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刑法学130.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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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 法 学,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三种观点: (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教材观点)。 (3)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问题:三种观点的分歧点在哪里? (二)刑法的分类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3、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4、司法刑法与行政刑法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2、食品安全法,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二、刑法的性质、任务与功能 (一)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 刑法是在私有制和阶级出现以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2、刑法的法律性质。 (1)规定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内容的法律。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调整受犯罪侵害的一切社会关系。 (3)强制手段的严厉性。 (4)保护权益的后盾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二)刑法的任务 1、惩罚的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卫的任务。,(三)刑法的功能 是指刑法可能产生的积
3、极作用。概括为: 1、规制功能,又称维持秩序功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适应的刑罚,表明国家对这种行为的否定的价值评判,就是要求公民根据刑法的规定,必须禁止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必须实施某种行为。公民按照刑法中包含的行为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从社会的角度看,也就是维持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2、保护功能,又称保护法益功能。刑法将侵害一定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从行为人的角度看,是要求行为人规制自己的行为,不得侵害一定的法益;从可能遭受侵害的法益的角度看,也就是对国家的、社会的、个人的法益的保护。 3、保障功能,又称保障人权功能。刑法具有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公民不受刑罚权的非法
4、侵害和保障有犯罪行为的人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刑法是犯人的大宪章”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刑法典一般由总则、分则组成。,(二)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 2、根据解释 效力强 弱区别的解释 (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有三种情况 (2)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3、根据解释方法不同区别的解释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是刑法解释的基础。 (2)论理解释。又可以分为: 扩张解释
5、、 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等,【延伸拓展】 一、 刑法解释的基本问题 1、刑法解释是对刑法的解释,其含义有(1)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范,而非刑法条文;(2)解释的目的是明确刑法规范的含义;(3)对刑法规范的解释总是从表现刑法规范的语言开始。 2、刑法解释的重点: 刑法规范法律要件(罪行)法律后果(刑罚) 解释的重点是对法律要件的解释。这方面的问题最多。 3、刑法需要解释。刑法规范与具体事实之间的矛盾关系决定刑法应该被解释。(1)刑法规范具有抽象性 概括性;(2)语言的局限性;(3)刑法规范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化性;(4)刑法规范本身存在缺陷。 4、刑法解释与刑法修改的区别 二、解释的例子
6、 1、拿破仑法典规定,脱逃罪是指以掘洞 攀墙 蒙混而逃脱监管的行为。一罪犯在放风时被人用飞机掉起来劫走。能否定罪 2、英国法律:在皇家飞机跑道附近扰乱飞行秩序应定罪。一人在飞机跑道中间扰乱飞行,能否定罪? 3、我国的例子 三、分析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作业)。,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准则,也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准则。 1997年刑法规定了三项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
7、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它的内容或者派生原则主要有: 1、排斥习惯法,有称法律主义原则。 2、禁止类推。 3、禁止事后法,或称刑法无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要求立法用语必须明确易懂,避免含糊笼统。 6、实体的适当原则。即犯罪规定的适当和刑罚规定的适当。 思考: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核心是什么?没有罪刑法定原则是否可以?,(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规定了严格的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第三条规定了该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8、。” 具体体现在: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1)犯罪的概念。(2)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3)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法定化:(1)刑罚的种类。(2)量刑的原则。(3)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2、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类推制度。 3、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刑法分则对罪名的规定相当详备。 5、明确性原则得到贯彻,可操作性增强。 (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实现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概述 含义:指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在适用刑法上,不分种族、性别、职业、地位、出身、财
9、产状况,一律依照刑法的规定,同等的追究刑事责任。 1979年刑法第四条规定了该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适用 1、在定罪上平等 2、在量刑上平等 3、在行刑上平等 四、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概念和内容 1979年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该原则包括的内容: 1、在立法上,法定刑必须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 2、在裁判时,对犯罪人的宣告刑应当与犯罪行为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二)该原则在刑事立法上 的体现 1、规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
10、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诸多量刑情节。 3、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 4、各种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该原则在刑事司法上的适用 1、既要重定罪也要重量刑,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倾向。 2、克服重型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 3、在行刑的过程中也要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节 刑法范围的适用 一、概述 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和从什么时间起至什么时间止具有效力。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在国内犯罪和在国外犯罪) (一)概念 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原则主要有五种: 1、领土原则,或称属地
11、主义 2、国籍原则,或称属人主义。 3、自卫原则,或称保护主义 4、普遍管辖原则,或称世界主义。 5、综合原则,或称折中主义。 我国刑法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采取综合原则。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国内犯。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适用本法。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是领土原则。条件是:,1.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 包括:领陆、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和领空。此外,在具有我国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内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分为三种情况: (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
12、; (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 2、法律没有对刑法的适用作出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自适用本地区的刑法。 (3)民族自治地方所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4)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规定。 (三)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国外犯,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根据情况分别是国籍原则、自卫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1、关于国籍原则的规定。刑法第7条规定。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的规定,但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13、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规定。 2、关于自卫原则的规定。刑法第8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犯罪原则) 3、关于普遍管辖原则的规定。刑法第9条规定。 条件是:(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2)追诉的犯罪在我国所承担的义务的范围内。(3)追诉的犯罪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4)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5)追诉的犯罪必须是我国刑法上有明文规定的犯罪。(6)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 (四)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刑法
14、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概念 指刑法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什么时间失去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溯及力问题。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与失效时间 1、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1)自公布之日生效。(2)在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的特定日期生效。 2、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 (1)废止。 (2)有其他法律代替。 (3)修订。 (三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能否适用。五种主张: 1、从新原
15、则 2、从旧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从旧兼从轻原则。 注意:(1979年刑法生效于1980年1月1日,失效于1997年9月30日)1997年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就是1997年刑法对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包括9月30日当日)以前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分为几种情况(举例分析):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修订的刑法无溯及力。 2、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的刑法应当追诉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处刑较轻的,则适用修订的刑法。 3、当时
16、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修订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修订的刑法。 4、修订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问题:如何比较新旧刑法的轻重?,第二章 犯罪概说,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 一、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定义的类型 1、形式定义。 2、实质定义。 3、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给犯罪下了一个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定义。它揭露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对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危害,同时又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指行为对我
17、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 是行为的客观危害 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统一。 与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紧密联系的。 (二)犯罪的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 指行为违反了刑法条文中所包含的刑法规范。 必须坚持主客观的统一。 刑事违法性与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关系 (三)犯罪应受刑罚处罚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是指行为具有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性质,它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应受刑罚处罚性也是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的评价。,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 一、理论分类 (一)自然犯(刑事犯)与法定犯(行政犯) (二)隔离犯与非隔离犯 隔离犯,又可分为隔地犯与隔时犯。 二
18、、法定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二) 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四)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第三章 犯罪的构成,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第四节 犯罪主体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 一 、犯罪构成的定义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2、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我国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3、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表现在:
19、 (1)犯罪构成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内容。(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犯罪构成来认定。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区别: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犯罪构成回答具备哪些条件犯罪才能成立的问题。 联系:犯罪构成以犯罪概念为基础;犯罪概念通过犯罪构成来阐明。,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2、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区分犯罪的不同形态; (4)区分普通犯罪、重罪与轻罪。,四、犯罪构成要件 (一)概念 指组成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特征: (1)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达到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成分。 (2)犯罪构成的要件
20、是由法律规定的。 (二)内容: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三)分类 1、客观的要件与主观的要件。 2、记述的要件与规范的要件 例: (1)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妇女”、“儿童”;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火车”、“汽车”。 (2)窝藏罪中的“保管”行为,被评价为“窝藏”;强奸罪中的“做爱”被评价为奸淫行为。,记述的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是否存在,仅仅根据对事实的认识就能确定的要件。 规范的评价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存在,需要法官根据特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进行评价后才能确定的要件。 3、共同的要件与选择的要件 共同的要件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如犯罪客体、犯罪行为、刑事责任能力、犯罪
21、的故意或过失 选择的要件不是每一犯罪构成必须具有的,只是一部分犯罪构成具有的要件。如犯罪对象、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特定身份等 4、具体的要件与一般的要件 具体的要件某一具体的犯罪构成所必须具有的要件。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具有的要件。 一般的要件在一些犯罪构成中共同存在的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第二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具有下列特征: 1、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侵犯包含
22、侵害和威胁。 二、犯罪客体在刑法中的体现: 1、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2、通过物质表现显示犯罪客体。 3、通过社会关系的主体揭示犯罪客体。 4、通过法规表明犯罪客体。 5、通过行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三、犯罪客体的意义 1、有助于建立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 2、有助于分清次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正确裁量刑罚。 四、犯罪客体的分类(通说为三分法) 1、犯罪的一般客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 3、犯罪的直接客体。,五、犯罪直接客体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2、主要客体与次要客体 六、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对
23、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联系:犯罪客体是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作为犯罪对象的物,则是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 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 感知其存在的事物。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 2、犯罪对象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犯罪对象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作用时,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则必然受到侵害。 4、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才反映犯罪的性质。,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需要具备的诸
24、种要件的总称。 1、客观性。 2、多样性。它包含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3、法定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分类 1、必备要件。 2、选择要件。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 2、此罪与彼罪; 3、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区分犯罪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5、正确量刑,二、危害行为 举例:眼睛的眨动用眼睛示意他人下手偷东西 端起碗吃饭不给孩子吃饭,将孩子饿死 举起木棒超他人头部打去 举起木棒练习打击动作却打中了他人的头部 铁路扳道工在值班期间睡觉忘记板道致使火车相撞 为表示关系亲密而拍打他人身体没想到却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 在公园散步; 做梦杀死了他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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