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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阴阳”配合比现象的 存在根源与解决途径,邓兴才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常务理事 厦门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会长 中国商品混凝土行业企业专家委员会委员 高级工程师 (E-mail:) 2013.5.,“阴阳”配合比现象的存在根源与解决途径,(一)、前言,1.1、“阴阳”配合比现象已发展成国内商混行业的“潜规则”。 “阴阳”一词,是古人对宇宙万物两种相反相成的性质的一种抽象,也是宇宙对立统一及思维法则的哲学范畴。而今被人们用来比喻一些商混企业对生产浇筑在同一工程部位的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却备有对内和对外两种不同的配合比,对内是生产投料计量用的配合比,对外是交货验收用的配合比,这两种 “内外有别”的配合
2、比被称为“阴阳”配合比。,1.2、“阴阳”配合比现象存在的根源,不排除极少数商混企业出于所谓“技术保密”或为了企业私利,不顾产品质量,有意偷工减料,弄虚作假;但对绝大多数商混企业而言,那是在当今客观环境下,为了确保混凝土质量性能所采取的一种被动应对“行为”,应该说是“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可以理解。,(二)、“阴阳”配合比现象 存在的根源,2.1、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根源无非是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建筑行业的人,其中包括部分建筑商、设计人员、施工人员、监理和质检人员,还有少数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人员,他们对活性矿物掺合料(主要是对粉煤灰和磨细矿粉)在混凝土中的应用,缺乏正确认识,甚至已陷入惯性
3、思维的误区难以自拔,总以为“工业废料”还是少掺为好,最好不掺。,有的建筑公司不分混凝土的浇筑部位和强度等级,毫无根据的要求搅拌站:“粉煤灰掺量不得大于6%”,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无论是混凝土出现裂缝或是强度不足或是其它问题,首先是归罪于搅拌站把粉煤灰和矿渣粉掺多了(其实掺量完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只是超过了建筑商或施工方的 “规定”而已),而他们对现场施工人员随意加水、不进行二次抹压、不及时养护却不以为然。,加之有些搅拌站自身技术力量薄弱,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对掺合料能够改善混凝土的施工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的重要作用也说不清楚,说了别人也听不进去;如果你说用掺合料替代部分水泥,可以节约资源、降
4、低成本,人家更不愿听。于是为了顾忌供需双方长期合作的关系,也就不计较是谁的责任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干愿吃个哑巴亏,不争辩就花钱处理。,中国有句古语叫做“吃一堑,长一智”,毕竟企业要有效益,不能老亏本。为了不让人家再次抓到“把柄”,找到 “借口”,商混搅拌站也变得比过去“聪明”了,干脆另做一套符合人家“要求”的配合比应付“过关”,实际生产还是用自己的一套配比,这种“阳奉阴违”的做法实在出于无奈。,2.2、一般技术“标准”大都落后于工程实践,这也很正常,因为“规范”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但有些“规范”缺乏调查研究和实验依据,做出一些不切实际的规定,使商混搅拌站难以照“标准”执行;,有些地方的建设行政
5、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当地混凝土工程的“质量控制”,有时也会下达一些比“国标”或“行标”“更严”的红头文件“规定”,这个“规定”,虽说级别不高,但比“国标”和“行标”更有“权威”,监督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但毕竟行政文件“规定”笼统、简单,而具体工程项目情况复杂,让商混搅拌站无所适从,难以“对号入座”。,为了应对“忠于职守,照章执行”的监理人员检查,商混搅拌站也找到一个简单省事、少费口舌,不必辩解,顺利过关的办法,就是另搞一套符合红头文件“规定”要求的配合比,这一招是否可以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3、有少数外加剂供应商,千方百计说服建设方和设计方要在混凝土中加入某种“多功能抗裂防水材料”;
6、施工方明知无效也不反对,因为他们也想借此机会从建设方拿回这批“材料费”,于是作为“甲供材料”的外加剂,施工方只采购少量几吨做样子,要求搅拌站无偿配合,只在前面几车加入,以应付检查,但后面的混凝土不加外加剂。,但却要求搅拌站出据全部混凝土掺用此外加剂的配合比资料。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商混搅拌站虽不甘心情愿,但你不做,一定会另有人做,为了能拿到工程任务,还要考虑今后能够长期合作,只好答应按施工方要求做事,真可谓是“逼良为娼”。,(三)、“阴阳”配合比现象 的解决途径,如果业界认同以上情况是导致“阴阳配合比”现象产生的主要根源。那么如何透过现象,看清本质,挖出根源,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以下我
7、个人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建议,仅供参考。,3.1、加强培训教育,提高认识水平, 统一相关标准,推动混凝土技 术的新发展。,建筑、建材行业的不少人,至今对活性矿物掺合料的认识,主要是对粉煤灰和磨细矿渣粉等在混凝土中如何正确应用的认识,还存在着不少误区和偏见,亟待通过培训教育和科学实践去改变。,3.1.1 有些地方的建设、施工、监理人员,坚持错误理念,怀疑、抵制相关的技术标准,不准或“严格”限制搅拌站使用掺合料。还有人在“土木在线论坛”网上发帖子,指责搅拌站在商品混凝土中用粉煤灰替代部分水泥是“偷工减料”、是“高科技造假,结果是商砼的抗裂性能不行”。,还说“由于商砼的抗裂性能不达标,出现大面积的结构性
8、贯通裂缝,使用薄膜养护,起到保水的作用,也不过是商砼的遮羞布,”,如此说教,只能说明当今在建筑、建材行业,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即不学习,又不亲身实践,靠着一知半解在“混日子”, 甚至在“发号施令”。,混凝土科学发展到今天,活性矿物掺合料继减水剂之后,已成为现代混凝土的“第六组分”,特别是在配置高性能混凝土时已成为必不可少的材料。 不同矿物掺合料的比例和掺量,对于有效改善水泥与高效减水剂的兼容性,改善混凝土拌合物的施工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从而实现混凝土的高性能化起到至关重要作用。,“国家标准”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4.1.7”条文说明中也强调指出“随着混凝土技术
9、的发展,现代混凝土的设计理念也在更新。尽可能减少硅酸盐水泥用量,而以一定数量的粉煤灰、粒化高炉矿渣粉、硅粉等矿物活性掺合料代替” 。“掺入粉煤灰等活性掺合料,可以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水化热,防止和减少混凝土裂缝的产生,使混凝土获得良好的耐久性、抗渗性、抗化学侵蚀及抗裂性能”。,特别是在粉煤灰和矿粉复合使用时,能够相互促进,充分发挥其优势互补,起到超叠加的效果。 在混凝土中掺入粉煤灰和矿粉不仅能达到降低混凝土内部水化热温升、改善混凝土内部结构、增进混凝土后期强度,还对利用工业废渣、保护人类生存环境、降低生产成本、创造绿色低碳建筑、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技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可惜的是对某些人来
10、说,还需要进行“启蒙”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第6页,表3.0.5-1 和表3.0.5-2 中,对各种活性矿物掺合料,在不同水胶比的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中,当采用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时的最大掺量,都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宜将水泥混合材掺量20%以上的混合材量计入矿物掺合料”。各地有无必要再另行规定一套矿物掺合料掺量?,在国家标准GB/T 504762008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中(已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混凝土结构件所处的腐蚀环境类别与作用等级和所选用的水泥品种,对矿物掺合料(主要是指粉煤灰和矿粉)占胶凝材料总量
11、的比值,不仅规定了“上限”,还规定了 “下限”,也就是规定了矿物掺合料在混凝土中的最小掺量。,还有十年前由交通部发布实施的行业标准JTJ 2752000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中第“5.1.5.3”条规定“粒状高炉矿渣的粉磨细度不宜小于4000cm2/g”,其掺量宜通过实验确定。用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掺量不宜小于胶凝材料质量的50%;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其掺量不宜小于胶凝材料质量的40%。,又在第“5.1.5.5”条中规定了粉煤灰在普通混凝土中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同时还规定“经试验论证,最大掺量可不受以上限制”。该“规范”第“6.2.2”中还规定:在海港工程所采用的高性
12、能混凝土中,掺合料的适宜掺入量为:矿粉5080%。粉煤灰(、级):2550%。是为了满足海港工程所采用的高性能混凝土,除应具有高耐久性,高抗氯离子渗透性,高尺寸稳定性外,尚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及较高强度”。,其实,无论是“国标”、“行标”或“地标”,或者是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的红头文件对矿物掺合料(主要是粉煤灰和矿粉)掺量的 “规定”,都只能在设计配合比时作为参考,绝对不可以生搬硬套。先不要说全国各地所使用的混凝土原材料多变,情况复杂;就是同一个地区各家搅拌站所使用的原材料也不尽一样;再就是同一家搅拌站,在不同的时期所使用的原材料也不一样,如P.O 42.5普通水泥,28天水泥胶砂抗压强度高的
13、达到 55Mpa以上,而低的不足 45Mpa,无论是水泥熟料强度不高或是混合材掺量过大,搅拌站都不能简单套用本站以往的配合比,更不能套用别家的配合比。所以,预拌混凝土中,无论是水泥用量或是矿物掺合料的用量,都必须如规范中指出的那样“通过实验确定”。,3.1.2 有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分矿粉质量合格与否,要求搅拌站在混凝土中“严禁使用矿粉”;也不论混凝土所浇筑的工程部位或强度等级,只笼统提出“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用量不得大于水泥用量的15%,” (实际粉煤灰掺量仅为胶凝材料总用量的13%)等让人困惑的规定,如果相关各方没有 “严格执行”,就“责令整改”,否则不能通过验收。,于是,“笑话频传”
14、,有个工程的粉煤灰用量与水泥用量之比为15.4%,比规定值超出0.4%,被通知“整改”(无非是修改资料),真可谓“严格”,连“四舍五入”的法则都不可用了。某工程是在6米深基坑中浇筑的大体积混凝土,也要求粉煤灰掺量不能超过水泥用量的15%,无可辩解。,搅拌站为了降低混凝土大底板块体中的水化热,减小温度应力,保证混凝土的耐久性,在配合比设计中,用占胶凝材料总量30%的粉煤灰替代水泥,尽管还没有超过国家标准GB 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的规定,也不能通过验收。商混搅拌站只好另做一套粉煤灰掺量不超过水泥用量15%的“阳”配合比去应付检查。这里请问,究竟是谁错了?!,3.1.3 有的设计
15、人员,在土建设计图纸的总说明中,建议在地基大体积混凝土中使用“矿渣水泥”,但在实际工程中,搅拌站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掺磨细矿粉却不允许,其实他们并不真正了解,以往的“矿渣水泥”,是水泥熟料、矿渣和一定量的石膏按比例混合后再磨细的,但由于二者硬度差别较大,矿渣不易磨细,所以现在的“矿渣水泥”有不少都是先把水泥熟料和矿渣分别磨细后,再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只是在水泥厂“矿渣粉”被称为“水泥混合材”,而在搅拌站却被叫做“混凝土掺合料”。当然,把水泥熟料与事先单独磨细的矿渣粉按照一定比例先混合后,再磨一次,效果会更好,只是增加了水泥的生产成本,不少水泥厂也做不到,但土建设计人员,往往对材料并不真正了
16、解。,3.1.4 几年来,常有建筑结构设计人员在“设计说明”中指定搅拌站在混凝土中使用某种外加剂,一般通称为“甲供材料”,如膨胀剂、防水剂、防锈剂或聚丙烯纤维等等,甚至在一块底板中要求同时掺加三种以上的外加剂,但他们对混凝土的质量从来不负责任。,现在更发展到用一些没有国家标准,但能够迎合建筑商心理需求的材料名称,诸如:“改性膨胀剂”、“改进型低碱膨胀剂”、“复合纤维膨胀剂”、“复合纤维抗裂防水剂”、“亲水型低碱聚丙烯纤维”、 “抗裂纤维多功能防水材料”等等五花八门的外加剂,这其中都掺些什么东西,也许都在“技术保密”范围之内。,建筑商既要求搅拌站使用自己指定的原材料,又对混凝土质量不负任何责任,
17、这就给搅拌站的配合比设计或生产带来一定的困扰。加之有个别的材料供应商职业道德缺失,公然以粉煤灰假冒膨胀剂,还能提供假报告,让搅拌站防不胜防。当然搅拌站也学会了一些简单有效的检查办法,如粉煤灰在卸料过程中随机取样,用显微镜观察粉煤灰粒形,看玻璃微珠多少;用玻璃啤酒瓶检查膨胀剂等。,有一些工程,设计和建设方要求在混凝土中掺用“甲供”的外加剂,施工方明知掺与不掺无多大作用,但也“乐于接受”,要求搅拌站提供已掺用“甲供”材料的配合比资料,而只给搅拌站提供少量“材料”做样子,实际是要求搅拌站配合施工方作假,以便向建设方结算“甲供”的材料款。如此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究竟是否了解?为何没有制止?,有些设计
18、、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不少工程技术人员,由于对混凝土材料不熟悉,对膨胀剂也缺乏认识,至今还误以为只要在混凝土中掺加了膨胀剂,就可以补偿混凝土收缩,从而就可以防止混凝土裂缝产生,而对混凝土施工中最为关键的二次抹面和早期保湿、保温养护却不重视。希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多办学习班,对其进行混凝土原材料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无数工程实例已经证明:掺加膨胀剂的混凝土,如果不注意保湿养护,裂缝会更多;反之不掺加膨胀剂的混凝土,只要施工振捣规范,养护到位,可以做到不裂缝,特别是对大掺量矿物掺合料的大体积混凝土而言。,厦门国际会展中心第一期工程底板及外墙、厦门海峡交流中心第一、二期大底板,都没有使用膨胀剂或
19、纤维,也没有出现裂缝,主要是保温保湿养护做的好。 厦门梧村地下商业街,长达420米,地下结构混凝土采用C30P8/R60,胶凝材料总用量355360 kg/m3,其配合比中,除了复合掺用占胶凝材料总量27%的级粉煤灰和13%的S95矿粉以及0.8%的西卡聚羧酸高效减水剂外,再没有掺加任何其它材料,由于精心施工、认真养护,已经六年过去了,没有渗漏(试件标养7天后,抗渗等级大于P30)。 请看该工程的配合比情况及施工养护时的视频录像:,厦门梧村地下商业街,梧村地下商业街施工配合比之一.xls,3.1.5 与混凝土相关的标准,无论是“国家标准”或是“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描述,应
20、尽可能统一、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不要相互矛盾,让执行者无所适从。,现行的“行业标准”JGJ 552011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虽然还有些地方并不如意,但与JGJ 552000相比,毕竟有重要突破,如在配合比计算中把“水灰比”改为“水胶比”、把“最小水泥用量”改为“最小胶凝材料用量”,对高强混凝土所使用的水胶比、胶凝材料用量和砂率,还给出了参考范围等等,这些都是明显的进步。,但有的“国家标准”如GB 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已于2012年10月正式实施,其“4.1 防水混凝土”一节中第“4.1.7”条第2款规定:“混凝土胶凝材料总量不宜小于320kg/m3,其中水泥用
21、量不宜小于260 kg/m3,粉煤灰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 30%,硅粉的掺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 5%;”,在此条文中,规定防水抗渗混凝土胶凝材料中的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60 kg/m3 就有明显问题,这里既没有说明所使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值,也没有说明所针对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另外,只规定了粉煤灰掺量和在防水混凝土中较少使用的硅粉掺量,但为何没有规定常用的矿渣粉掺量?,水泥品种总不能不分是“P.”或是“P.O”混用吧!强度等级52.5与42.5水泥总有区别吧?无论在C30和C40的地下防水混凝土中,无论是海底隧道或地下深基础大底板或地下室外墙等构件中,“水泥用量”都不能低于260 k
22、g/m3吗?如果真是这样,以往的许多地下防水工程恐怕都很难满足这个要求。,如北京中央电视台主楼的10.8米厚基础大底板,采用C40P10混凝土,其水泥用量仅200 kg/m3,粉煤灰198 kg/m3,其掺量近50%,“严重”超标,“不符合规范”,但应该是通过反复试验才确定的。现在,不少地下防水混凝土都是大体积混凝土工程,其强度等级多是C30P8、C35P8,而且采用60天龄期作为强度验收标准,其胶凝材料总量一般约360400 kg/m3,所以多数配合比中水泥用量无法达标。,一般高层建筑地下室深基础大底板,都是大体积防水混凝土。按国标GB 504962009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中的第“4.3.
23、1”条第4款所规定的粉煤灰和矿渣粉的掺量范围比“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要宽。当两个“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施工监理一般会选择按“严”者执行。如果搅拌站如实报送大体积混凝土的配合比,就很难通过监理关,搅拌站为了少找麻烦,可能还会另做一套符合“严”要求的“阳”配合比去应对。,所以,我们希望现行的混凝土国标或行标,能通过科学实验和生产实践,不断地进行修订,力求简明、准确、实用、统一,指导性强,便于操作。各“地方标准”可以根据本地区原材料情况和使用环境特点,对“国标”和“行标”在本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同时说明修订理由及试验和实践依据,而没有必要另行制定一套。,总之,只要与商品
24、混凝土相关的各方人员,通过学习和实践,在思想上对混凝土质量控制及活性矿物掺合料有了明确的认识,再加之各级相关规范、规定的制定合理、可操作性强。我相信,绝大多数的搅拌站不会自找麻烦,还做“阴阳”两套配合比。,经过多次征求各地市协会、商混企业意见和对文稿的多次修改,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T 13-42-2012预拌混凝土生产施工技术规程终于在今年初正式发布实施。 该技术规程结合本省情况制定,基本合理可行,在本省范围内只要认真贯彻实施,商混企业的“阴阳”配合比现象,自然会越来越少,直到完全消除。,3.2 政府相关部门应切实抓好混凝土原材料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管, 对“合格”与“不合格”原
25、材料供方应奖罚分明、区别对待,一旦发现问题,不能不分好坏一律禁用。,原材料质量,特别是水泥、掺合料和粗细骨料的质量已成为影响混凝土质量的至关重要因素。而商混搅拌站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有全面的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对于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商混企业更关心。,近年来假冒伪劣的原材料时有发现,比如:水泥富裕强度减小、标准差偏大,水泥生产厂不愿提供混合材品种及掺量或送到搅拌站的水泥温度过高等;磨细矿渣粉的比表面积偏小,7天活性偏低;粉煤灰供应中,也常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现象;砂石骨料的颗粒形状、大小、级配、含泥量、石粉含量等常有变化。,有关这一切情况,相信商混搅拌站才是直接的受害者,他们每天要花很多功夫
26、来应对这些状况,但又无力制止和改变现状,尤其是在原材料供不应求情况下,想不停产就只好让步接收,但要增加处理成本。 搅拌站手中没有掌握对原材料供应方的质量监管权或行政处罚权。而另一方面,掌握质量监管权或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又监管无力或难以作为,只好听之任之。,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商混搅拌站加强对进厂原材料的检验工作,无疑是正确的,各搅拌站也不敢忽视对原材料的复检工作,问题是对原材料的检验结果,除了能够目测的外,大多是滞后的,几乎没有一家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可以等到水泥复检的三天强度出来后再生产,即使应用快速检测方法也来不及,所以,想避免把不合格原材料投入生产,必须从原材料的生产厂、供应商那里下功夫,从源
27、头抓起这才是治本。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应对措施:,3.2.1、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商品混凝土协会,加强对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管理和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每个月不定期抽查,严格执行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其检查结果无论好坏,一律公示于众。要奖惩分明,对于优质产品,应给予奖励;对违规者严厉处罚,限期整改;凡情节严重者,可令其停产整顿,或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或吊销其营业执照。,3.2.2、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辖区内砂、石生产厂或供应商的监管。凡产品不合格者,不准出厂;严重违规者,政府可以收回矿山开采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矿山资源属于
28、国家,可由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融资或由协会组织搅拌站联合集资,统一规划建设本区域或跨地区的、大型正规的砂、石生产基地,能保证供应满足搅拌站需求的各种规格的优质砂石材料。,3.2.3、作为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要有全局观念,不能各自为政,凡一个部门办不到的,就要联合相关部门协同办理,“齐抓共管”。凡本市解决不了的,就通过省、区相关部门统筹解决。只要有决心想办一件事,就没有办不成的。凡是遇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应该是首先想到如何整顿处置原材料生产厂家或供应商,限期整改,使其供应出合格的产品;,如有必要可在全市(或全省)范围内,针对原材料行业所出现的违规行为,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打假活动”,严惩违法者。绝
29、对不能置违规者于不管不顾,而只去限制或禁止用户使用其同类的原材料。如此不分是非好坏“一刀切”的做法,不仅给搅拌站的正常生产带来困惑,就是对于供应合格产品的原材料生产厂或供应商来说,也是不公平的。,3.2.4、建议所有搅拌站在与原材料供应商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明确规定对其所供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和经济处罚条款,如对水泥强度、凝结时间、C3A含量、水泥的进场入仓温度等做出限定,并要求提供水泥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3天及7天水化热指标等, 对粉煤灰的细度、矿粉7天活性等,也要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凡进厂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或因所供材料质量问题给商混企业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3.3、严格
30、划清商混搅拌站与建筑施工方的质量责任,对于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资料内容进行改革探讨,3.3.1、关于质量责任的界定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与建筑施工方的质量责任,本来并不难划清,但有人就是分不清或者不想分清,出了质量问题,无论是强度不够或是板面裂缝渗水,不查原因,不分是非,统统归罪于商品混凝土问题,施工方先把应给搅拌站的混凝土款扣下,作为处理质量问题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1)、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首先应该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是良心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可以有半点的疏忽大意,必须对自己所生产供应的预拌混凝土交货质量负全责,必须满足其建筑结构所要求的施工性能(和易性)、力学性能(强度)及耐久
31、性能(抗渗、抗冻、抗腐蚀)等要求。,(2)、商品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地点应明确为搅拌运输车的“卸料点”,而不是混凝土的“浇筑点”。这一原则在国家标准GB/T 149022003预拌混凝土中第10.1.2条早有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当需方不具备试验条件时,供需双方可协商确定承担单位,其中包括委托供需双方认可的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另外,“10.3.1”条还规定:“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10.3.2 交货
32、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 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 min内完成。10.3.3 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而今有些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却在发文中规定“混凝土企业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浇筑点;混凝土企业不负责泵送的混凝土,其交货检验的取样点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我们认为,国家标准的规定较合理,不论由谁泵送,交货检验都应该在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应按“国标”执行。,其理由是:混凝土入泵前(即拌运车出口卸料点)由施工方进行交货验收,此
33、时,若发现混凝土拌合物不符合要求,可在入泵前及时退货,而不是等混凝土拌合物已泵送到 “浇筑点”才检验退货。另外,不少施工人员缺乏混凝土基本常识,为了施工“省力”,只要混凝土送达卸货地点,也不看混凝土坍落度大小,扯起水管随意加水,别说搅拌站的现场人员无法阻止,就是建设方或监理人员都拦不住,,如此泵送到“浇筑点”的混凝土,已经造成混凝土水胶比增大,强度下降,拌合物离析,使泵送困难甚至堵泵,中断施工,这种情况下施工方在“浇筑点”检验取样,绝对不能代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出厂混凝土拌合物的材料质量,所以交货检验在“浇筑点”取样显然是不妥当的。至于“同条件养护试件”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在“浇筑点”取样制作,这
34、是施工方的职责,其试件强度只能代表结构构件本身,而不代表交货检验的混凝土强度。,(3)、商品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的分工,这在以往的文件中早有规定,但在有些地方一直未能落实,也无人监督执行。为此,应该重申:交货检验试块由施工单位按取样规程制作,监理和搅拌站人员旁站确认,现场进行标准养护,达到龄期后三方共同送检,这是正确的、必要的,希望能够切实贯彻实施。只有这样做,才能防止搅拌站“做假”;也只有这样做,检测出的“强度”结果才能代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真实供货质量。,也只有这样做才能分清搅拌站与施工方的责任。可惜这一规定已重申过多次,就是落实不了,至今交货检验的试件,有些地方基本上全是由混凝土搅
35、拌站自己制作,明知不合理也只好为之。因为目前不少施工单位已不具备制作试块的条件,既无人员,也无工具、模具,只能依赖搅拌站;另一方面,搅拌站也怕施工方制作试件不规范,把本来没有问题的试件做出了问题,也甘愿“代劳”。长此以来,无人干预,似乎使本来“不合法”的做法,变得“合法化”了,可能这就是“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所导致的后果。,(4)、混凝土结构实体强度不够,不能证明混凝土搅拌站的供货质量不合格。这里先不论用“回弹法”与“钻心法”检验混凝土强度,一般都比混凝土的实际强度偏低的误差,而主要是讲“混凝土结构的实体强度与施工方所采取的施工工艺(振捣、成型)和养护条件(温度、湿度、龄期)密切相关,在施工现
36、场回弹时,常发现同一种配比的混凝土,在水平构件的梁板上炭化深度较小,而在垂直构件的墙、柱上却炭化深度较大(这主要是墙、柱拆模早,养护差,水分散失多,易形成失水通道,使混凝土构件密实度不够,让CO2容易渗透,导致炭化深度大)。,经常可以见到一种情况:使用同一个配合比,同一种原材料,坍落度也相同的混凝土拌合物所浇筑的同一块板,对板面有抹压、有用塑料薄膜及时覆盖保湿养护的不裂,不养护的就裂。这一切都与施工振捣抹面和养护密切相关,而搅拌站都是无法左右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把一切混凝土的质量问题都归于搅拌站,那对于混凝土的生产者来说,岂不是天大的冤枉!,3.3.2、关于对商品混凝土交货验收技术资料范围和
37、内容的改革探讨 目前,商混搅拌站给施工方的技术资料除了开盘鉴定报告、混凝土配合比报告,还要提供各种原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搅拌站的复检报告、第三方检验报告等等,最少十几份材料。但这些报告中的数据,可以说绝大部分与所生产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是对不上号的,所以不能真实代表该批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只是作为施工方交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做到资料齐全)。,是否可以探讨:混凝土既然是“商品”,商混搅拌站就要对自己生产的“商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当然也包括对自己所用的原材料质量负有间接责任。作为“商品”出售,生产厂家有没有必要向用户提供自己产品的全部原材料品种、质检报告和详细配方?。当然,商品混凝土是为建筑产品生
38、产环节提供半成品,属于“特殊商品”不能按一般商品对待 ,但商混企业究竟应该向施工方提交哪些技术资料比较合适?相关部门应该组织论证,统一思想。,当然,无论怎么改,商混搅拌站应该给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应按产品批量提供出厂强度的检验报告或耐久性检验报告,对混凝土拌合物的施工性能,主要是对和易性(包括流动性、粘聚性、保水性),在卸料地点进行验收,若不符合要求,可由搅拌站现场质检员在现场处理或退回生产厂进行处理(包括报废处理)。,3.4 关于对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和质量控制动向的探索 3.4.1 建设部将对建筑施工资质标准进行 修订 近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将对施行近10年
39、的建筑施工资质标准进行修订。其中在资质类别方面,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11项专业承包资质将予以取消。,本次对建筑施工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是“按照法律责任与行政许可相对应的原则,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引导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促进建筑业人才持续发展的引导机制和规范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约束机制,促进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在取消11项专业承包资质的说明中指出:“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是向建筑产品生产环节提供半成品,其质量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应由使用产品的施工企业检验把关,
40、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且该行业自律机制较为完善,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其“原则”和“说明”都没有错,是坚持与时俱进,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促进建筑业市场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也是大势所趋。 但业内人士还是担心和顾虑该项专业承包资质一旦取消,将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这是否意味着从此进入预拌商品混凝土行业的“门槛”不仅不能提高,反而被彻底拆除了?是否会再次引发恶性市场竞争?预拌混凝土质量“由使用产品的施工企业检验把关”,这道“质量关”能否真正把住?当前仅靠“行业自律机制”,是否“可以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今后的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和产品质量,究竟怎么管?值得深入思考
41、!,3.4.2 福建省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资质和产品质量管理 为加强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强化以商品混凝土试验室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保障体系,根据福建省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标准(闽建201215号)的通知、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办法,经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所管商品混凝土企业进行抽检,并对其中未经许可备案、未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未与福建省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存在着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技术问题的预拌混凝土分公司、分站“责令停止对外供应混凝土”;同时,“对其已供应混凝土的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混凝土结构强度检测鉴定”。,
42、为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厦建工2012119号),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预拌砂浆质量以及市管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其它建筑材料、构配件质量开展了监督检查工作。目前,已将2013年第一季度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向全市进行了通报。其中,详细公布了对本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所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要求各单位根据处理意见落实整改并报市质安站,由市质安站负责跟踪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至市建设与管理局。,3.4.3 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 2013年4
43、月17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闽建建20131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的通知。要求全省预拌混凝土企业除通过试验室固定式机顶盒自动上传水泥及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外,企业试验室还应登陆“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传所有设计配合比报告和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非自动采集检测报告供预拌混凝土生产时选用。,并在预拌混凝土生产前,企业应按要求登陆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生产信息登记”栏录入“生产任务单编号”等信息,选择与该生产任务单编号相对应的设计配合比编号、原材料检验编号;同时在搅拌楼配料系统中录入与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相一致的生产任务单号、生产配
44、合比等信息。并要求随混凝土拌运车向施工项目部提供该车混凝土的生产流水号。,要求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对未按要求上传所有设计配合比报告和水泥、砂、石、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检测报告,或在进行混凝土出厂(交货)检验试块检测时未录入每个试块相对应生产流水号的企业,应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动态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计分;对未按本文件要求在试块上标示相对应生产流水号的施工单位, 应按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计分;对未按文件做好相应工作的检测机构,应约谈相关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安装启用“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时间表安排:要求从2013年7月1日到12月2
45、0日,全省十个市、区,全部完成安装并启用。 省建设厅强调: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管平台是省政府全省物联网建设的一个环节,是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防止预拌混凝土生产弄虚作假、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我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质量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督促辖区内企业按时完成软硬件配备及预拌混凝土监管平台安装和启用等工作,确保顺利实施。,“福建省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动态远程监管平台”安装启用后的实施效果究竟如何?还将等待今后的实践去验证。 我个人以为,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商混企业的质量监管重点 应该放在预拌混凝土的出厂检验和交货验收环节上,一定要把好产品质量关(必须满足对预拌混凝土的施工性能、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要求);而不宜把时间和精力过多地消耗在对搅拌站所使用的原材料和生产工艺过程的监控上。,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不定期的动态抽查,无论是混凝土质量问题或是施工质量问题,希望都能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而且要严格执法,奖罚分明。在严惩违规者的同时,要奖励和宣传先进典型,让业界有明确的目标和值得学习的好榜样。,以上观点仅供参考 敬请批评指正! 联系电话:13906050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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