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各论主讲人张明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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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 (各论) 主讲人:张明楷,第20章 罪刑各论概述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二、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概念 二、特点 二分法或三分法的问题,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一)概念与种类 1.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 2.以描述方式为标准: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4)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二)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1.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2.加重.减轻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1.罪名数量的确定:1
2、71条规定了几个罪? 2.罪名名称的确定:如何称呼360条的犯罪? 三、法定刑 (一)概念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4.浮动法定刑(仅限于罚金刑):优点 问题:174条第1款前段的法定刑,是“可以”还是“应当”并处或者单处.?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处断刑、执行刑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156.287 二、法律拟制:269、267(2) 三、区分意义与方法,第五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一)定义 (二)表现形式 (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二、适
3、用原则 (一)学说 (二)本人立场,1.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竞合应严格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同一法律文件内的竞合通常适用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例外可能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几个重要问题 一、煽动与教唆的关系 对象:特定与否 内容:是否具体犯罪 形式:公然与否 构成要件:是分则要件还是总则要件 方法:可否为文字、图画、演说等以外方法,问题:是教唆严重还是煽动严重? 煽动他人杀人的怎么办? 所谓的悬赏教唆是教唆还是煽动?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共犯的关系 事前资助、事中资助与事后资助 何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4、? 应否考虑所资助的犯罪性质、法定刑? 三、叛逃罪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如何认定? 叛逃本身有危害性质?叛逃后有危害行为?,四、111条的犯罪如何认定? “为境外”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 “情报”的范围如何确定? “非法提供”包括哪些行为?,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一、特征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险?,(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
5、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义何在? 二、三、四、略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特征 大型拖拉机、缆车、摩托车是否交通工具? 清华大学的电瓶车属于什么车? “正在使用”的实质含义? “破坏”的实质含义? (二)问题:劫持火车、电车的构成何罪?,二五:问题: (一)交通设施的确定 P547 盗走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性质? (二)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确定 P548 正在使用与行为性质必须结合起来判断 (三)易燃易爆设备的范围:输油管道 (四)如
6、何理解124条第2款? 过失损坏但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也成立犯罪吗?,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三、劫持航空器罪 问题:航空器的范围:军用、警用、海关用? 劫持的含义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联想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五节 违反枪支等管理规定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注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范围(尤其注意仿 真手枪):抽象的危险犯 运输、储存的含义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对邮寄行为应如何处理? 运输是否包括运输出入境?(刑法另规定了走私枪支弹药罪,
7、但没有规定走私危险物质罪),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其中有短缩的二行为犯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问题: 是否要求认识到是枪支等?以盗窃财物为目的,同时认识到可能是枪支的,怎么办? 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执勤警察的枪支夺下后扔入水沟的行为如何认定?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骗取枪支、弹药的应如何处理?,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
8、: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或许荒谬的私见:客观的超过要素,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问题: 与持有的关系 公共场所的确定 公共交通工具的确定 “危及公共安全”的判断,第六节 造成重大事故的犯罪 一、二、略 三、交通肇事罪 (一)概念与特征 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 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 单纯造成财产损失的,以认定为本罪吗? (二)司法解释的问题 (三)刑事责任,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 1.客观方面:通说与司法解释的观点及其缺陷: 认定困难、不公平 私见:包含两次交通事故 2.主观方面:通说与司法解释的问题 没有故意的如何处理? 有无对基本犯罪持过失,而对加重结果
9、持故意的现象? 私见:过失,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何谓“安全事故”?豆腐渣工程在完工后立即被发现的,是否属于安全事故? 八、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九、消防责任事故罪,第24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特征 1.法益:生命?生命权? 2.客观方面: (1)对象:行为人以外的有生命的自然人 何谓出生?国外:国内:,何谓死亡?脑死亡的标准:无反应性和感受性;没有运动和自主呼吸;没有反射;脑电图平直(哈佛标准) 采用脑死亡标准的利与弊: (2)行为与结果:不
10、能犯:司法考试案例 3.主体:已满14周岁即可。 4.主观要件:故意 (二)问题 1.相关条文的规定:注意规定OR法律拟制? 2.以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性质,(1)通说及其理由与缺陷 (2)私见及其理由:国际条约 3.安乐死:种类;条件;问题 4.自杀案件: 问题:教唆帮助自杀的如何处理? 5.大义灭亲案件 (三)刑事责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与其他犯罪的竞合关系,三、故意伤害罪 (一)法益: 身体的不可侵犯性? 生理机能的健全与心理状态的健康? 人的生理机能与身体的完整性的关系? (二)对象:胎儿伤害如何处理? (三)伤害行为:与法益的关联:导致身体外貌变化的是否伤害?想想杨丽萍的指甲 (四
11、)结果: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问题:死亡者须是伤害对象:三种:P684,(五)主体 (六)故意内容: 以暴行故意致人伤害的如何处理? (七)排除犯罪的事由 治疗行为阻却犯罪的条件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伤害: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 (八)既遂、未遂与不能犯 故意杀人的不能犯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12、 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喝酒时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悟,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3.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区别 4.与可能造成伤害结果的其他犯罪的区别 (十三)刑事责任:P688-690,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强奸罪 (一)概念与种类 (二)普通强奸的本质 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内容;客观前提;妇女的反抗;主观前提;事实上的违背?如何认定? 强奸罪的法益是什么? 女权主义犯
13、罪学对国外强奸罪立法的影响。,(三)普通强奸的特征 1.客观要件: (1)对象:认识错误? (2)目的行为:概念的变化 (3)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2.主体 (1)妇女:强奸罪是身份犯吗? (2)丈夫:所谓婚内强奸,如何权衡得失? 3.主观要件:故意的内容/李本武案件,(四)奸淫幼女(非独立罪名) 1.构成要件 行为人合理地相信被害人有16岁,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之性交,实际上被害人只有13岁的,如何处理? 2.既遂标准的疑问 既遂标准对上例的影响? (五)强奸罪的认定 (六)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二/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问题所在: (二)猥亵行为:质的规定性;猥
14、亵与侮辱的同一性;相对性;变易性 (三)犯罪主体:妇女;丈夫 (四)内心倾向:不要求内心倾向的合理性;要求内心倾向的不合理性 (五)结果加重: (六)公然猥亵:,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法益:身体活动自由;场所移动自由 (二)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是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还是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 (三)行为: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有形与无形;持续性与非法性。 (四)故意: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五)问题: 1.是否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241条3款 2.司法机关故意超期羁押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 3.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在什么情
15、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六)处罚 区分:致人重伤、死亡与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 问题: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轻伤的,是并罚还是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二、绑架罪 (一)法益:被绑架者的人身自由?保护、监护权?二者兼有? (二)行为: 1.是否限于暴力、胁迫与麻醉方法? 2.是否要求使被绑架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3.状态犯?持续犯?折中说? (三)故意与目的: 故意内容,利用心理,主观目的,(四)问题: 1.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的如何处理? 2.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如何理解第238条第3款?如何评价司法解释? 案例:甲使用欺骗方法引诱乙“赌博”,使乙欠债,然后拘禁乙,迫使乙的家属还债?构成何罪?
16、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他人进而杀害的,如何处理? 4.共犯问题:甲误以为乙绑架而帮助乙勒索财物; 帮助看护被绑架的婴儿,(五)案例: 1.甲(监狱长)与乙为堂兄弟,A与乙是好朋友,A征得乙的同意绑架了乙的儿子B,并以B作为人质要求甲释放某罪犯。 2.A为了勒索甲的财物,将甲7岁的儿子乙骗至某山上后立即杀害,然后声称已绑架了乙,让乙交付10万元。 3 .甲乙拘禁了,让给妻子打电话以钱赎人,但没有说明自己被绑架,只是声称要钱。甲乙是否构成绑架罪? 4.甲乙绑架后,向的亲属勒索财物未得逞,便杀害了。事后,甲乙将真相告诉丙,丙唆使甲乙继续勒索。甲乙继续勒索了100万。,(六)处罚 1.法
17、定刑重的原因 2.绑架杀人是结合犯还是结果加重犯? 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案? 3.绑架致人死亡的范畴: 看守人失火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如何处理? 4.绑架是否一概吸收抢劫罪? 5.绑架致人伤害或者伤害致死的,如何处理?,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行为 (二)主体:15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并实施强奸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三)故意与目的 (四)问题: 1.是否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 2.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四)处罚中的问题,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本罪是持续犯、状态犯还是即成犯? (二)对方“放鸽子”,收买人是否构成本罪?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强
18、奸妇女,然后又将妇女出卖的,如何处理?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实施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其后又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如何处理? (五)疑难案例:乙女向甲男提出假装将自己出卖给丁以获利,甲则真想将乙出卖便同意,乙让丙与丁联系,丁收买乙,但甲未按事先约定救助乙。,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问题:如果聚众阻碍解救被拐骗但还没有出卖的妇女、儿童的,如何处理? 六、强迫职工劳动罪 七、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 “情节严重”是对哪些情形的要求? 七、非法搜查罪 补充:有搜查权的人超出法定搜查范围的,也可能成立本罪,八、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法益:住宅权说与安宁说
19、为通奸经过一方同意而进入; 以抢劫目的进入但经过了主人同意; 女儿不顾父母强烈反对,让男朋友进入其卧室的 (二)侵入的含义: 将不退去解释在内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三)住宅的含义: 尚未入住的住宅是否包含在内?,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法益:名誉的含义 (二)侮辱的含义与要件:传播性的理论 (三)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二、诽谤罪 判断是否“捏造”的标准:必须含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三、侵犯通讯自由罪 名词解释:信件、隐匿、毁弃、开拆 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问题:是否需要利
20、用职务上的便利? 邮政工作人员教唆他人实施前罪的如何处理? 五、六、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重婚罪 (一)构成要件 (二)事实婚姻与事实重婚的认定 (三)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 三、破坏军婚罪 同居的认定;第2款的性质:注意规定、特别规定 四、虐待罪,五、遗弃罪 (一)法例比较:法益;对象与主体;行为;遗弃致死伤。 (二)对象与主体 (三)行为:扶养的含义;拒绝扶养的含义 具体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 (四)主观故意内容 (五)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危险的急缓;依赖的强弱;履行的易难 (六)被害人的承诺,(七)遗弃致死伤的处理 六
21、、拐骗儿童罪 问题:盗窃儿童、抢夺儿童、抢劫儿童的? 第八节 侵犯其他权利的犯罪 一、诬告陷害罪 (一)法益与本罪的成立范围 (二)行为: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 捏造的事实碰巧符合客观事实的如何处理? 诬告单位犯罪的是否成立本罪?,(三)故意内容: 间接故意是否成立本罪? “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是何含义? “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必须是唯一或主要目的或动机? (四)想象竞合 诬告他人犯抢劫罪,导致他人被判处死刑的,能否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与诬告反坐联系 (五)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二、刑讯逼供罪 (一)构成要件 (二)特别规定的适用 三、暴力取证罪 问题:使用暴力逼取被害人陈述的是否成立本罪?“证人”
22、的含义?特别规定的适用? 四、虐待被监管人罪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六、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罪 七、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第25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与法益 问题:盗窃自己所有的财物、窃回自己被盗的财物 ;窃回自己的出借物(到期与不到期有无区别);抢劫赌场、盗窃违禁品、骗取赃物;使用胁迫手段行使权利;所有者以外的人窃取他人犯罪所得;使用欺骗方法使对方免收卖淫的费用;等等。 焦点:处罚范围的合理性;法治国的原理,(一)本权说、占有说、 中间说 (二)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 (三)我国的学说及其缺陷:实践、理论 (四)本人的观点及其理由 观点: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
23、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者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犯的法益。,理由:侵犯“财产”罪的用语;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占有的重要地位;如何认识民法不保护而刑法保护;是否导致扩大处罚范围;对疑难问题的解决。 二、构成要件 (一)客观要件 1.行为:两种类型 2.对象:财物 问题:处罚的必要性与用语的可能性性,(1)是否仅限于有体物? (2)是否仅限于有价值之物? (3)是否仅限于价值较大的财物? (4)是否仅限于动产? (5)是否包括违禁品? (6)是否包括财产证明文件?如借条。 (7)
24、是否包括人的器官或身体的某一部分? (8)是否包括葬祭物? (9)是否包含财产性利益?,3.危害结果:损害的含义 法律的财产说与经济的财产说:不法原因给付;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 法律的观点与经济的观点:诈骗时打欠条 对整体财产的犯罪与对个别财产的犯罪:提供相当代价的,是否影响犯罪成立? 目的失败论:就交付财产的用途、接受者进行欺骗的场合 (三)主体 问题:事后抢劫的主体要件,(四)主观要件 1.两种故意内容 2.取得罪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从客观方面的内容分析 (2)与毁坏财物罪的关系 (3)与盗用、骗用行为的区别 3.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 (1)排除意思:使盗用等行为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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