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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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地区经营纳税企业所得税实际操作案例,为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掌握总局57号公告的政策要点,我们以A企业(以下简称总机构)作为操作实体举例说明,案例内容涉及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总分机构的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提供分配表的处理等,案例中金额单位均为万元。,实际操作案例,某公司创建于2009年,总部位于北京朝阳区,在北京东城、西城设有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一、总机构基本情况,总机构2013年在重庆增设分公司(简称重庆分公司),其具体业务流程如下: 首先总机构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增加其分支机构信息。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总机构)完成备案手
2、续。 其次重庆分公司需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并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 同时,东城、西城分公司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备案表(分支机构)完成备案手续。,二、汇总纳税企业的设立,2013年一季度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纳税额200万元;分公司三项权重如下:,三、总机构预缴,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
3、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三、总机构预缴,步骤二:总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为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另50万元为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20050%=100万元。 步骤三: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分配税款额。 东城分公司=1000.38=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000.465=46.5万元; 重庆分公司=1000.155=15.5万元。,三、总机
4、构预缴,上述实例是建立在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适用税率均为25%的前提基础上,若重庆分公司符合总局2012年第12号公告要求,适用15%税率,则应先计算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加总后计算分配所得税额,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注意事项,步骤一:根据分支机构三因素权重计算税款分配比例。 东城分公司分配比例=(40010000.35)+(802000.35)+(100030000.3)=0.14+0.14+0.1=0.38 西城分公司分配比例=(50010000.35)+(802000.35)+(150030000.3)=0.175+0.14+0.15=0.465 重庆分公司分
5、配比例=(10010000.35)+(402000.35)+(50030000.3)=0.035+0.07+0.05=0.155,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二: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80050%=400万元。 步骤三:计算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额 东城分公司=80050%0.38=152万元; 西城分公司=80050%0.465=186万元; 重庆分公司=80050%0.155=62万元。,不同税率地区间的计算过程,步骤四:计算总机构应纳所得税额=40025%=100万元。 步骤五:计算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东城分公司=15225%=38万元; 西城分公司=18625%=4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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