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四五讲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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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理论与实务,第四、五讲 犯 罪 论,第五章 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他人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有确定的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三)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的核心是着手如何认定,在犯罪未遂一节讲解。 (四)犯罪预备必须是被迫停止的。 如果是自动停止的,应该叫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不应该叫犯罪预备。,第二节 犯罪未遂 根据实质的客观说中的危险结果说,行为人着手实施了紧迫侵
2、害法益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核心是着手的认定。,一、犯罪未遂的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 行为。 (二)犯罪没有既遂 (三)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种事实使得行为人认为自己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从而被迫停止的。2、抑制犯罪行为的 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而制止。3、抑制犯罪结果的原因;行为实行完毕,但是某种情况阻止了侵害结果的发生。,二、特殊类型犯罪的着手,1、隔离犯的着手。如甲乘乙出差之机,溜进乙的住宅,在乙的酒中投放
3、了毒药。根据实质的客观说,只有当乙将要喝毒酒时,才产生杀人的紧迫危险,才是着手的时间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从甲地邮局寄送爆炸物至乙地,爆炸物随时可能爆炸,则行为人寄送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 2、 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如甲要求儿童乙窃取他人财物,不是下达命令时是着手,只有当乙现实地开始盗窃时,才能认定甲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因为只有当乙现实地实施盗窃行为时,才产生侵害财产的紧迫危险。同样,在原因自由行为的场合,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结果行为、造成了危险结果时为着手,而不是开始实施原因行为时为着手。 3、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保证人(作为义务人)延迟履行义务,给被害人造成直接危险或者使原来的危险增大时
4、,即在法益面临紧迫并具体的危险时仍然不作为而导致结果可能发生时,就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的着手。,三、犯罪未遂的类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人所认为的完成犯罪的必要行为已经实施 完毕)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和不能犯未 遂(行为本身不可能既遂)。,四、未遂犯的认定,(一)与不能犯的区别 不能犯指绝对不能犯,即行为不具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按照无罪 处理。未遂犯虽然行为不能达到既遂,但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 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就在于,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对一 般人来说是有威胁性的,是有引起结果的危险的;而不能犯是不能引起作 为
5、结果的危险的。 迷信犯是不能犯的一种,指行为人基于认识的愚昧而误以为无害的手段 能够产生危害结果,进而实施的情况。迷信犯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侵害法 益的危险性。 (二)与幻觉犯的区别 幻觉犯,指某种事实并不违法,但行为人误认为违法。由于行为不具 有危害性,所以无罪。,第三节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基于自己的意志中止了犯罪所呈现的形态。,一、中止的时间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 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二、中止的自动性 (一)关于自动性的理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 自动有
6、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关于中止的自动性的理解,我国刑法学界通常采用弗兰克公式来认定。 即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这里的 “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 判断。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二)关于自动性的具体问题行为人中止的原因是多样化的,有基于悔悟、怜悯,有基于对刑罚的惧怕等等。在很多案件中,引起行为人放弃犯罪的原因可能是既有主观的考虑,也有客观的障碍。不能因为存在客观的障碍就一律否认中止的自动性,而要根据一般人的经验考察行为人放弃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内在还是外在。,1、中止动机的伦理性:不以其为必要。即行
7、为人基于伦理考虑而放弃犯罪的,当然满足 自动性的要求。但是行为人放弃犯罪,虽然没有真诚的悔悟或者对被害人的怜悯,也可能成立 犯罪中止。 2、基于惊愕、恐惧而放弃:即内心的情感是否构成对内心愿望的一种强制。由于行为人 依然在客观上有继续进行的可能,主观上也能够认识到这一点,在有选择的情况下放弃了犯 罪,是可以成立中止的。 3、基于嫌恶之情放弃:例如强奸犯嫌弃被害妇女过于丑陋而放弃强奸的。同样这种放弃 不是基于外部的强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4、害怕受到刑罚处罚:行为人害怕的如果是有一定盖然性的事实,则可能性和必然性之 间还有相当距离,并不足以成为继续实行犯罪的障碍。具体而言:因为担心当场被发觉而
8、不可 能继续实施犯罪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当场被发现而使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的,具有自动性; 担心当场被捕而放弃的,不具有自动性;担心日后被告发、逮捕与受处罚而放弃的,具有自动 性。 5、基于目的物障碍而放弃,即目的物(人)没有出现:在财产犯罪中,如果意欲盗窃一 般物,嫌少而放弃的,中止;意欲盗取特定物,但不存在的,即使没有盗窃其他物,未遂。 在针对人身或者其他权利进行的犯罪中,行为客体没有出现而放弃的,属于未遂。如甲受雇杀 乙,举枪后发现对方非乙而放下枪的,未遂。 6、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由于犯罪以熟人为对象并非不可能,在实践中反而大量存在, “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所以行为人因为对方
9、是“熟人”而停止的,可以成立中止。,三、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 有两种: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 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二是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 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 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 效)。前者即为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当然指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 是完全放弃一切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
10、地放弃犯罪行为,而 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是不能成立中止的。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 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取的,不是中止。,四、中止的有效性,中止具备的有效性,指的是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 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 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 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中止。 如甲开枪杀乙,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 乙送往医院抢救。甲仍然成立中止。,五、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当行为实施后,行为人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介入要素导致结果仍然
11、出现的,如果采取的措施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如果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仍然成立中止。如果是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本身又构成犯罪,则对新罪独立处罚。如果介入要素并未隔断因果关系,或者原措施本身不足以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则不成立中止,仍然是既遂。,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成立的条件,一、部分犯罪共同 共同犯罪的成立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但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 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 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重合性质的情况有四种: (1)法条竞合:如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与盗窃
12、罪、抢夺罪。(2)两罪侵犯的法益相同,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故 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 妇女罪,抢劫罪和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 (3)两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不完全相同,但一种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 另一种犯罪侵犯的法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4)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的,就转化前的犯 罪成立共同犯罪。,二、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一)主体条件:两个以上的主体;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 3、单位和自然人
13、之间。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只认定为一个单位犯罪。但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然成立共同犯罪。,(二)主观条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以及相互之间的犯罪意思联络。,1、共同故意: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 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 2、各共犯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地实施犯罪。 犯意联络的成立要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时间:对于即成犯和状态犯,犯意联络须出 现在既遂前;对于继续犯,则只要行为没有终了,都可以成立共犯。(2)内容:至少对要犯 某类犯罪的内容是具体的。 3、不存在共同犯罪
14、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一方为故意,一方为过失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 (3)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4)片面共犯:即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 自己共同犯罪。分为片面实行犯、片面教唆犯、片面帮助犯。是否承认片面共犯,关键在于如 何认识共同犯罪的因果性。物理的因果关系和心理的因果关系。因为仅对知情者适用共犯的处 罚原则。所以可以承认片面共犯的概念。 (5)实行犯过限:实行者的实行行为超出了共同犯意的范围,超出部分不成立共犯。 (6)事前不通谋的事后窝藏、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但如果事先有通 谋和事中有通谋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15、(7)间接正犯一般情况下不成立共犯。,(三)客观条件:共同行为,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因果性。共犯行为有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组织行为主要指的是指挥、策划和领导;实行行为指的是被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直接侵害法益的行为;教唆行为是引起他人犯罪决意的行为;帮助行为是两种,第一种是在物质上提供帮助;第二种是在精神上帮助。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是:实行行为直接能够侵害法益,而帮助行为并不能够直接侵害法益。,(四)间接正犯,间接正犯指的是间接实行犯,行为人并没有亲自实行行为,而是利用 他人的行为实现犯罪的情况。他人的实行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的实行行为。 以前用“工具理论”
16、来说明,现在用犯罪事实支配说来说明。 罗克辛将支配犯的间接正犯归纳为三种情形: (1)通过强制达成的意思支配; (2)通过欺骗达成的意思支配; (3)通过权力组织的支配:将实施者作为可以随时替换的机器部件而 操纵。利用无责任能力和未成年人的情形,是强制性支配与欺骗性支配的 结合。,第二节 共犯形式,一、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一)任意共犯 任意共犯指单一主体可以实行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情况。此类犯罪既可以以共犯犯罪形态出现,也可以单独犯罪形态出现。 (二)必要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的犯罪。 1、对向犯: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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