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导天然灾害停止上班及上课作业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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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導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規範,報告人:人事室 林婉芬 103年9月9日,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規範,一、何謂天然災害? 依天然災害停止上 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所稱天然災害,係包 括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及其他災 害。 二、以災防假登記差假,非稱颱風假 因天然災害使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在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其停止上班及上課期間應稱之為災防假。,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規範(續),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之基準 (一)通案性:綜合考量風力、雨量等因素 1.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4小時內 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7級以 上或陣風可達10級以上
2、。 2.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各通報權 責機關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有致災 之虞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規範(續),(二)非通案性: 1.依據氣象預報,是否已達本辦法第4條第1款、第2款之 基準難以決定時,如基於學生安全或其他特殊狀況考 量,各通報權責機關首長得先行決定停止上課,但仍照 常上班。 2.風力或降雨量未達停止上班及上課基準之地區,因受地 形、雨量影響,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 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時。 3.停止上班、上課後,該地區因風災過境造成普遍性災 害,其風力雖已減弱,未達上開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風力 基準,但須繼續停止上班及上課,以利
3、善後清理時。,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規範(續),(三)機關、學校所在地區,經機關、學校首長視實際情 形自行決定停止上班及上課後,應通知所屬公教 員工、學生及透過當地傳播媒體播報,並通報直轄 市 或縣(市)政府;其有上一級機關,並應報上 一級 機關備查。 (四)地理位置相鄰之直轄市、縣(市)於決定停止上班 及上課前,應就預計發布結果及發布時機進行協商 聯繫。 (五)例假日或放假日,各通報權責機關仍應辦理發布之 通報作業。,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規範(續),四、天然災害期間,決定發布、通報停止上班及上課之通報權責機關 (一)直轄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直轄市長決 定發布。 (二)縣(市)轄區之機關、學校,由縣(市) 長決定發布。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轄區地形、 地貌、交通及地區性之不同,將通報權責 授權所屬區、鄉(鎮、市)長決定發布, 並應通報所在地區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謝謝觀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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