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ppt
《汽车保险.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汽车保险.ppt(7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附加险条款,汽车保险与理赔,在制作此课件的过程中,参考了国内网上相关的专著、教材和网络文献。同时感谢学校的老师在此课件中给予的意见、帮助和原课件提供者支持,在此对原作者、编译其他知识产权人、提供帮助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0-10-24,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投保
2、了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火灾、爆炸、自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 轮胎爆裂的损失;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
3、0%的免赔率。,3自燃损失险条款,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因被保险机动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
4、偿。 (二) 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4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5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
5、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
6、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第三条 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 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
7、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二) 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重新返修。,第
8、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9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9座以下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
9、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第二条 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五)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第三条 服务期限 (一)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
10、的修理期限。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与修理期限一致。实际修理期限少于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实际修理期限为准;实际修理期限超过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为准。 (三)保险人对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第四条 责任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终止的;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 (三)本特约条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终止的。,第五条 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
11、由保险人确定。 (二)被保险人使用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期间,除代步机动车租金以外的一切费用、责任或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承担。,10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轮胎损坏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更换轮胎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所更换的轮胎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
12、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四)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1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请求,由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送油、充电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油料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所更换的蓄电池或
13、其它零部件的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五)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2拖车服务特约条款,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而丧失行驶能力,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向被保险人提供将被保险机动车拖至上述约定区域内修理场所的拖车服务;因此产生的服务费用,由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承担。,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保险人或其受托人提供
14、拖车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提供服务并不承担相关费用; (三)其他不属于本特约条款第一条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3附加换件特约条款,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第二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
15、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14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或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
16、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17、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15新车特约条款A,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且机动车损失保险应满足以下条件: 1、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 2、保险期间届满之日在被保险机动车初次登记之日起37个月之内。 (二)下列机动车,不适用本特约条款: 1、贷款所购的机动车; 2、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 3、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第二条 责任
18、免除 (一)因下列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家庭成员; 2、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 3、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和雇员。 (二)贷款所购机动车、设置抵押权的机动车、以及用于租赁或营业运输的机动车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一次保险事故中,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且核定修理费用达到协定金额,保险人选择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1、置换新车。以相同品牌、型号的车辆替换受损被保险机动车的方式予以赔偿。置换新车的购置价以保险金额为限。如国内市场上无相同品牌、型号车辆,则以相近型号或相同规格、配置的车辆予
19、以赔偿。,2、支付赔款。在保险金额内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支付赔款。 协定金额指保险金额和协定比例的乘积。协定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照50%、60%和70%的档次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 其他 保险人以置换新车或者支付赔款的方式予以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16新车特约条款B,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本特约条款适用于已投保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或者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不计免赔率特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汽车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6054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