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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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介 张海波,2006年6月,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障对象: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保障损失: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属性: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的概念,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 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保险法第一条: 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
2、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条例的法律依据,道交法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保险法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的主要特点,1、强制性 国家法律强制实施、强制缔约 2、社会公益性 不追求盈利 突出保障受害人利益,兼顾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3、保障的广泛性 “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较少的责任免除,无免赔额和免赔率 4、涉及面广,参与主体多
3、 保险、公安、农机、财政、卫生,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监督管理监督主体,第四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机动车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2006年车险业务培
4、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的监督管理办理资格,第五条 中资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未经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第十条 保监会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 (目前已批准、公示22家财险公司),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监督管理保险产品,第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5、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全国统一费率,地域差别费率,地域、公司差别费率,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监督管理保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第八条): 1、浮动因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2、浮动标准: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 3、技术支持:信息共享机制,由保监会、公安部、农业部等部门逐步建立(第九条) 强制保险施行第一年不执行费率浮动机制,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监督管理保险产品,责任限额:全国统一,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规定。(第二十三条),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的投保,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如实告
6、知,一次支付保费,不得附加条件,放置保险标志,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重要事项: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的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出具保单、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不得附加
7、条件,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内置型,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便携型,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未如实告知,书面通知,告知,不解除,未告知,解除,5日内,5日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
8、任。,收回保单、标志,通知车管部门,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合同的解除(投保人),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第十七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合同的变更和续保,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
9、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的保险期间,第二十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 (二)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三)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交强险的赔偿,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
10、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体现“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效果。,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抢救费的垫付和追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赔偿的要求和时限,第二十
11、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受害
12、人是否有直接索赔权,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抢救费的支付,道交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
13、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条例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2006年车险业务培训,车辆保险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情形,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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