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LED技术专利诉讼.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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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 LED 技術專訴訟,中村修二博士(Dr. S. Nakamura) V.S. 日亞化學公司,訴訟事由(1/2),美國加州大學聖塔芭芭分校教授中村修二博士,於20018月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訴訟,對原服務的日亞化學公司就目前最熱門的光二極體(LED)專實施,要求支付發明報酬200億日圓一案,一審於元月30日作成判決,法院依原告之請求命被告應支付200億日圓的發明報酬。,日亞化學公司於當日即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本件依法得聲請假執,但中村教授並未考慮聲請假執,並擬在二審提高請求支付的額。 本件之所以引起全球的注意,主要是訴訟標的專為貝爾獎得獎呼聲極高的發明,並且判決額之高史無前。,訴訟事由(2
2、/2),日亞化學公司簡介(1/3),日亞化學公司成於1956,該公司創辦人小川信雄先生(20029月病逝)於1948設協同醫藥研究所,從事製造結核病用藥的原。 隨後,小川先生將事業的重點移轉到具有將性的螢光體的研發與製造,並改公司名稱而延用至今。,1971生產彩色電視機映像管用的螢光體,並致於研發小型而電的LED產品。 1993成功開發出光LED,成為全球第一家生產廠商,孰這個偉大的發明固然將公司推向世界高科技的舞台,卻也種下日後資雙方涉訟的因子。,日亞化學公司簡介(2/3),目前全球的動電話約有90%使用該公司的LED,而光LED用於電子顯示板時,用光的三原色原,非但可合成任何的顏色,在實現
3、多用途DVD 的大容化之下亦是可或缺的元件。 日亞化學在全球一片叫好的LED 市場,已經取得屹搖的先地位。,日亞化學公司簡介(3/3),中村修二簡介,1979年得到了德島大學碩士學院,就到九州的日亞化的研究所上班,從研究黃磷開始,在公司有限的預算和支持下,1989年開始研究氮化鎵(GaN)的磊晶,但是公司卻一片反對,因為當時超過99的研究是以伸化鈮(ZnS)的材料,而不是氮化鎵GaN。但是中村認為GaN會是更好的材料,最後他利用RCA的技術,加上磊晶技術,解決了RCA 10年來無法解決的問題,因而被譽為藍光發光二極體之父。,研發過程(1/3),中村氏在1979進入日亞化學服務,任職期間在公司的
4、指示下從事半導體製品的研發工作,雖然達到商品化的階段,但在當時的環境下,同樣產品敵過松下、東芝、新等三家一公司的競爭,市場上徹底失敗。,中村氏在公司內遭到,並自挑選光LED 進新產品的研發,獲得創人小川氏的支持。但是,小川的婿接任社長後,多方阻擾中村氏的研發工作。,研發過程(2/3),中村氏認為半導體製品的研發在市場上雖然失敗,在技術上則是成功的經驗,以技術上成功的經驗運用於研發光LED 必能有所突破,經過在逆境中一再的堅持,研究工作終於開花結果。,研發過程(3/3),專利價值(1/2),按中村氏當初研發題目的正式名稱為氮化物系色發光半導體素材的研究,中村氏在19996月成功開發紫色半導體射元
5、件,並由日亞化學上市銷售。,紅色發光半導體在早已經發展相當成熟,唯有色與色尚無法製成高輝的發光半導體。 日亞化學的成功事即意謂未可以自由地調製吾人所喜好的光源,以室內燈的白色光而言,即可適當用光LED 合成,非但有電燈10 倍以上的壽命,並可節電一半以上。,專利價值(2/2),訴訟動機(1/2),中村氏在1990專申請與1997專登等時點,分別依公司規定各獲得日幣1萬圓的獎。看在公司因開發光LED 等產品而業務蒸蒸日上,區區萬圓的獎與自身對公司的奉獻實成比,中村氏於1999辭職,並於2000前往美國任職加州大學的教授。,2001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特許權持分移轉登手續等請求之訴,本件計師報酬光是
6、訴訟費用即達日幣518 萬圓。,訴訟動機(2/2),一審過程(1/2),本件訴訟之初原告在主訴部分僅要求: 移轉專權持分的千分之一給予原告。 2.被告因實施專所獲當得1億日圓應返還原告。 附帶訴訟部分則要求被告支付20億日圓的發明報酬。主訴部分業經東京地院在20029 月作成中間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認定專權應歸屬於被告。,附帶訴訟部分繼續審,反而成為全球注目的焦點。原告在審期間三次變請求額,最後院方依發明的相當對價應考慮: 1.專實施者因獨佔所獲致的可能。 2.專實施者對發明的貢獻程,如設備費或人事費的投入須逐案評估。,一審過程(2/2),判決分析,專發明內容(1/2) 被告在製造LED過程
7、中所使用的半導體技術,屬於本件專發明之技術範圍。目前被告所採用的方法雖經改,仍是以本件專發明的技術原為前提,僅具改發明之意義。,專發明內容(2/2) 被告因對本件專發明擁有獨佔實施之權 ,致其他競爭對手難以望其項背。在生產高輝LED的製程中,本件專發明實施後對產品的品質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院方認定被告之所以在光LED市場上具有絕對優勢,是基於其他競爭對手被禁止實施本件專發明所致。,判決分析,2.發明者的貢獻程(1/2) 院方酌雙方所提出的証據,認定被告在 開發光LED的過程中之前並無積任何必 要的技術,反而是原告自選定研發題目,獨自改研究設備而獲致的成果。,判決分析,發明者的貢獻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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