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与教育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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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教育法律与职业道德,一、法律与教育法,1、法律的概念:在阶级社会中,将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教育法律的概念: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的法律。,3、教育法律体系,(1)纵向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教育的规定 教育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 学位条例等 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发的 教育行政规章国务院所属教育部下发 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 有权制定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制定,教育行政规章,1995年教育部颁布的有关于素质教育文件中规定 “六个学会”学会做人,求知,劳动,生活,健体,审美 学会做
2、人学校可以制定相应的做人教育的内容和措施以培养学生的基本道德素质 ,“学会做人”是素质教育的核心 。 学会求知学校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学会劳动学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途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和改进对学生的生产劳动和实践教育,使其接触自然、了解社会,培养热爱劳动的习惯和艰苦奋斗的精神。,学会生活学校除开设生活知识课程外,还可以利用多种活动形式,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提高交往能力,培养自主精神,训练各种技能等。在集体生活中提高相关的生活素质,是学校教育的优势。 学会健体健康体
3、魄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基本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学校教育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体育工作,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 学会审美美育不仅能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而且有助于开发智力,对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横向结构 基础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职业教育法 成人教育法 教师法 教育投入法 教育行政组织法等,4、教育法律现象,(1)教育法律意识:人们关于教育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和。 (2)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所确定的人们的行为规范,其基本结构为条件、规则、制裁; 其基本类型有: 义务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的教育
4、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义务性规范在文字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等字样。 禁止性规范禁止性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直接规定人们不得作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在文字表述上一般有 “不得”、“禁止”、“不准”等词汇。 授权性规范指其“行为模式”中规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的术语。,(3)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 内容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
5、有的某种权利和应该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主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 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4)教育法律制度:简称法制,法律规范体系状况+法律被遵守的状态,5、教育法规定的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6、义务教育法中的有关规定,(1)义务教育的含义: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的对一定年龄儿童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责任、免费、不可放弃) (2)义务教育的年
6、限:年满6周岁,条件不具备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 扫除文盲工作(15-40周岁),7、教师法中的有关规定,(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教师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学术交流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指导评价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获取报酬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参与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
7、权利。 自我发展权: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培训的权利。,(3)教师的义务,为人师表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义务。 贯彻方针完成任务的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教育学生的义务:“对学生进行宪 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关爱学生促进其全面发展的义务:“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 保护学生的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8、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提高自我的义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4)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5)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 (6)教师考核的内容和原则 内容:政治思想(德)业务水平(能)工作态度(勤)工作成绩(绩) 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7)教师违反教师法主要的四种情形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8、违法,(1)违法的含义: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超出现行法律规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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