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一个人信贷概念要点提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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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 个人信贷业务 6.1 一、 个人信贷概念要点提示,6.1.1 个人信贷业务知识点,二、个人信贷业务分类 个人信贷业务分类见图6.1.11,6.2 项目 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见图6.2.11,6.2.1 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一、 个人信贷申请书的基本要素 个人信贷申请书的基本要素见图6.2.21,6.2.2 个人信贷的申请,二、个人贷款申请书范例 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 支行 2005 年 3 月 15 日,续表:,一、 个人信用评估的基本要素 个人信用评估的基本要素见图6.2.31,6.2.3 个人信用评估,二、个人信用评级标准范例 表61是某银行个人信用评级标准与方法 表61
2、 个人信用等级基础评分表,续表:,续表:,补充: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与评分制度,一、个人信用征信制度 (一)概念及作用 个人信用征信就是把分散在不同信用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等反映个人偿债行为和偿债能力的信息集中到一个或若干个数据库中,有偿提供给授信机构调阅使用的一个制度。 信用征信一方面有助于银行快捷、准确地掌握信息,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另一方面促进个人信用观念的提升,形成一种外部约束力量,迫使每个人都珍惜、爱护自己的个人信用。,(二)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信息收集者征信机构 信息提供者信用机构行政机构司法机构 信息使用者授信机构及其它 信息征用对象自然人公民 (三)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 个人信用
3、信息通常包括三大类:一是个人基本资料;二是个人的银行信用;三是个人的社会信用和特别记录。 个人信用报告通常包含: 、身份信息 、信用信息 、公共记录信息 、查询记录,中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报告格式标准。 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个人信用报告样本,二、个人信用评分制度 个人信用评分制度,指银行通过大量的历史数据,将申贷人的信用进行分类,总结划分出评分标准,对新申贷人的信用信息进行对比、评分,以利银行迅速做出贷款决策。 个人信用评分制度的意义在于: 、决策客观实在(以若干量化指标为主) 、节约银行成本(避免耗费大量人力、财力) 、成功替代老手(新职员可以量化操作) 、方便客户申贷(快捷、简
4、洁),一、 个人贷款合同的基本要素 个人贷款合同基本要素见图6.2.41,6.2.4 个人贷款合同的签订,二、个人借款合同范例 合同编号: 行 支行 年 品种 号 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人 刘二 担保人 贷款人 工行支行 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定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借 贷 条 款 第一条 借款种类。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 1 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2、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质押贷款 6、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7、地方贴息助学贷款 8、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9、
5、10、,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用于 购买汽车 。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该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贷款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资本金。 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 50个月。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09 年 6 月 1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金额。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壹拾伍万 元,(小写) 150,000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五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
6、率 6.69 。利息从发放之日起按日计算。遇利率调整时,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条 担保方式。本合同采用 住房抵押 方式的担保,具体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 第七条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贷款划入 (借款人)的帐户,帐号 ,开户行 。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学费贷款)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商户或学校账户,账号 07635578 ,
7、户名 五羊汽车贸易公司 ,开户行 工商银行 。 第八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自愿按第 3 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 50 (月、季)还款共分 50 期,第一期还款日为 2005 年 4 月 28 日,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应在每月的 30 日前归还;最后一期还款在借款期限到期日前偿清。具体还款额度根据贷款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确定。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等额本息还款法 4、递增(减)还款法 5、其他还款法 第九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以无折支取方式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下列帐户中扣收借款本息。 账户户名: 刘二 牡丹卡号/活期存折帐号: 05330669 若扣款帐户
8、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牡丹卡超过有效期,或借款人需要变更扣款帐户,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扣款帐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指定网点 支行 还款。 第十条 抵销权。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账户(包括定期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定期存款账户行使抵销权时,依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在部分提前支取下抵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开户日开立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对于因抵销而产生的
9、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罚息。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贷款人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5 罚息。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但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双方应对剩余部分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依此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提前还款手续需在贷款人分支机构的柜面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日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3、
10、如实提供贷款人所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资信情况; 4、借款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资收入(如月收入水平低于申请此项贷款时10%以上)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5、借款人保证不因与任何第三方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第十四条 贷款人承诺 1、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2、对借款人职业或变化状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均给予保密。 第十五条 提前收回贷款及质押物、抵押物处置。 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或担保条款规定的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情形发生时
11、,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或处理抵(质)押物,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提前还款通知,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违反合同借贷条款中的任何承诺; 2、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认购或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 3、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且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担债务; 4、借款人的继承人或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担保条款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需提前履行义务或贷款人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6、抵押担保贷款借款人
12、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7、质押担保贷款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1个月以上的。 第十六条 订立、执行本合同所需评估、登记、保险、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负责支付。,保 证 条 款 第十七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开立的任一帐户上直接划收。 第十八条 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九条 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年,自本合同“借贷条款”规定的贷款到期之日起 计算。如贷款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则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提前履行。
13、第二十条 贷款人由于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保证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未按借贷条款的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贷款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保证人保证在接到贷款人书面催款通知后15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担保责任,并不因保证人受到的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借贷双方协议变更“借贷条款”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应接受贷款人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了解,并及时提供相关的经济情况和资料。 第
14、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质 押 条 款 第二十六条 出质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质物(权)清单载明的质物(权)的全部权益质押给贷款人,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但质物(权)清单对质物(权)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质物(权)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二十七条 质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出质人承诺: 1、以合法享有的质物(权)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质物
15、(权)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质物(权)的瑕疵已作出充分、合理说明。 2、将质物或其权利凭证于贷款发放之日起3日内移交贷款人占有; 3、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的登记、公证、评估、鉴定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二十九条 出质人出质权利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务履行期的,贷款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 贷款人依前约定兑现价款后,应与出质人协商,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出质人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财产存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第三十条 出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书面通知贷款人: 1、质物(权)发生权属纠纷争议;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3、出质人的地址、住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 出质人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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