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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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所得税 优惠,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在新旧政策衔接的时候还是有企业使用的,主要政策依据,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点击添加文本,优惠目录,减免税优惠,职工培训费直接扣除,即征即退取得的增值税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外购软件,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四大优惠:,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2、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所得税 优惠,减免税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 优惠,*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3、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所得税 优惠,所得税 优惠,所得税年报上体现的优惠:,第20行,需填写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第21行,根据表A100000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减征15%企业所得税金额,所得税 优惠,新旧政策的衔接: 1、财税201227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2、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1、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
4、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2、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所得税 优惠,3、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
5、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9号 4. 第二十三条 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 201
6、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所得税 优惠,软件企业新旧政策衔接归集表,所得税 优惠,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来源:财税201227号,主要优惠政策介绍,1、符合条件的总结
7、 2、获利年度起的总结,所得税 优惠,所得税 优惠,符合条件的总结: 一、经认定并查账征收 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符合财税201227号第十条 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是指集成电路设计或软件产品开发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并经认定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法人企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
8、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所得税 优惠,(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9、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所得税 优惠,(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集成电路或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七)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或者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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