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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法,1详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福公司)从育红贸易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育红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签发了一张以详福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育红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育红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样公司)购进一批木材,总价款50万。育红公司就把详福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公司。之后,详福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公司把汇票提交祥福公司要求付款,详福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育红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想一想,详福公司是否可以绝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是无因证券。本案例中,育
2、红公司与详福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汇票的取得原因,因而就产生了原因关系。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原因行为的瑕疵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和行使。因此,详福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对抗吉祥公司,必须付款。,2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 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请思考: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7,案例2中,(1)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林为后手。例如: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
3、丁的后手。(2)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3甲企业(以下简称甲)从乙企业(以下简称乙)购进一批设备,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以下简称丙)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以下简称丁)。汇票到期,丁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的存款账户不足以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 和该商业汇票一同交给丁。丁遂向乙要求付款。请思考:,(1)丁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要求付款? (2)丁在乙拒
4、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丙要求付款? (3)如果丙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可向谁行使追索权?,(1)有权。我国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时,可以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可以。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 保证人、承兑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丁有权向甲、乙、丙进行追索。 (3)丙可向甲行使追索权。因为丙是保征人,甲是被保征人,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可以向票据债务人(甲)追索。,案例4. 2001.1.2某水
5、产公司与甲银行承兑契约一份:由水产公司出票,甲银行承兑付款,收款人为乙有限责任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当日,双方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2001.2.24乙以“乙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电厂。2001.3电厂将上述汇票转让给水泥厂,水泥厂与2001.3.14向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原因?,案例5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货款,于1996年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并未向付
6、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即于1996年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即为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问题:(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
7、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取得票据,并已付对价,因此D公司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D公司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不属于无效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必然导致票据的无效,根据规定视为见票即付。(3)D公司的付款请
8、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在作出拒绝证明后,可以向本案中的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B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上背书“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贷款,又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农机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迫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说明法律依据。 (2)本案中,
9、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4)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1)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甲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农机厂。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3)正确。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一、票据法的概述,票据的定义 票据的种类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法,二、票据行为,票据行为的定义、特征 出票 背书 承兑 保证 付款 追索,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定义、内容 票据权利的时效 失票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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