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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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负有哪些责任,案例1: 赵某和王某均为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同班同学因发生纠纷引起斗殴致伤而一方提起诉讼。 2010年4月19日上午第三节课时,双方为争凳子发生纠纷,此时,任课老师发现该情况,拽拽王某的耳朵,让其回到自己的座位,王某对赵某说:“下课解决。”下课出教室时,王某用手打了赵某的头一下,赵某随即追出教室用小木棍打了王某胳膊一下,王某即双手抓住赵某的双肩并用膝盖撞击赵的腹部数下,被同学劝开后,赵腹痛厉害,当时昏倒在地,学校得知情况后,教导主任安排一名学生将赵某送医院救治,医院的诊断结果为“大网膜破裂,失血性休克。”2010年5月3日,赵某出院,期
2、间所花医疗费7100余元已由王某家支付。2010年7月26日,赵某因肠粘连再次住院治疗,于2010年8月24日出院,期间共花医疗费8419元,经法医鉴定,赵某大网膜及网膜血管破裂致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伤后2个月内可以给予护理和营养补助,不构成伤残。,庭审情况,赵某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由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60%,由赵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30%,其余部分由某中学负担。,民法通则第106条: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 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
3、失的,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
4、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二、父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和不满10周岁的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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