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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协议离婚法律实务,第一节 协议离婚的纠纷处理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 (一)离婚协议与协议离婚的概念 1、离婚协议: 1)离婚协议的定义: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离婚协议的形式: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
2、认口头离婚协议。,(二)离婚协议的内容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 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三)离婚协议的特点 A 离婚协议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协议。 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定,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B 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抚养子女的意见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 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
4、内容往往会成为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当时没有离婚就没有作用,有些法院甚至认可了双方离婚诉讼之前离婚协议的效力。这也符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的意思:“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依当然解释法,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条款当然在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效力自不待言。,2、当事人通过协议离婚的利弊 A 优势 1)时间短。只要手续齐全,当事人当场就可以办出离
5、婚证书。 2)费用低。协议离婚只受10元手续费。 3)压力小。 B 缺陷 1)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因为婚姻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四)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
6、”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3、离婚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二、协议离婚后常见的纠纷与处理 (一)离婚协议内容理解不同引发的纠纷 离婚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仅是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必备材料,而且其内容也是确定孩子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发生争议后,法院判决处理离婚后财产、子女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当事人为了快速离婚,并不注意协议的内容等,导致离婚后再起争端。一般来讲,对子
7、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特别是当事人使用一些概括性条款,如“财产已分割完毕”,“其余财产归某方所有”,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等,这些条款往往离婚后因当事人之间理解的不同,又起纷争,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案例1-3),(二)协议离婚后因债务承担产生的纠纷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除外。因此,只要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首
8、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1),(三)离婚协议涉及房产的纠纷 1、一般情况下,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款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协助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如果还款周期很常(30年),且变更后的贷款人工资又不足贷款全额的2倍的,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一般要求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 2、如不涉及银行代款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一般要求夫妻双方到场)。但因离婚而产生的怨恨有时一方当事人根本不配合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因此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性
9、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3、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产变更为一方所有的,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的征税的产权转移行为。 4、如果一方坚决不配合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可以去法院起诉,凭借法院的判决及协助执行通知办理过户手续。,(四)银行存款的约定和处理 1、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存款的数额、以及现存于谁的名下、存于哪一个银行非常必要。如果给付义务方在离婚后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好及时到法院起诉,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2、在离婚协议中,不要简单的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以防离婚后,对对方隐瞒、藏匿的财产因举证困难而失去胜诉的机会。
10、因此,为达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开户银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一列明。,(五)股票的约定和处理 1、 离婚协议中,当事人一般只会笼统地约定一方名下股票的总市值,这样,如果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再起诉到法院,由于不知对方的具体股市信息,查询起来就会比较麻烦和困难。因此,在离婚协议时,如果写明股东代码、账号,以及在何证券交易所开户,将会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2、另外,现实中常常有请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而是借他人的名义,在他人账号下用夫妻双方共有的
11、资金进行股票炒作。很多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注意到这一点,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股金为共同财产。但是,这样的约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纳,如果代炒人不承认代炒关系或户头借用关系,或对代炒的资金数额、股票种类有异议,法院将很难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离婚协议中上,制订必要的条款让代炒人签字,甚至另行制订一个关于股票情况的协议由三方签字,是完全必要的。,(六)公司股权的约定和处理 越来越多的婚姻纠纷涉及到公司股权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公司拥有股份时,通常的作法是,夫妻共同约定一方持股,给予另一方补偿。如果这样约定,只需双方协议并明确价款及支付方式即可。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约定,决定将一
12、方拥有的公司股权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的,还必须符合 公司法等法规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
13、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七)给付金钱义务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仅对给付另一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做了约定。 比如: “男方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的一个月内向女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 可是,这样约定对于故意迟延履行一方没有惩罚措施,因此,建议再加上一句: “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给付部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罚息”,这样,若给付义务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会感到罚息的压力,从而可以达到惩戒的目的。 ,(八)孩子抚养费的约定和处理 据相关法规,到孩子成年(18岁)时,父母就没有义务再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支付。但从现实情况看,孩子求学的年限越来越长,上大学阶
14、段甚至研究生阶段仍然需要大量费用,父母给予资助的情况相当普遍。因此我们认为,离婚时如有必要,父母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学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权向其主张抚养费用。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对方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3)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要求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离婚协
15、议已经约定了抚养费,但协议离婚后因抚养费数额发生变化引起纠纷的, 该怎么办?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与此相对应,若父母具体情况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足以影响支付能力,在保障子女的成长健康的前提下,法院也会酌情考虑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 (案例1),(九)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带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带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挠。 在离婚协议中,探视权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只是在离婚协议中简单写上孩子归某方抚养,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有明确约定的不多,导致离婚后一旦产生
16、争议,还要再次通过法院确认,给当事人增添了麻烦。我们婚姻律师在为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时,对于探视权往往这样书写: 双方婚生女/子 ( 年 月 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子女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子女。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除上面的条款外,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不妨再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若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不便,并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看案例1),(十)关于户口的约定处理 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
17、难点。 比如,双方离婚了,女方的户口仍在产权人为男方的房子里。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但女方拒不迁出,给男方造成一定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 根据现在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强迁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让当事人找公安部门解决。但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因此难以办理。 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我们认为,办法还是有的,就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户口拒不迁出造成当事人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的困扰和房屋转让的不便。不妨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
18、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若写成违约金获法院支持可能会有难度。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获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大。 (看案例1) ,(十一)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欺诈、胁迫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
19、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关于胁迫行为下签订的协议问题,若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另一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的事实,即无法举证,则法院很难认定。实践中,常见一方认为胁迫的情况是:当另一方当场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将捉奸资料散布出去为要挟,一方不得已,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后,一定要及时报警,千万不要太顾及脸面而丢失固证的机会,否则将产生争议对己不利。 (看案例1),(十二)离婚后遗漏财产的分割 婚姻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婚姻法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20、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看案例1),(十三)离婚协议的效力纠纷(8学时) 1、一般协议的效力 顾名思义,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以及就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 “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21、 2、前后有几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能产生两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怎么认定其效力呢?。,1)后签订的协议书优于先签订的协议书 但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做出处理的协议 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如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
22、的约定有矛盾的,通常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3、司法实例分析 (案例1 案例2),三、离婚协议书的写法 (一) 文头应为离婚协议书 (二) 开头,当事人自然状况如: 男方: 李 *,*年月日出生,职业* 民族, * 住市路号。 女方: 王,*年月日出生, 职业* 民族, * 住市路号。 (三) 双方结合的情况及离婚的意思表示如: (四) 协议的具体内容如: (五)尾部如: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六)最后 双方签字,写明年,月,日,四、离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 离婚协议书是登记离婚(协议离婚)的实质性文件
23、,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认真制作,经双方签字后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具体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法。,五、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一)离婚协议书应符合法律、遵守道德
24、规范 (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三)真实有据、互相确认 (四)避轻就重、丢卒保车 (五)着眼将来、有所预见 (六)用语准确、避免歧义,六、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在法律上的体现,或者说是理解登记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诉前离婚协议,也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其中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全部或部分作出相应的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终局判决。对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较大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
25、现象。,我的观点是,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国家应从确保离婚时双方真实意愿、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子女利益等角度出发,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备案前提下,应允许双方具有反悔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同时,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离婚登记相关制度,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作为经验交流,降低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注意:婚姻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司法解释三颁布之前,法院对诉前离婚协议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灵活,经常同案不同判。 司法实例分析观察:(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 问题讨论: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考虑我们在实践中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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