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上学期.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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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编 票据法,任课教师:齐砺杰 (一键),,2,目录,第二十四章 票据总论,,4,本章的主要内容,1、票据的概念、特征、作用和功能;票据法的概念及特征。 2、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与非票据关系的区别和联系;票据基础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3、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及种类;票据行为的要件。 4、票据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无权代理及越权代理的后果 5、票据权利的概念、种类、特征及取得要件,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区别;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的概念、程序和效力;公示催告的概念和程序;票据诉讼的概念和程序 6、票据抗辩的概念及种类。 7、票据伪造的概念及后果;票据变造的概
2、念及后果,,5,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股票、 债券、国库券、提单、托运单、 仓单、车船票等,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6,(二)票据的特征,,7,二、票据的种类,(一)法律上的分类(2-2),,8,(二)学理上的分类,1、自付票据与委托票据 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进行付款 2、信用票据(有到期日,在未到期之前,持票人系信赖出票人的信用而持票,如汇票)与支付票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见票即付,代替了现金,但无信用功能,如支票) 票据的经济职能 3、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及指示式票据 票据对票据权利人的记载方式 4、即期票据与远期票据 票据上所记载的到期日,,9,三、票据在经
3、济上的作用,,10,四、票据法,(一)票据法的概念,,11,(二)票据法的特征,强行性: 票据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 票据是严格的要式证券,不得任意签发; 票据行为是严格的要式行为。,技术性: 票据法作为规范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范表现为一种纯技术性规范,本身并不表示善恶。和具有明显道德伦理色彩的刑事、民事规范有很大不同。,,12,(三)票据法的国际统一,1930年关于统一汇票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解决汇票和本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1931年关于统一支票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公约 1988年国际汇票本票公约,,13,第二节 票据法律关
4、系,一、票据法律关系 概念: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转让过程中,依据相应的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票据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否依据票据本身而产生, 可以将其分为票据关系(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实施票据行为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保证)和非票据关系。 (一)、票据关系的特征 (1)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2)内容是以金钱为内容的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3)具有多重性;(4)具有无因性;(5)具有独立性 各个票据行为及其所引起的票据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各个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的效力互不相关。一个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票据行为及票据关系的效力。,
5、,14,票据 法律 关系,票据 关系,非票据 关系,出票、背书、 承兑、付款、 保证、参加、保付等,票据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 非票据关系,原因关系 资金关系 预约关系,与作为物的票据相关的关系;票据的复本、誊本、回单;利益偿还及损害赔偿,,15,(二)票据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票据关系的主体(当事人): 是指票据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票据的签发和流转过程中,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一般是特定的,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和参加付款人)。(图) (1)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当事人是否随出票行为
6、出现 前者是指在票据签发时就存在的当事人,如出票人和收款人。 后者是指在票据签发以后基于其他票据行为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人等。 (2)前手和后手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位置 签章位于某一特定当事人之前的当事人称为前手 位于其后的当事人则为后手。 (3)持票人和非持票人当事人是否持有票据 (4)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地位,,16,2票据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票据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由于票据是一种金钱证券,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就表现为一定数额的货币,而不是物品。当事人签发和转让票据的目的是为了完成结算过程,清偿一定的金钱债务。,,17,3票据关系的内容
7、,票据当事人因票据行为依法享有的票据权利和承担的票据义务。 (1)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人所享有的为实现票据债权而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义务,又称票据责任票据义务人为满足票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如付款人的付款义务、承兑人的承兑义务、保证人的担保义务等。 第一层次是付款请求权和付款义务 第二层次是追索权和偿付义务。,,18,(三)票据关系的种类,支票的付款人在支票上 记载照付或保付或其他 同义字样并签名的行为。,分为参加承兑关系 与参加付款关系,我国票据法未规定,,19,二、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一)非票据关系
8、:指直接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1、概念 (1)广义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和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狭义的非票据关系仅指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亦即由票据法规定,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2、目的 要保护票据债权人的利益,当其在某种原因下丧失票据上的权利时,基于这些法律规定可予债权人以补救。 3、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关系的区别 第一、主要在于前者直接由票据法规定而发生,而后者则因当事人的票据行为所引起;第二、前者权利的行使不以持有票据
9、为必要,而后者则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20,(二)、票据法上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1),,21,(二)、票据法上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2),,22,(二)、票据法上规定的非票据关系 (3),,23,(三)票据基础关系(图),1、概念 或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2、种类 (1)票据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原因。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一经转让,其原因关系对票据效力的影响力即被切断。票据原因具有
10、双重效力: 一方面,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是分离的,这体现为票据的无因性; 另一方面,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又有一定的联系。如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基于原因关系的不合法、无效、不存在和消灭,可以行使对人的抗辩(12)。,,24,(2)票据资金关系。或称票据资金,是指存在于汇票(或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银行或其他资金义务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即出票人之所以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原因。一般说来,资金关系的存在或有效与否,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出票人不得以已向付款人提供资金为由拒绝履行其追索义务;付款人也不因得到资金而当然地成为票据债务人,作为汇票来说,付款人的承兑行为才是其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定条件。
11、 (3)票据预约关系:当事人之间以授受票据为标的的约定。指票据当事人在授受票据之前,就票据的种类、金额、到期日、付款地等事项达成协议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的合意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它实际上是沟通票据原因和票据行为的桥梁。但该合同仅为民事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票据预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仅构成民法上的债务不履行,不属于票据法规范的对象。,,25,3、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牵连 (少数情形下),(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牵连(案例一) 第一,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与否,直接影响他们之间票据关系的效力。 第二,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受其前手票据原因关
12、系的影响,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10、11 第三,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债务人可以票据原因关系对抗之。13 (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牵连 第一,汇票关系中,承兑人与出票人无资金关系者,不得以关系不存在对抗出票人之外的善意持票人,一旦承兑(可不承兑),应履行付款义务。 唯持票人是出票人时,可以资金关系不存在对抗之。21、44 第二,在支票关系中,付款人可以资金关系不存在为由对抗持票人。 (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案例二) 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牵连,主要体现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以预约关系对抗债权人。,
13、,26,4、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必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关系欠缺对抗持票人。 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只应按票载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载文义之外的票据原因关系来改变 有效成立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效力的影响。,(1)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非直接当事人间),,27,(2)票据关系与票据资金关系的分离,第一,持票人通过出票、背书等行为取得的票据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而非取得代替出票人向付款人行使的一种基于资金关系上的请求权。 第二,即使存在票据资金关系,付款人也不因此当然成为汇票上的债务人,付款人仍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承兑、付款。 第三,出票
14、人不得以自己已经向付款人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为理由,拒绝持票人或者出票人的其他后手向其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28,(3)票据关系与票据预约关系的分离,第一,即使出票人或者背书人没有按照票据预约的内容进行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内容仍然依票载文义确定。 第二,即使没有票据预约或者票据预约无效或被撤销,只要出票或者背书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由此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不受影响,仍然有效。,,29,第三节 票据行为,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1、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改写、涂销、付款、保证、承兑
15、、参加承兑、参加付款、保付等。 2、狭义的票据行为仅指发生票据上的债务的法律行为,亦即以负担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保证、承兑、参加承兑和保付六种(票据法上通用狭义,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 将其他行为, 如付款, 称为“准票据行为”。),,30,(二)票据行为的特征,第68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书面、签章、交付,,31,二、票据行为的种类,,32,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有效行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是无效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16、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则要综合考虑其年龄、智力等加以评断。但通常认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需由其代理人代理进行,方为有效。 注意:票据行为的效力与票据本身效力的关系(例解) (2)法人的票据行为能力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 2、票据意思表示。 票据行为成立,要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且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法,否则不生效力。 但是,注意票据行为的文义性、无因性及流通性的特征,,33,(二)形式要件,1、书面。 出票、背书等各种票据行为均须以书面进行,即将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记载于一定的票据用纸上。口头的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
17、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34,2、记载事项,(1)应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依照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 A、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付款时必须记载了的),票据即归于无效的事项。,,35,B、相对应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事项,如未记载,则须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所以,该事项又称为法定记载事项。,,36,2、记载事项,,37,3、签章,签名是票据应记载事项之一,同时也是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的必要表示方法。 考虑到我国票据实践中一般习惯于以盖章表示身份的传统做法,我国票据法要求自然人和法人在票据上签章,作为票据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按
18、照票据法第7条的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法人和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名,应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单位盖章,应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票据专用章。,,38,4、交付,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将票据交给相对人持有的行为。 票据是提示证券和占有证券,权利和证券不可分, 故无论是出票,还是背书、承兑、保证等均须以票 据交付到相对人手中,才能算完成票据行为,相对 人才能持票以行使票据权利。,,39,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及其条件 成立要件有四: 1、明示本人的名义
19、。即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被代理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否则,即使代理人确已取得本人的书面授权,本人也可以不负票据责任。 2、表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即代理人代本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在票据上表示代理的意思。也即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的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3、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即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 4、须经本人授权。这是票据代理行为成立的基础。,,40,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二)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而为的票据行为。越权部分由越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三)无权
20、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行为。 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四)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义同自己发生法律关系; 双方代理则: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票据法和民法一样,规定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为无效,,41,关于票据的表见代理,问题:票据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的问题?(例)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没有代理权,但是客观上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为的票据代理行为。主要表现有三种: (1)代理人越权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或撤销后所为的票据
21、行为; (3)实际上本人从未授权,但因本人的行为,致第三人相信他人有代理权的。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具备主、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是直接相对人的行为是善意的;客观上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足以使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的理由。 如果具备主客观条件,本人就须承担票据责任; 如只具备客观条件,本人仅可以无权代理为理由对直接相对人提出抗辩,但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票据取得人。 表见代理成立时,持票人既可以向本人主张权利,更可依据票据法向无权代理人(行为人)主张权利,行为人不得以表见代理成立而主张抗辩。,,42,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利益偿还请求权,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及特征 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22、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特征,证券性 权利,单一性 权利,二次性 权利,完全有 价证券,票据本身即为一种有价证券,就同一票据来说,也就不可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票据权利。,权利人可能对两个以上的不同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先向主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未获付款,可向从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和票据完全结合在一起,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持有并提示票据为前提,,,43,二、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债权人请求票据主债务人(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票在保付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保付后,付款行成为主债务人。 )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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