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二分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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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公民,第四章 自然人,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人,第二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英国自然法学派学者托马斯.霍布斯(15881679)在其作品利维坦第十六章提出。,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而言的,在法人制度确立前,人就单指自然人,但在法人制度确立后,法律已赋予一定的社会组织以人格。 民法上所称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亦即包括所有民事主体。,(1)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个私法概念,主要在私法领域使用;公民是个公法概念,主要在公法领域使用。自然人的
2、外延大于公民,所有基于出生的人都是自然人,而公民则仅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因此,公民只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 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没有严格区分自然人与公民,将两个概念在同一意义上使用,如该法第二章即是以“公民(自然人)”命名的。用现在的标准来衡量这是不太适当的,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水平。,(2)自然人和人民 自然人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民事主体概念及形式结构 (一)概念 民法上的人即是那些在民法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体,并将权利能力的拥有作为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与象征。,(二)形式结构 作为民事主体地位标志的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形式结构具有
3、极大的关联,并因此而产生了民事主体结构形式的“一元论”、“二元论”与“三元论”之争。 一元论自然人(法国) 二元论自然人、法人(德国) 三元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我国),民事主体的特征 (一)平等性 (二)意志的独立性 (三)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四)权利与义务的独立性 (五)抽象性民法上的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抽象的人,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民法意义上的人,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
4、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 权利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确定一个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权利能力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至高度发达的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生物意义上的人称为“homo”,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称为“caput”,只有当“homo”具有“caput”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persona)。法律上确定了奴隶是权利客体。 persona 则表示某种身份,是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伸而来。假面具可用以表示剧中的不同角色,persona 也就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如一个人可以具有家长、官吏、监护人等不同的身份。,在
5、罗马法上,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人格或人格权就是概括上述的三种权利。罗马法上的权利能力产生的基础是政治身份和家庭身份。 法国民法典没有使用人格,也没有创制其他替代概念,直接在人权宣言上宣示:人权的主体是人(Homme)和市民 (Citoyen)。法国法上的权利能力产生的基础是自然理性。 权利能力概念的提出,普遍认为首推德国民法。依德国学者的解释,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 从该定义分析,权利能力与罗马法的人格同义,都是确认民事主体的条件,但“权利能力”却抛弃了“人格”概念中身份特权。德国法上的
6、权利能力产生的基础是自然理性加法律规定。,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一)平等性 (二)自然性 (三)不可转让性 (四)抽象性,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 (1)权利能力的平等是一种抽象的平等,而不是一种具体的平等; (2)基于某种价值判断或国家政策的的要求,对民事主体进行限制一般是对其行为能力的限制,而不是权利能力的限制。,2、自然性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基于产生而当然取得,权利能力能否被限制? (1)肯定说王泽鉴 (2)否定说本教材观点 (3)区别对待说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受限制,而法人权利能力应受限制 3、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 4、抽象性 民法上的人不是具体的人,而是抽象的人,不管是自然人还
7、是法人都是民法意义上的人,自然人权利能力的产生基础 1、政治身份和家庭身份罗马法 2、自然理性法国法 3、自然理性和法律规定德国法,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一般原则 现代民法典一般都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关于出生的学说大致有: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断脐带说、初啼说、独立呼吸说等。 民法之所以对出生的界定发生兴趣,主要是因为出生与以下两方面问题有关: 继承问题 主体性问题,四、胎儿利益的保护 1、概括保护主义(总括保护主义) 2、
8、列举保护主义(个别保护主义) 我国属于列举保护主义。,3.胎儿的保护问题 对胎儿权利能力的讨论,主要涉及胎儿的继承权与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问题。 (1)继承问题 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律继承办理。,注意: 保留胎儿的法定继承份额,只是给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并没有承认胎儿是民事主体。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原来的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办理。若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旋即死亡的,原来的被继承人的财产先由胎儿继承,再转由胎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五
9、、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其一生享有,依民法通则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方告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 (一)自然死亡 (二)宣告死亡 (三)自然人死亡后的利益保护,1.自然死亡 近年来,由于医学的发展,对何为死亡,如同人的出生一样,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大致有心搏终止说、脑电波消失说、呼吸停止说等。 2.拟制死亡 拟制死亡并非真正的死亡,仅仅是被宣告人在法律上死亡,拟制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结果是一样的。 宣告死亡的真正意义与目的不在于解决权利能力的消灭问题,而在于解决被宣告人既存的各种法律关系问题,即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问题。,3、
10、死者人格的保护 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属之保护、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指自然人能以自己
11、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个自然人都具备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具备。(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两者的联系: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具有权利能力的人能否以其独立的意志去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关系。 罗马法中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词的术语,但已有这一内容。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本人、相对人和社会三方面的利益,十分重要,现各国民法均承袭了罗马法的这一制度。 在罗马法上,并不
12、是所有具有法律人格(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行为能力,是否享有或是否完全享有行为能力,要根据一个人的年龄、性别和精神的健全与否等而定。,(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民法通则未具体规定公民的意思能力,但根据第12、13,55条规定的精神,意思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区别,意思能力着重指生理、心理上的精神状态和辨别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除具备上述能力外,还要达到法定年龄。意思能力应为“天然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应为“天然能力”+“法定能力”。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
13、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14、 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包括侵权责任能力和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1)侵权责任能力的判断 财产说 意思能力说 行为能力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看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侵权责任能力,债务不履行责任能力主要是违约
15、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注意:我国民法未规定民事责任能力,注意: 国外立法: 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由法定代理人代其订立合同成为合同当事人,若未按合同要求履行债务,就需要确定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国外立法区分两种情形: 其一,如果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被认定为不具备足够的识别能力从而不构成过错,那么他不会因为自身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承担违约责任,不过,他却需要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法的通说。 德国民法典第278条:债务人对其法定代理人及为其履行债
17、务之使用人所犯过失,应与自己的过失负同一范围的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4条:债务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关于债之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过失负同一责任。但当事人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瑞士债法第条虽然仅规定债务人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负责,但很多瑞士学者主张将该条类推适用于法定代理人之过错。,其二,如果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责任的成立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此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识别能力的欠缺不妨碍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 如果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合同,无论采何种归责原则,不具备缔约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都具有
18、违约责任能力。,制度价值 1.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关怀和保护。 2.维护完整真实意义上的意思自治。 3.民法理性主义的实证贯彻。,罗马法上的行为能力 罗马法上,不是所有具有法律人格(权利能力)的人都享有行为能力,是否享有行为能力,要根据一个人的年龄、性别和精神的健全与否等而定。 幼儿(infantiae):指不满七岁的人。他们完全无行为能力,由家长或监护人代为取得权利、负担义务。 儿童(infantiae major):指七岁以上的未适婚人(男14岁、女12岁为适婚人),他们有限制的行为能力。不经监护人同意,儿童只能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如接受不附负担的赠与,否则,他们可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19、未成年人(minor):原指已满适婚年龄而未满二十五岁的男子,故又称不满25岁的适婚人(minor vannis)。他们如果是自权人, 按古代法就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成年人(major):指满二十五岁的男子,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妇女(mulier):除修女外,未婚女子都处在家长权之下,已婚妇女则处在夫权之下 ,妇女只有限制的行为能力。,精神病人(furiosus):精神病人是指神志不清,不能理解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的人,如疯子、痴子等。不论其病情是持续性的或间歇性的,在发病期间,病人都完全不具有行为能力。 浪费人(prodigus):浪费人是指滥用、挥霍财产,使本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
20、。十二表法第5表第7条规定:“浪费人不得管理自己的财产,应由他最近的族亲为他的保佐人。”浪费人可以有相当于儿童的限制行为能力。,分类标准 各国民法典采取的是非个案审查的抽象方式,将人的行为能力类型化,其采取的标准是判断能力的有无以及大小使用统一的标准。 年龄:一般来说,对于没有精神障碍的人,随其年龄的增长判断能力也会同步增长,因此,年龄就成为最稳定的分类标准。 认知:必须考虑到精神障碍方面的因素,对于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来说,其判断能力与年龄的增长并不同步。,(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是法律赋予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
21、,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只有有意识能力的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意识能力与年龄和智力状况有关。因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受其年龄、智力和健康状况的影响,并非人人相同。,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行为能
22、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单独实施的行为 1、使其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奖励、赠与和报酬的行为。 2、未成年人自由财产的处分行为。如学费、旅费(由法定代理人预定使用目的)、零用钱(未预定使用目的)的使用。 3、被许可营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许可从事营业的未成年人,在该营业范围内有与成年人同样的行为能力。,4、缔结劳动合同和请求劳动报酬。我国法律规定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工作,当然可以独立缔结劳动合同和领取劳动报酬。一般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宜的劳动,其劳动合同之缔结应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但所应得的报酬应由未成年人独立请求,不得由法
23、定代理人代理受领。 5、日常生活中的定型化行为。如利用自动售货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游乐场所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1、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3、由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民法通则规定:“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是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以意思能力为根据,因
24、此,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当然终止。,行为能力对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影响 民法对行为能力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确定各类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因此,行为能力对行为人行为后果的影响才是实质性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可能性,将导致其行为后果的瑕疵。,(一)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由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介于无行为能力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之间,所以,对其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判断,在实际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具体说,有下列问题需要分析: 1.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事哪些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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