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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石柱食药监 刘树华,二O一二年七月,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2月28日颁布,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共有10章104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件是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7月20日起施行。共有10章64条。 立法背景: 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 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够完善。 时代需求 食品卫生法对保证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食品卫生法自1995年施行至今已十四年,随着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食品卫生法也逐渐凸显出许多问题与漏洞。,
2、2004年 “阜阳奶粉”事件。189例婴儿患轻中度营养不良、12例婴儿死亡。 2005 年“苏丹红”事件 2005年 “孔雀石绿”事件 2005年 PVC保鲜膜事件 2005年禽流感疫情 2006年 苏丹红鸭蛋事件 2008年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 2008年山东饺子事件,1、喝三漉牌奶粉,当残奥会冠军 2、天天喝三漉,绝对省尿布 3、三漉奶粉,三聚化工集团荣誉出品 4、喝三漉,尿钻石。一般人我不告诉他。 5、每天一斤奶,强壮中国肾 6、好结石,三鹿造 7、中秋送礼,三鹿奶粉! 8、牛喝三鹿结牛黄,狗喝三鹿长狗宝 9、三鹿奶粉,后妈的选择 10、每天喝三鹿 直奔黄泉路 11、牛奶,我选三鹿,三鹿牛
3、奶中国男足指定专用奶 12、唱支山歌给党听,冲袋奶粉给党喝,形势需求 作为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时期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顺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形势需要。在这之前,国务院为了加强监管,出台了503号和536号令。 加大执法力度的需求 “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食品标准的需求 “标准打架”。截至目前,我国共清理涉及可食用农产品、加工食品国家标准1817项,废止国家标准208项;清理行业标准2588项,废止323项。此外,还有大量的地方标准、食品卫生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标准交叉、重复,让企业感到无所适从。,规范食品检验检测的需求 “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对同
4、一家公司生产的月饼,卫生部门称抽查合格,质监部门却称不合格;对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含量,有的部门说会致癌,另一个部门却称可以放心地吃到底该信谁?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需求 种种“打架”,造成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混乱,出现“六七个部门管不住一头猪”、“十几个部门管不了一桌菜”的怪现象,急需立法来规范调整。,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区别,从范畴来看: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个部分。 从横向来看:安全包括卫生、质量。如毒奶粉 纵向来看:安全包括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消费等各个环节。 从内涵来看:用“安全”的概念来全面统筹,有利于减少矛盾。,第一章 总则(共10条)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
5、险监测和评估(共7条)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共9条)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共30条) 第五章 食品检验 (共5条)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共8条)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共6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共8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共15条) 第十章 附则 (共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对食品安全法中几个术语的解释 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3.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
6、、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4.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品安全法的几个重要概念,5.用于食品用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6.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7.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8.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
7、疾病。 9.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法的几个重要概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刘、消毒剂和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8、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
9、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时给予体现),(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
10、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
11、)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其他卫生安全要求的规定。 关于
12、食品生产经营中的要求,首先是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是本法对食品生产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除此之外,食品生产企业还必须满足本条一至十一项的要求。这些要求在审查通则和实施细则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食品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我们在日常巡查监管所应该时刻关注的内容。,(1)食品生产经营的环境卫生要求。库房面积应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厂房与生产产量相适应;人员操作面积、空间和设备等与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计,要能达到防止食品污染及满足其他条件的目的,保证食品安全。 (2)食品生产经营应当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企
13、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食品是否安全。食品专业安全技术人员具有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业知识,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食品进行检测、监督;管理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以有效降低各种食品安全风险。通过学习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强化责任心,使操作符合规章要求,切实保证食品安全。,(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卫生要求。这是为了防止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污染。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做到系列化、自动化、管道化、避免前道工序的原料、半成品污染后道工序的成品,防止食品与成品、生食品与熟食品的交叉感染。每道工序的容器、工具和用具必须固定,须有各自相应的标志,防止交叉
14、使用。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以及杀虫剂、灭鼠剂等必须远离食品,存放于专柜,并由专人管理。 (4)餐具等的消毒要求。必须保证使用者所使用的餐具、饮具都是经过消毒的,以达到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互相传染,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具消毒方法可采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物理方法一般是指煮沸或蒸气消毒法,化学方法一般使用消毒剂或洗涤剂,消毒剂、洗涤剂(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5)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中的卫生要求。食品的贮存、运输、装卸中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一旦食品在此过程中因与毒物毗邻等原因而使食品受到污染,将威胁人民的生产安全,损失巨大。食品的运输、装卸卫生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是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
15、工具、设备等必须是无毒无害材料做成,使用中必须按规定洗刷或消毒。二是食品装运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如散装食品装卸过程中是否毗邻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将有毒有害物质与食品、食品与非食品、易于吸收气味的食品与有特殊气味的食品混同装运等。 (6)食品的包装卫生要求。食品小包装可防止食用前的污染,方便消费者食用。包装必须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如食品包装用纸等。 (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是防止食品污染“病从口入”的重要手段。个人卫生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外观整洁,指甲常剪,头发常理,勤洗澡等。,操作前必须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在生产经营场所吸
16、烟;每道工序的人员相对固定,不得随意流动,未进行消毒和更换工作服的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岗位。 (8)食品用水的卫生要求。生产经营食品离不开水,而水也是造成食品污染和传播疾病的媒介。所以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对用水进行监测,确保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9)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一些用具、工具、容器必须采用洗涤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避免因工具、用具的不清洁或有毒而污染了食品。如果洗涤剂或消毒剂本身即含有毒素、病菌等,就会使污染更加严重,而且还因曾洗过或消毒过而忽视了进一步予以必要的清洗和消毒,失去补救的机会。,第二十
17、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
18、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释义】本条是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 (1)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如使用工业酒精(非食品原料)勾兑酒、,添加三聚氰胺(非食品原料)的婴儿奶粉、部分利欲熏心的食品生产者利用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若主观故意即构成刑事犯罪) (2)禁止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一般而言,要做到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
19、留等物质含量为零,成本过于高昂,缺乏可操作性,另外人体对这些物质有一定的耐受性。但是这些物质如果过量,就将损害人体健康。具体衡量的标准是食品安全标准。这些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就禁止生产经营。(技术手段实现) (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特点人群一般指患有特殊疾病的人,如糖尿病人,,或者身体有某种倾向的人。如易疲劳人群,根据这些人体质的不同特点,应制定不同的食品标准。 (4)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的“腐败变质”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化,感官性状发生
20、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这些食品一般含有沙门氏菌、痢疾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致病性病菌,易导致食物中毒。“油脂酸败”指油脂和含油脂的食品,在贮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等作用,而发生变色、气味改变等变化。“霉变”指霉菌污染繁殖,有时表面可见霉丝和霉变现象,这种霉菌毒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也不易被破坏,使毒品有较强的毒性。,如前几年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的陈化粮事件,就是因为陈化粮中的黄曲菌霉超标。黄曲菌霉产生的黄曲霉毒素是目前发现的最强化学致癌物,尤其可以导致肝癌。因此,按照国家的规定,陈化粮绝对不允许直接作为口粮进行销售。 (日常投诉最多) (5)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
21、肉类及其制品。现仍有一些不法分子用以上死动物生产加工肉制品。 (6)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包装污秽、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容易导致食品污染。 (7)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8)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是广大消费者的需要。广大消费者可以借助食品标签来选购食品。因此,法律规定,禁止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违反本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等八项要求的,依据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证照许可)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免照行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摊贩管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
23、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违反本条规定,依据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
24、十条 取得许可证及许可证内容的具体细则。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变更条款,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
25、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从业健康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员工建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员工的健康检查,员工患病及时申报等。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健康证明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经过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后取得的书面证明文件。食
26、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过期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合格后,才能继续上岗。 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指甲常剪、头发常理、经常洗澡等,经常保持个人卫生。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进行操作接触食品前或便后以及接触污物以后将手洗净,方可从事操作或接触食物。 安排患有本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第八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
27、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释义】本条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的规定。 对于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员要求在相应产品的实施细则中都做好明文规定。 一是 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使职工树立“食品安全无小事”的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二是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使食品从业
28、人员树立起食品安全的法治观念,增强守法的自觉性;三是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增强保证食品安全的自觉性。四是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机构是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基础。每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应经过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检验机构,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
29、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法律规定记录的事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
30、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
3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内容。 预包装食品不像散装食品,让人容易分辨其品种、色泽、形象、气味等,无法让人直观地辨别这种食品,并感受到该食品的质量好坏。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如实标明本条所规定的内容。以利于食品经营
32、者和消费者进行辨别、选购和监督。 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非法添加)。,【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的规定
33、。 本条作了上述规定,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一是食品生产者必须依照食品安全标准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包含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不得滥用),二是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其他任何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按照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外;现阶段除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和2007年以来卫生部新公告的食品添加剂之外,未经安全评估,必须禁止使用其他任何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得非法添加) 日常巡查或监管时要做的是:一查两台帐、和进货记录和食品标
34、签;二查原料库;三查配料车间。,如违反本条规定,依据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添加剂包装),【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
35、装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保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经营者则要依据则要求进行采购查验。 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
36、、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要求的规定。 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普通食品不能声称保健功能,并应当对标签、说明书上的内容负责。经营者要依此进行采购查验。,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释义】本条是对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以及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37、进行了规定。,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与药品是两种具有不同功能的物质,食品与药品不应混同,应当区别监管。对此,本条明确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意在防止在食品中滥加药物对人体造成损害。 一些中药材在传统中医实践中,既是药品又具有相当长食用历史,或是至今民间仍在广泛食用,不能被视为是“添加药品”。 药食两用的中药名单87种: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
38、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甜、苦)、沙棘、牡蛎、芡实、花椒、赤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酸枣、黑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椇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椹、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违反本条规定,依据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
39、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
40、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释义】本条是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报告的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的处置义务。 (2)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义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3)监督部门的通报义务。 违反本条,依据第九十五条处罚。,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41、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目的,一是明确有关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的执法权限,并将执法行为具体化;二是赋
42、予有关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措施,以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执法效率。本条在执行中应当注意有关行政措施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及省、市、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委托后也可施行)。根据本条规定,有关监督部门具体有权采取的行政措施包括: 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食品安全与食品生产的过程具有密切联系,而且食品成品很难直接反映生产过程的的情况。所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深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包括生产车间、销售场所等。,按照本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委托部门可以直接
43、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义务给予配合。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动态跟踪监管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同时食品安全监管的范围非常广泛,要求监管部门对每一个食品进行检查是不可能的,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的角度看也不必要。在日常监管活动中,有关监管部门使用较多的方法是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通常要按照自制的规划、计划、用料、技术标准、生产流程等文件资料进行,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内部文件资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食
44、品安全情况,因此,有关行政机关查阅、复制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是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方式。本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予以检查封存,禁止转移或者变卖的行为。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予以扣留,以确保其不被转移、变卖的行为。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权利,一是可以防止有关的物品继续使用或者流入市场,给消
45、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留证据。 5.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检查封闭,禁止继续使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赋予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权力,一是可以防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利用该场所从事违法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二是可以为进一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保留证据。有关经管部门在采取查封场所的措施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通知被执行人到场,由被执行人签字,对场所出入口粘贴封条等。,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6、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规定。 1、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使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了不信任感,归因于诚信缺失。 2、加强诚信建设,构建诚信的道德基础、诚信的人格和诚信的制度。 3、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4、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47、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一,关于执法部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第二,关于处罚,是并处。,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
48、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
49、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本法所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二十八条对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了规定,第四十四条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申请安全性评估作了规定,第五十三条对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作了规定。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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