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编家庭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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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家庭制度,第七章 婚姻的效力,第一节 婚姻效力概述 一、概述 (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广义:涉及民、宪、刑、行政、劳动、婚姻法等; 狭义:仅涉及夫妻关系或亲属关系上的后果。 直接:仅及于夫妻之间关系的效力; 间接: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二)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1、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 2、须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 3、是共同生活的伴侣,且承担家庭的责任。 二、夫妻关系的历史变革 (一)夫妻一体时期 (二)夫妻别体主义时期 (三)社会主义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夫妻的人身关系,一
2、、夫妻的家庭地位 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二、姓名权 婚姻法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三、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四、住所选择权 婚姻法第9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五、计划生育的义务和权利 婚姻法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六、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 婚姻法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 七、夫妻同居的义务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应认为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八、夫妻扶助的义务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一、夫妻的财产所有权 (一)概说 1、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形式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统一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二)我国夫妻财产制 1、原则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司法解释第17条: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4、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夫妻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规定: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8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5、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约定财产制 婚姻法允许夫妻对婚后财产另有约定 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方式: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或个人财产制的规定。 对债务的清偿: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所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
6、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夫妻遗产继承权 三、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扶养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指亲属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无身份、辈分之分;狭义:指夫妻和兄弟姐妹之间平辈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特点:1、发生在法定的亲属间; 2、其义务是强制的,不履行则负相应法律责任; 3、履行以义务人有能力和权利人有必要为前提; 4、扶养是当事人间对等的义务,而不是单方义务。 (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负给扶养费的义务。,第八章 父母子女关系,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 指父母和子女间
7、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子法是亲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种类 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3、人工生育技术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的法律地位 原则: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1、抚养权利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因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2、教育权利义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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