要求。,第一节GATT1994与GATT1947,(四)对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修正。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性。 重申第24条关于建立关税同盟引起约束关税变动,须履行第28条的谈判程序,以及建立关税同盟要有透明度; 成立工作组对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进行审议,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组成成员应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第一节GATT1994与GATT1947,(五)关于第28条(减让表的修改)的谅解。谅解的主要内容是: 在修改或撤消关税
5、减让时,若出口国那些占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与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 谈判新产品的关税修改或撤消时,对新产品前身所在的税目享有初谈权的国家仍被视为有初谈权。,第一节GATT1994与GATT1947,第二节 GATT1994的一般原则和 一般例外,一、GATT1994一般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反对不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与反补贴); 透明度原则; 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 磋商调解与争端解决程序原则。,第二节 GATT1994的一般原则和 一般例外,二、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 总协定中所谓例外是指在某
6、些特定情况下,GATT(WTO)成员国可被允许背离GATT一般原则和规则。 从范围上看,有的属于所有规则的例外,若引用这些例外采取的行动可不受GATT所有规则的约束;有的则属于GATT具体规则的例外,其采取的背离行动只能在该规则允许的范围之内。 从主体看,有些例外适用于所有成员国,有些则属于一部分成员国。 从实施方式上看,有的例外需经WTO批准方可实行,有的则可自行实施,不须审查批准。,第二节 GATT1994的一般原则和 一般例外,(一)属于整个GATT规则(原则)的例外 1. WTO成员保留是否接受新义务的权利 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的实质修改(权利义务性质的修改),仅对2/3多数批准同
7、意此修改的那些成员国之间有效。 2. 成员国之间互不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 缔约方的一项保留条款。保留现行有效的国内立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履行总协定第二部分。 如果在另一成员加入时不同意对它适用WTO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则这些协议在两者之间不适用。但条件是原有成员应在新加入成员加入议定书被部长会议批准前,将此项安排及时通知部长会议。,第二节 GATT1994的一般原则和 一般例外,3. 一般例外: 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须的措施; 为保障人及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须的措施; 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保证与本协定无抵触的法规、条例的执行所必须的措施; 有关监狱劳动产品的措施; 保护本国
8、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但不得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第二节 GATT1994的一般原则和 一般例外,3. 安全例外 : 缔约方提供有关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资料; 为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所采取的行动; 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安全所采取的行动。 本章小结: GATT1994 改进并加强了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货物贸易体制; GATT1994的主要原则; GATT1994中规定的一般例外。,第四章 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概念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缔约方根据条约给予另一缔约方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无论现在或将来都不应低于它给予
9、任何其他第三方的各种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WTO最惠国待遇的本质:是要求各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方的相同或类似的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第一节 最惠国待遇的概念及适用范围,二、适用范围 最初只适用于关税,后来它的应用范围日益广泛,但仍以对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为主。根据GATT1994,具体范围包括: 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 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 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帐所征收的费用; 与进出口有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 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例
10、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等)。,一、类型 (一)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应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对方。又叫做“欧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 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已经或将来要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是有条件的,缔约另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补偿”才能享有这种利益、优惠、豁免或特权。又叫“美洲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二节 最惠国待遇类型及特点,一、类型 (二)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与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 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对最惠国待遇的适
11、用范围不加以任何限制,不仅适用于商品进出口征收的关税及手续和方法,也适用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等各个方面。 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是将其适用范围限制在经济贸易关系的某些领域,规定仅在条约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在此范围外则不适用。,第二节 最惠国待遇类型及特点,一、类型 (三)互惠的与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 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双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是相互的、同样的。 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则是指缔约一方有义务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最惠国待遇,即单方面给予,而无权从另一方享有最惠国待遇,第二节 最惠国待遇类型及特点,二、特点 (一)多边互惠性 所谓多边互惠是指一个成员国给予另一个成员国的所有优惠、特权和豁免,都必须
12、同样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不应歧视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方,任何双边互惠关系都自动转化为多边互惠关系。 (二)无条件性 所谓无条件是与有条件相对应的。而WTO则倡导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此作为其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第二节 最惠国待遇类型及特点,一、案件的基本过程 1951年9月19日,挪威和丹麦向GATT申诉,要求就比利时的国内税收规定做出裁决。比利时对政府机关购买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税(一种国内税),但有一个例外,即当该产品在其生产国实行了与比利时相同的家庭补贴计划时可免征特别税。这一规定是在比利时加入GATT前制定的,瑞士享受了这一免征特别税的待遇,但其实际原因不是瑞士实行了所谓“家庭补贴计划”,
13、而是瑞士向比利时提供了某些贸易优惠。这一做法当时并未引起争议直到比利时加入关贸总协定。 挪威和丹麦提起申诉时认为,比利时给某些成员国免税,不给其他成员国免税的做法违反了GATT1947第1条,也不符合“临时议定书”对已有法律保留的条件。,案例一 挪威和丹麦与比利时关于国内税收规定的纠纷,一、案件的基本过程 1952年10月,大会把问题提交给了专家组解决。专家组的意见是: 1、比利时的税收是国内税,应当适用GATT1947第3条;但GATT1947第1条所说的最惠国待遇也适用于第3条提到的措施,其中就包括禁止歧视性税收; 2、“临时议定书”提到的法律保留不适用于歧视性国内税收,只适用于一国加入G
14、ATT前强制性的立法,而比利时的上述规定不是强制性的法律; 比利时政府的做法不符合GATT最惠国待遇条款及原则。,案例一 挪威和丹麦与比利时关于国内税收规定的纠纷,二、法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即“临时议定书”中有关法律保留的适用范围及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无条件性如何体现。 本案中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对象瑞士、丹麦和挪威都是关贸总协定成员国,理应享受同等的非歧视的税收待遇,但实际情况是比利时以丹麦、挪威未给予比利时贸易优惠作为前提条件,拒绝向后两个国家施惠,这有违总协定“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初衷。,案例一 挪威和丹麦与比利时关于国内税收规定的纠纷,1973年匈牙利入关工作组对匈牙利只
15、向与其有合作协约的国家提供某些关税优惠待遇的做法进行了考察。在对该问题进行考察过程中,GATT总干事应邀发表法律意见。 他指出,将是否有合作关系作为获得优惠关税待遇的先决条件,这将意味着所实行的最惠国待遇是“有条件”的,而这恰恰违背了GATT第1条的精神。,案例二 匈牙利入关案,在特定情况下,经世贸组织许可,可以暂时背离最惠国待 遇原则。其中最重要的两个例外是:发展中国家例外和区域 贸易组织例外。 一、GATT1994关于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规定 (一)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 其中心思想是发展中国家可拥有更多的自由使用数量限 制或其他限制进口措施来保护国内稚产业或维持国际收支平 衡。具体内容包括
16、: 1、为加速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 展中国家可以较为灵活地修改或撤消关税减让表中的某些减 让,并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在程序上的要求: 须向世贸组织提出申请 并同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进行谈判 关于特定工业或称“幼稚产业” 某一新建工业; 在现有工业中建立一项新的分支部门; 对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改造; 对只能少量供应国内需要的现有工业进行重大扩建; 对战争或自然灾害遭到破坏或重大损坏的工业进行重建,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2. 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可实施数量限制 援引国际收支实行数量限制的发展中国家是: (1)只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标准或处于经济
17、发展初级阶段的成员国; (2)经济处于迅速发展,且由于努力扩大国内市场和由于贸易条件不稳定而面临国际收支困难的国家; (3)为保护其对外金融地位并保有一定水平的外汇储备以满足实施经济发展计划的国家。 上述成员国在采取进口数量限制时应受GATT1994关于国际收支平衡条款的谅解有关规定的调整。,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二)GATT1994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的规定 其总的目的是:通过采取缔约方联合行动和发达国家单方面行动,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为此,发达国家应承担如下义务: 1、发达国家对其在贸易谈判中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所承诺减少或撤消关税及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期望得到互惠。 2、优先降低和
18、消除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利益相关的初级产品和加工品的贸易壁垒。 3、在调整财政措施时,优先放宽或撤除有可能影响发展中国家初级产品出口的财政措施。 4、在考虑总协定许可的其他措施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发展中缔约方的贸易利益。,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三)东京回合达成的“授权条款”规定 其内容主要是授权发达国家可以合理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待遇,也因为它不是一项强制性义务,故称为“授权条款”。具体内容是: 普惠制; 给予发展中国家在非关税措施方面更加优惠的待遇; 允许发展中国家实行区域性或全球性互惠,而不必把这种优惠延伸至发达国家成员; 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特别待遇。
19、,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二、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部分国家和地区通过签订协议组成经济贸易集团,相互取消或减少贸易壁垒,对外则实行统一政策或由各成员国自己决定对外贸易政策。 区域经济一体化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 自由贸易区 关税同盟 共同市场 经济联盟 其中,以主权让渡的程度衡量,自由贸易区让渡最少,经济联盟让渡最多。,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几点说明: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合法性有前提条件。 强调区域一体化必须有助于全球一体化大目标的实现,与此形成互补而不是替代。 GATT/WTO中规定了有关区域贸易例外及其相关约束条件的条款。 成立区域经济一体化委员会,负责审议和评估区域贸
20、易集团采取的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同时还就区域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的影响及其相互关系作出评价。,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GATT1994第24条对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的原则、目的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表达了三点基本含义: 第一,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 第二,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区内的贸易自由; 第三,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不得对非成员国造成利益损害。,第三节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案情梗概: 根据土耳其与欧盟订立的关税同盟协议,土耳其在纺织品与服装产品上与欧盟实行同样的“大体相同”的贸易政策。 欧盟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对包括印度在
21、内的部分国家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实施了进口数量限制。 作为与欧盟建立关税同盟,在纺织品与服装上实行与欧盟“大体上相同”的政策结果,土耳其对印度的19个种类的纺织品与服装实行了数量限制。 印度因此向DSB申诉土耳其,请求成立专家小组来调查此案。,案例三 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争端案,双方陈述理由: 印度认为,土耳其实施的数量限制违背了GATT1994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非歧视数量限制原则”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 土耳其则争辩说,它在成立关税同盟时实施的数量限制符合GATT1994第24条的规定。,案例三 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争端案,专家组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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