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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腾腾、李妍、刘畅、赵爱铃、吴晓璇 1 2 3 4 Contents 许霆案件经过 一审结果及争议 二审结果 许霆案给我们的思考 2006年4月21日夜,24岁的山西小伙子许霆到位于 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的商业银行自动取 款机(简称ATM)取钱。他的储蓄账户里只有170 多元,插入储蓄卡输入密码想取款100元,但在操 作时不慎多按了一个“0”变成提款1000元,而 ATM竟然依其指令吐出1000元钱供其支取,同时只 扣除账户里的1元钱。于是许霆反复操作,在不同 时间先后取款171笔,合计取款17万5千元。 1许霆案件经过 他的同事郭安山得知后,先是用自己合法持有的储 蓄卡以类似方式取
2、款8千元,后提供资料出钱找人 办了一张假身份证,以假名“刘阳”办理了该银行的 储蓄卡,又取款1万元,合计取款1万8千元。之后 两人携款逃跑。 2006年11月,郭安山投案自首。虽然ATM机器里 少了这么多钱,但是银行在几天后才发现少钱了才 报警。在被银行发现后,许霆携款潜逃一年,2007 年5月,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 视屏:今日说法 1.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
3、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 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Title 2法律条款 2007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采用秘 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 部财产。 3一审结果 一个普通公民在没有预谋的情况下,以非暴力的方式拿去了不属于他 的钱财,就要为此付出终身自由的代价,法律太严苛了。本案之所以 发生,银行应该负起“引诱”的责任,银行应当向被告人道歉。被告 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状
4、告银行,要求银行道歉。 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 : 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罪名,是现行法律无法简 单回答的。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很多人的同情,我本 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是因为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 无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谢望原教授: 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对象构成要件乃是:非法占为己有的他人财物 必须是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而许霆多次 利用信用卡套取的钱款显然不属于他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 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因而,本案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以侵 占罪处理本案当然不恰当。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
5、院徐松林教授: 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 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 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柜员机是银行的设施,它必须是在银行的控制 下才能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现在它出错了,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 ,就不能将其定性为金融机构。此外,很多人遇到许霆这样的情况 可能都会有相同的做法,刑法就不该判所有人犯罪,因此不应该定 涉案人许霆的罪。 辩护律师、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义春 盗窃罪的鲜明特征是“秘密窃取”,但许霆是用自己的银 行卡取钱,他的身份已被银行掌握,他的行为不符合“秘 密窃取”的特征。按照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的量 刑标准,起
6、刑点就是无期徒刑,甚至可判死刑,而如果对 许霆定侵占罪,判刑肯定轻很多,一般判刑3至7年。 北京英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海波 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罪”。许霆知道自己卡里只有170多元,他明 知道那17万元是银行的。他的行为虽跟从别人包里偷钱不一样,但 实际上是利用了取款机的程序错误,用非法的手段取钱,并且逃跑 ,他的恶意支取行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此事发生 有偶然性,银行的漏洞在先,有行政管理责任,网络运营公司(广电 运通公司)也有责任,且许霆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处理。 据新浪网的调查显示,93.8%的受调查者认为,银行应 该为ATM机出错承担法律责任。有网友称,对于许霆取款 案
7、,如果有一点基本的人道关怀,或者考虑到人性的弱点 和在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原则”,即使以盗窃定罪 ,也应该按照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逐 级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现在,一审法院没有这样做, 甚至在判决中都没有详细阐述定罪量刑的理由,证明了法 院和法官的价值取向或者还有更深藏于背后的权力与权利 的博弈。或许,许霆的行为触及了金融安全秩序这根高压 线,他被重判的倒霉结果应当是意料之中的事。 “ “侵占罪”,还是盗窃罪”? “死刑过重!” “秘密窃取吗” “银行过错说” 1 2 3 4 5.一审争议 关于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 己保管
8、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 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支持方:许霆的辩护律师认为,取款 人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只有侵占别 人财产的故意,构成的是侵占罪。 反对方:许霆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 要件。 观点一:许霆是公开的用银行卡取款 ,是公开的,卡上有个人信息,所以 不是秘密的! 观点二:基于与银行之间存在的契约 关系,他获得不当得利的程序是合法 正当的,所以排除了秘密盗窃的说法 。 。 盗窃罪中的“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 取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保 管者或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 财物
9、的行为。至于是否实际上已被当 场发觉、是否事后马上被发觉、是否 因行为人在窃取财物时留下身份识别 标志而事后被发觉,均不影响“秘密窃 取”的成立 即以银行的过错否定许霆行为的有罪性。 支持方:在本案中,银行确实存在过错。这种过错 是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自动取款机的故障,因而使 自动取款机的款项处于一种疏于管理的状态。 反对方:但银行过错只是许霆犯罪的诱因,它为许 霆盗窃易于得手提供了某种条件,但并不能由此否 认许霆行为的犯罪性。因为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 但款项仍然在取款机里,不能认为银行丧失了对款 项的占有。 作为弱势人群的一员,许霆得到了多人的同 情,很多人也很同情他,但同情的原因,不 是因为
10、判他有罪,而是因为判他无期。 目前,我国越来越减少死刑,全世界都在提 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如果能用民事手段 解决的就不应该动用刑事手段。在这个案件 中,许霆的罪过程度并不是特别严重,不赞 成无期徒刑。视屏 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 卡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 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 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 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 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
11、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08年3月) 一、人性和人格的弱点 作为一个已成年的公民,当许霆在无意中发现ATM取款机出故障 后,没有立即向银行告知取款机出现问题,而是直接利用此漏洞 获取不正当钱财,这是人的贪念在作祟。 二、银行在对待AT取款机存在管理上的漏 洞 银行的疏忽使得ATM取款机发生故障,并在出事的23个小时内银 行没有发现这个情况,也没有一个报警预设系统,更没有银行人 员在监控室内对一个连续取钱这么多次的人产生警觉和怀疑。以 至于有这么多客观因素存在
12、,使让人感到有机可乘,这几乎等于 银行在诱惑他人犯罪,可谓是让犯罪在“天时地利人和”的背景下 产生。 从一审到二审的判决结果中,许霆由无期 徒刑到有期徒刑5年。为什么这两个判决 定刑的量跨越如此之大? 法理学提到,法律原则对相关的自由 裁量权有限制作用,而现在的自由裁量权 却快要被法官垄断。法官判案不是基于法 律原则而是依照自己的意愿来进行自由选 择的权力。 尽管对许霆犯罪的定性在法律上并无问题, 在情理上却让民众似乎难以接受,事实上,许霆 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他仅仅是一念之差,贪 念所致。 我们可以横向地进行一番比较,原中行广东 省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银行资产高达 4.82亿美元,
13、并携款外逃。然而余振东被引渡回 国后,不过被判12年;另外,湖北咸宁某银行职 员胡某盗取储户28万元存款,也仅以贪污罪判处3 年。 以上两案影响之恶劣是许霆案所无法 比拟的,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不能不令 人感慨。这种极大的反差说明了什么呢? 说明了我们的法律也有不足之处,甚至已 经造成了这样明显的不公平,从而引起了 社会上有正义感的人士的极大愤慨。 由许霆案带给社会的探讨和反思还在 继续。从整个案件的发展及人们和社会对 其的关注程度,可以看出人们为了这个以 的不断追求和对司法须更加完善的迫切要 求以及社会对司法公正审判的监督作用。 德国人耶林曾说过:“法是不断的努力, 这不单是国家努力的,而是所有过敏的努 力。”所以为了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我 们需要做到:公律要良法、司法要公平、 普法要广泛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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