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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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法,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徐骏,婚姻与继承法,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 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 (一)婚姻与家庭 1.婚姻:一定社会制度所认可的、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配偶关系。 (1)婚姻的物质基础:男女两性的结合(有些国家和地区承认同性恋婚姻:1990年代,丹麦、瑞典、挪威和冰岛允许同性恋者以同居形式登记;2001年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2003年比利时、2005年美国麻州、加拿大、南非和西班牙也承认同性恋婚姻、2010年6月冰岛) (2)婚姻的社会基础:社会制度的认可 (3)婚姻的目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2、2.家庭: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形成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共同生活的单位。 (1)家庭是社会中最小的、最常见的、最具凝聚力的生活单位。 A 性爱职能 B 生产职能,C 供养职能,D 教育监护职能,E 消费职能,(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二)婚姻家庭关系 1、概念:以两性结合为基础、以血缘联系为纽带、以法律拟制为补充而组成的家庭成员间的社会关系。 2、特征(1)自然属性 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如婚龄、近亲结婚禁止、同性婚姻等 (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3、内容(1)人身关系 (2)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制度 1、概念:一定社会所确认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
3、总称。 2、表现形式:习惯、道德、宗教信仰、法律等 习惯 婚姻家庭最早的制度形态,直到阶级社会仍发挥重要的作用 道德 婚姻家庭制度具有极强的道德伦理性,作为一种更高的行为准则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宗教信仰在宗教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占据重要作用 法律 当代最为重要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制度形态 3、内容(1)身份制度和财产制度 (2)婚姻制度、亲子制度、收养制度、监护制度、扶养制度,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形态 (一)“前婚姻社会” 没有婚姻形态,男女结合没有公共规则,与当时的社会生活相适应 (二)群婚制与对偶婚制 1、群婚制: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态 (1)血缘群婚制 排除了不同辈份间男女间的结合
4、 (2)亚血缘群婚制 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姐妹间的男女结合 2、对偶婚制: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在一定时期内结成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 特点(1)以女方为本位,男子跟从女子生活 (2)组成对偶的男女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对偶之间为单纯的同居关系,三、一夫一妻制的产生 1、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2、产生原因:生产力的发展“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 3、发展阶段:(1)父系血统的确认 (2)居住地的改变 (3)买卖婚的发生 4、特点(1)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统治之上的一夫一妻制 (2)不能任意解除,解除权掌握在丈夫手中 (3)既有身份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四、国家形
5、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1、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1)形式上的一夫妻制,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 (2)父母包办,买卖婚姻六礼 (3)男尊女卑,实行夫权统治 (4)实行父权统治 (5)同姓不婚 2、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1)公开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2)包办买卖婚姻,无婚姻自由 (3)男尊女卑,实行夫权统治 (4)三纲五常,父权统治,3、近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 (1)男女地位渐趋平等 (2)婚姻自由原则确立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的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新关系的出现及相应调整 (5)离婚限制的松驰和破裂主义的确立,第二节 亲属关系,一、亲属概述 (一)亲属的概念 1、亲属: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
6、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 的社会关系 家庭成员: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彼此之间负有扶养 义务的亲属 2、特征 (1)亲属相互之间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亲属之间因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亲属的种类 1、中国古代的亲属分类:宗亲、外亲和妻亲 以父系血统为根本 2、现代亲属的分类 (1)配偶 (2)血亲 A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B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3)姻亲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木版年画报本堂三代宗亲图,(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亲属关系的产生: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亲属关系 (
7、1)自然血亲的产生:出生 (2)拟制血亲的产生:收养、抚养教育子女 (3)配偶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4)姻亲关系的产生:男女双方依法缔结婚姻关系 2、亲属关系的终止 (1)自然血亲的终止:死亡(包括宣告死亡),依法送养 (2)拟制血亲的终止:死亡、解除收养、继父母子女 (3)配偶关系的终止:死亡、离婚 (4)姻亲关系的终止:死亡、离婚,3、亲属关系的效力 (1)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2)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3)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4)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5)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6)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二、亲系与亲等 (一)亲系 1、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2、
8、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 (二)亲等:计算亲属 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1、丧服制计算法:斩衰、 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罗马法计算法 3、寺院法计算法 4、我国的代份计算法,罗马法计算法和寺院法计算法,亲系与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父,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母,舅,姨,表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己身,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罗马法:代次相加,己身不算 寺院法:等者从一,不等从大,我国的代份计算法,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父,母,姨,舅,堂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表兄弟 姐妹,己身,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的代份计算法:等者从一,不等从大 己身在内,单位
9、为代,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内容 (一)婚姻家庭法与婚姻家庭法学 1、婚姻家庭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家庭法学:研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及其原理和演进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 (二)婚姻家庭法的内容 1、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2、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救助措施 二、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三、当代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1、1950年婚姻法 2、1980年婚姻法及修正案 3、1998年收养法,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要素 1、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主体 2、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 3、婚
10、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单一性和身份性 2、人身关系的主导性 3、鲜明的伦理性 4、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和可转换性 5、客体的特定性,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 1、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 离婚自由 2、婚姻自由的限制 3、实践中应注意内容 4、婚姻自由的贯彻 (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买卖、其他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 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 1、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2、一夫一妻
11、的贯彻 (1)禁止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摒弃、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 讨论:网婚、网恋是否违背一夫一妻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处于平等的地位, 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不因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男女平等的内涵 2、男女平等的内容 (1)任何人均有权在完全平等的条 件下组织家庭与缔结婚姻 (2)夫妻在家庭中人身关系 与财产关系处于平等地位 (3)在父母子女的关系方面 居于平等地位 (4)在其他家庭成员方面 处于平等地位 3、男女平等的贯彻 教育、就业,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1、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表现 2、保护儿
12、童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表现 3、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性和表现 4、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五、计划生育原则 1、概念: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控制人类自身的生产即人口再生产以有效地控制全社会人口的正常、健全、有序运行。 2、意义: (1)是物质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两者内在联系的客观要求 (2)国民经济持续、健全、稳定发展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必然要求 (3)是减轻家庭负担,提高人口素质、健康水平的需要 3、基本要求: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推行和奖励一胎 (2)严格控制二胎 (3)杜绝和惩罚多胎 4、贯彻执行:加强宣传、 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严惩破坏计划生育原则违法行为,六、维
13、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1、夫妻相互忠实、相互尊重配偶权、忠实义务 2、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糼、互相帮助 3、家庭成员间应平等、民主,第三章 结婚法,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一、结婚的概念及特征 1、结婚:男女双方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的结婚包括订立婚约,我国不承认婚约的效力 2、特征:(1)主体必须为异性男女 (2)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3)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结婚的基础:爱情 4、结婚的法律性质:民事法律行为,二、结婚的实质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1)须是结婚当事人本人自愿,无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同意 (2)
14、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非一厢情愿 (3)须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附加任何外在条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可放宽2岁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4、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5、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 (3)重型精神病,三、结婚的形式要件 1、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婚姻 有效成立的方式。 2、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 (1)结婚登记的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结婚登记的程序 A申请:当事人双方亲自 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 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代理。 B审查:形式
15、审查为主,结合实质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以登记,必须予以书面说明。 C登记: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四、婚约 1、概述: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 而作出的事先约定 (1)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2)婚约并非要式行为 (3)婚约不得强迫履行,订婚当事人可以自由解除婚约 (4)婚约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不再受婚约的约束,并可发生 赠与物的返还及损害赔偿问题 2、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 (1)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3)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4)婚约当事人有解除的自由,可
16、双方合意解除,也可单方解除,第二节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概述 1、违背结婚要件而形成的不合法婚姻中那些严重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为无效婚姻;一般性违法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2、根据“一项婚姻未经法律诉讼便不能宣布无效”的原则,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须依诉讼方式进行。 3、婚姻无效一般都具有溯及力,而婚姻被撤销不溯及既往。 4、从法律后果看,注重对子女和善意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二、无效婚姻 1、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婚姻法解释(一)第5、7、8条予以明确。 2、婚姻无效的性质:无效婚姻自始无效 3、请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4、宣告婚姻无效的程
17、序 (1)依诉讼程序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2)依行政程序宣告婚姻无效,三、可撤销婚姻 1、婚姻撤销的原因:因胁迫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2、撤销权人及撤销权的行使: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期限为一年。 3、婚姻撤销的程序: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四、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1、溯
18、及力: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所生子女视为婚生子女,第三节 事实婚姻,一、概念: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也承认其为夫妻,但因未履行法定的婚姻形式,法律上不承认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我国的事实婚姻立法 1、1986年3月15日前 2、1
19、986年3月15日至1994年2月1日 3、1994年2月1日后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四章 夫妻关系法,第
20、一节 夫妻关系概述,一、夫妻关系的概念:习惯、道德、法律对结婚男女进行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夫妻的法律地位 1、古代法(尤其是封建法)夫权统治时期 2、近代法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 3、现代法从形式平等向实质平等过渡 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 1、夫妻各自享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各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彼此不存在依附关系。 2、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平等,第二节 夫妻身份上的效力,一、概念:与夫妻的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身份关系 1、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姓名的权利 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
21、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女方可成为男方的家庭成员,男方可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 4、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5、夫妻间互相扶养的权利义务 6、夫妻间的继承权,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一、概念 二、夫妻财产制的类型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1、法定财产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A通常法定财产制 B非常法定财产制 2、约定财产制:夫妻自由约定,而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财产制。 A自由式的约定财产制 B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 (二)典型的夫妻财产制 1、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
22、双方共同所有。 A完全共有制:全部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及债务由夫妻共同享有 B所得共有制: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分别财产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财产增值共有制:夫妻财产分离;盈余共享。,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有制 1、夫妻共同财产 A概念的特征: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B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C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夫妻双方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平等的、不分份额地
23、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D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因离婚、死亡、夫妻约定而终止。 2、夫妻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二)约定财产制 1、概念: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 2、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约定的有效要件: A夫妻双方具有缔约能力 B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C约定的内容合法 D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约定的时间与变更:可以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5、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6、约定财产制的终止:因婚姻关系或夫妻协议废止而终止。,第五章 离婚法,第一节 离婚概述,一
24、、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 婚姻终止是指婚姻关系的消灭。 (一)因配偶的死亡而终止 (二)因离婚而终止 离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依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西方国家离婚制度的演变 (二)我国离婚制度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现行离婚法的基本特点 (一)以“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为离婚法的指导思想 (二)离婚程序上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 (三)诉讼离婚实行破裂主义,在离婚后果上兼采过错主义 (四)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二节 协议离婚,一、协议离婚概念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二、协议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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