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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羅馬書研讀 第二講,福音的內容(一至八章),第一章 外邦人有罪 第二章 猶太人有罪 第三章 全人類有罪 第四章 因信稱義的例子,第五章 耶穌的救恩(先前的亞當與末後的亞當) 第六章 新生活的精髓 第七章 已經卻尚未完成的得救生活 Already but not yet 的觀念 第八章 成聖及得勝的生活,福音的內容(一至八章),羅馬書第一章,論福音 福音需要人傳特派傳神的福音(v.1) 福音是神早有預備藉眾先知應許 (v.2) 福音的內容與耶穌有關 (v.3-4) 耶穌按肉體說人的兒子 按屬靈說神的兒子 福音是給予萬國 (v.5) 保羅傳福音的心態還債 (v.14-15),羅1:16,我不以福音
2、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尼利人 福音起源於羞恥的十字架,因為耶穌被當作重犯釘在十字架上,卻是我們的救主。 對不明白的人來說是可恥,怎可以認一名重犯為救主。 對信的人來說,這是神的智慧和大能 (林前 1:18, 21-25),反思,你有沒有逃避基督徒的身份呢? 你是否不敢讓家人知道你是信耶穌? 你是否覺得告訴別人,你返教會是可恥的事呢?,羅1:17,因為神的義在這福音顯明出來 義事之宜也。 神自己的義 祂使罪人因信稱義的義。 神的義的標準不是跟隨人所定的 ,乃是神自己定的,如登山寶訓。耶穌為義定了一個更高的標準你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 (
3、太5:20),羅1:17,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 神的義是因著信而加給人(加3:22),然後停留於信 A righteousness that is by faith from first to last. (NIV) 從始至終都是因著信。 義人必因信得生 因著信而稱義的人,就可以活著,外邦人的罪,神的忿怒 發生在外邦人身上 (羅1:18) 神的忿怒顯明在不虔(對神),不義(對人)的人身上。 發生在猶太人身上(羅2:5) 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外邦人的罪,不虔(對神) 不義(對人),外邦人的罪,不虔(對神) 他們雖然知道有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 (1:21) 不感謝
4、他。(1:21)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1:23) 總而言之,就是不要上帝。,外邦人的罪,結果: 思念變為虛妄 (1:21) 無知的心昏暗 (1:21) 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 (1:22) 神任憑他們去行 (1:24, 26, 28),外邦人的罪,神任憑他們行不義的事 (對人) 任憑他們隨著心裏的情慾行淫亂、濫交 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同性戀 任憑行不義的事21種不該做的事 最大的罪他們雖知道上帝判定做這樣事的人是該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做,還贊同別人去做。,猶太人的罪,保羅用答問與責罵的修辭方式 指出他們自以為神偏愛他們,單單指責外邦人有罪,其實神不偏待人。 保羅假設有一
5、個猶太人在他面前與他辯論(2:3),猶太人的罪,論斷別人,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v.1-3) 藐視神的恩慈,剛硬不肯悔改 (v.4-5) 只聽律法,卻不行律法 (v.13, 17-24) 只守外面的儀文,卻缺乏裏面的實際 (v.25-29) 因此,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受了褻瀆 (2:24),神審判人的標準,按真理 (2:2)神所定的標準 按行為 (2:6)各人所行的 行善以永生報應他們 行不義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按律法 (2:12)有律法就按律法,沒有律法就按是非之心(良心),割禮的意義,神與亞伯拉罕及他的後裔立約的記號。(創17:9) 成為猶太人,或屬神的子民,或入教
6、的標記。(徒15:1-5) 猶太人認為只有猶太人才可以得救,所以,受割禮成為猶太人,就是得救的憑據。,割禮有效法,有律法卻不行律法 不是有(知)律法的稱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割禮有效法行律法,因為 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 外面肉身的割禮,不是真割禮 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全人類有罪,3:1-8 四段對答 問:猶太人/割禮有甚麼益處?(3:1-2) 答: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問:百姓犯罪能令神的話語落空?(3:3-4) 答:他們不守律法,不能令律法落空,全人類有罪,3:1-8 四段對答 問:不義能彰顯神的義,不是很好嗎?(3:5-6) 答:斷乎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用不著我們犯罪以
7、彰顯神的義。 問:有罪更能顯出神的榮耀?(3:7-8) 答: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律法,律法的好處是為堅立神的信實和公義 律法的用處是要顯出全人類可怕的光景 律法的意義是要叫人知罪而伏在神的審判 律法的目的是要引人接受基督的救贖,全人類有罪3:9-20,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明白的 沒有尋求神的,偏離正路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言語上的罪: 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舌頭弄詭詐 咀裏有虺蛇的毒氣 滿口是咒罵,苦毒,全人類有罪3:9-20,行為上的罪 雙腳飛快,殺人流血 行殘害暴虐的事(撒播痛楚) 不行平安的路 眼中不怕神 總結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得救之法因信稱義,羅3:21-31 神的義除了在律法上顯明出來,還在律法以外另有救恩 (v.21) 就是信耶穌基督之法 (v.22)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 (v.24) 憑著耶穌 的血(v.25),藉著人的信 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v.26)因信稱義 不是用立功之法,是用信主之法 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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