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二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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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 二、 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2014年9月3日 陈新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三周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2012年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中国企业员工的社保意识正在快速觉醒,与社保相关的维权行动与劳动争议正在增多。 72%的企业社保管理人员感受到员工关注社保热度呈现略微或显著上升的态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59号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委会议通过),社保法机构命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是谁?) *征缴条例机构命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条例第6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全国现行社保费征收机构有:,地方税务机关 - 21个省、计划单列市自治区,占5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题: 社保法颁布后, -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体系及效力图解:,广义
3、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 (如上图解) 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法理规则:,下位法 服从 上位法 旧法 服从 新法 部门法 服从 基本法,社保法第59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授权),结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仍有效, 但其中与社会保险法有抵触的条款无效。,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征收机构: 税务机关 经办机构 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吗?,行政主体种类:,包括: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内部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
4、织会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但是这些人员、机构和组织不是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职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行政机关。 指以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是最主要、 最基本的行政主体。,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这些组织能以自已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目前我国的被授权组织主要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几类。,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其中:行政征收
5、-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征收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1)强制性。(2)法定性。 征收包括两类:(1)征税。(2)收费。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社保法第7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第8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征缴条例第6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6、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结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类-国家机关) *税务机关并征收机构- (可以!) 是税务行政主体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类-国家机关) 社保经办机构并征收机构- (也可以) 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类- 非国家机关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征收机构是否 具有社会保险的检查权?,社保法第77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未作任何授权) 征缴条例第18条“按照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 (按法理规则无效),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决策权、决定权、命令权、执行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司法权等 执行权-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但我们认为,在行政职权范围分类中并未设“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应该包含在“行政执行权”-具体执行行政事务。 监督、检查、调查都应是行政管理行政事务活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0号令),第7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
8、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2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结论:,从社保法言之,征收机构 不具有社会保险检查权。 从社保行政法规、规章角度可为之。 但不提倡直接行使社会保险检查权,可通过税前扣除审核、缴费评估、缴费结算等方式实施有效之征管。 (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 (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为原则,只适用民法。),问题:,税务机关是否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吗? 经办机构是否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主体 - 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
9、处罚必须依据 法定权限! 行政处罚,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 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处罚特征之一:,第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第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来说, 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 第三,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定职权,不得越位。,观点一,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以社保法言之),第84条 不办理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责令处的罚款。 第63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 第86条,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罚款。 第90条征收机构擅自由有关行政部门 (“有关行政部门”未作授权解释),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领域 仅为“征收机构”,征收机构是行政主体,但 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
10、当然享有 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 一定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国家机 关),其同样不能当然享有税务行 政职权之外任何的行政处罚权。 征收机构和经办机构,均不具有 行政决定权(划拨)和行政处罚权。,人社部令第20号: (经办机构不具行政处罚权!),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
11、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观点二:地税机关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 。,1、税务机关本身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 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征收机构) 。 2、行政处罚法第16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暂行条例第24条赋予税务机关处罚权限。社保法“由有关行政部门”的表述并未明确定义,征缴条例未废除仍有效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
12、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13号)!,第28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 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 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63条所规定的有 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划拨决定权),解读:,该条对社保法几个条款中表述的“有关行政部门”未作全面的解释性规定。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也只能这样理解为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第63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而社保法第86条和第90条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该条末一并作明确。第86条,就涉及行政处罚权问题,税务行政部门就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且征缴条例明确其处罚权; 第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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