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应该了解的继承登记实务.ppt
《您应该了解的继承登记实务.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您应该了解的继承登记实务.ppt(29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您應該了解的 繼承登記實務,傅小芝 101.11.26,課程大綱,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 一般繼承登記應行注意事項 特殊繼承樣態案例解析 遺囑繼承 判決繼承 外國人繼承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 信託財產繼承 適用地籍清理之繼承,繼承登記應備文件,1.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繼承系統表 4.戶籍謄本(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於被繼承 人死亡後申請之戶籍謄本) 5.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 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開始在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 者免附,惟皆應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查註無欠稅) 6.權利書狀(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無法檢附者,
2、應由申請 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 7.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不動 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8.印鑑證明(或親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核對身分) 9.繼承權拋棄書或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依被繼承人死 亡日期係於74年6月4日前或後決定其應採取之方式及應檢附之 文件) 10.遺囑(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11.理由書 (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 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敍明未能檢附 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有無繼承權及應繼分計算錯誤,繼承時間點民法第1147條被繼承人
3、死亡開始 辦理繼承適用法令規定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1點及第11點,例外繼承開始在光復前,但光復前無合法繼承人時,光復後應依 民法繼承編規定定其繼承人,但該所定之繼承人應以民法繼 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原則,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被繼承人與登記名義人是否為同一人未明確,土地登記規則第152條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常發生在日據時期或光復初期取得不動產後無異 動者 地籍有登載住址,但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或無統一編號 者,依土登152條檢附原址證明 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 不符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相關規
4、定辦理,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繼承系統表未註明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間的身分關係及繼承系統有缺漏,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2點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6點,常發生在被繼承人子女中有早夭卻未申報戶籍或 被繼承人有一個以上婚姻關係或有大陸地區繼承 人之情形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先向戶政機關申辦更 正登記,惟缺漏某出生別繼承人姓名,如戶政機關查復 無法辦理戶籍更正,且戶籍謄本均能銜接,仍查無該缺 漏者何人時,得檢附切結書敘明未能列明缺漏者之事由,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繼承人有二人時,未於登記清冊內註明各繼承人之應有部分,土地登記規則第43條第1項,繼承人居住國外,僅檢附授權書而未
5、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內政部84年12月1日台(84)內地字第8486638號函 內政部86年7月22日台(86)內地字第8606834號函,旅外僑民以授權書委任親友辦理不動產登記,該授權書 雖經我駐外單位簽證,僅足以確認授權人之意思表示, 故仍應檢附其身分證明文件。惟其因故未能檢附現行戶 籍謄本,得以能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有無收養關係不明;終止收養者未檢附與養家終止收養關係之戶籍謄本,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42點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6點,常發生在日據時期戶籍記載被收養,但光復後之 戶籍無養父母記事,惟自日據時期至光復後之戶 籍當中皆無終止收養之記
6、事。 戶籍上記載養子緣組除戶,並不代表被他人收養, 尚需檢附該女子於養家的戶籍,查明其身分為媳婦仔 或養女,如戶籍記載為媳婦仔,則仍得繼承本 家之財產。 收養關係之認定如戶政機關無法處理,應循司法程序謀 求解決。,法務部98年7月10日法律決字第0980023998號函 按臺灣在日據時期本省人間之親屬事項,依當地之習慣決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參照)。經查日據時期昭和年代(民國15年)以後之臺灣習慣,養親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與其配偶共同為之,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一方得於相當期間內行使撤銷權,期間內未經撤銷,其撤銷權即行消滅。惟該習慣調查報告對於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逾期未行使
7、撤銷權時,該配偶與養子女間是否發生收養關係則未載明,以致當時之習慣內容如何不甚明確。參考當時日本民法第856條但書有關規定意旨:夫妻未共同收養者,其收養之關係僅存在於收養者與養子女間,未為收養意思表示之配偶與養子女間不 發生親子關係。以為條理補充之。,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未檢附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119條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8點,常發生在部分繼承人代全體繼承人申辦公同共有 繼承。 繼承開始在74年6月4日以前,檢附拋棄繼承權有關文件 繼承開始在74年6月5日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繼承開始於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部分繼承人拋棄繼承 權,於登記完畢後發現
8、尚有部分遺產漏辦登記,補辦繼 承登記時,原繼承登記申請書件已逾保存期限銷毀者, 繼承人以土地登記簿所載者為準,免再附繼承人之繼承 權拋棄書。惟申請人應於繼承系統表內記明其事由,並 自負損害賠償之法律責任,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遺產分割協議書未貼足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 印花稅法第7條第4款,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01年10月30日北市稽機甲字第 10136314000號函 依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 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其中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 賣、交換、贈與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
9、 之契據。旨揭協議書如僅就債權及從屬之抵押權作分割繼承 之協議,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未成年人與父母或受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共同申辦遺產協議分割時,未為未成年子女或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 民法第1088條第2項 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內政部94年6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6842號函 內政部82年4月22日台(82)內地字第8205103號函 內政部83年12月5日台(83)內地字第8314979號函 縱分割後該未成年人或受監護人取得之持分與應繼分之 比例相同時,仍應受民法第106條之限制 已拋棄繼承權之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代理2名子女與其
10、他 繼承人訂立遺產分割協議書無民法第106條之問題,惟如 係代理2名子女間訂立遺產分割協議則有違民法第106條,一般繼承登記常見的補正事項,印鑑證明逾有效期限,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0款,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改制前地政處80.12.12.80北市 地一字第46661號函 內政部88年12月2日台(88)內地字第8814343號函,繼承人中有於登記前死亡,未申報遺產稅,配偶,長女,被繼承人,長子,97年11月2日死亡,99年6月6日死亡,配偶(離婚),長女(孫女),一般繼承登記應行注意事項,申請書登記原因應依照繼承之原因證明文件為填載,未繼承不動產之未成年子女,其法定代理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应该 了解 继承 登记 实务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6046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