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运物流风险控制实务--法律讲座刘铭纲律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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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 运 物 流 风 险 控 制 实 务 操 作 - 法 律 讲 座 - 刘铭纲 著作权所有,盗用者必究,简介,本PPT为运输物流业法律专家刘铭纲律师讲课内容 刘先生毕业于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曾任职于上海市政府发改委;央企-中国华润(华源)集团法律部长、后职世界4大物流巨头-荷兰TNT大中国区。 有超过20年著名500强高级管理实战经验,在国内外多家著名企业的合规管控与法律事务方面经验丰富。 著作权所有,盗用者必究 联系:,* 总 论 *,“货物运输”、“代收货款”是物流运输的主要二大业务。在现今的业务操作中,运营风险无时不在,陷阱随时出现。如何涉及流程?如何规避? 今天在总论中,我们就围绕“二
2、个业务”及衍生出来的“三个合同”: 即货物运输、代收货款、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代理合同的问题进行一次培训讲解,从法律角度来理清它们的关系。 法律关系: 发货人(卖方) 买卖关系 收货人(买方) 运输关系、代理关系 承运方(我方) 没有法律关系,“货物运输”与“代收货款”关系,“货物运输”衍生出“代收货款”,是一项运输的附属金融业务。 目前法律还没有相关规定,复杂且风险较高,有人形容是“赚卖白瓜的利润,承担卖白粉的风险”(0.8%收费),所以工作中一定要有风险意识。 “代收货款”是基于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向收货人收取货款一种代理关系。因此,我们只对发货人负责。我们与收货人是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需对
3、收货人负责。 “代收货款”的履行,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发货人与收货人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的约定。 下面我们看个案例就理解了-,案例:南通-包头纠纷 (分析本案存在哪些错误,见红字),2010年10月8日,南通5发包头两件模具,代收货款2.4万元,货于14日到达包头6。 包6经理联系收货人李勇,李在电话里说“你给我送过来吧,我给你加400元送货费”。我们就把货拉了过去。到达后我们把车停在收货人厂外,收货人称要先验货再付款,我公司也让他看了,收货人拿出他与南通厂家签订的买卖合同,提出:1.代收货款与实际不符,实际货款为2.6万,已支付4000元,还欠2.2万;2.模具需厂家安装调试后才能付款。
4、我们当时回复:我们只负责收钱,其余你和发货人协商,你给钱我们就卸货。但他们间通电话没有达成一致。 收货人当时找来4-5台车把我公司车围住,不给卸货就不让我们离开。车在达旗呆一个晚上。 我们打“110”报警,110说你们是经济纠纷不给处理,收货人也不抢,现场图片,车辆被围,货,就是不让我们走。在这期间我一直联系发货人,但没结果。和收货人协商多种解决办法,也未果。 收货人检查模具,发现和合同上的尺寸不符无法使用。收货人非常生气,给发货厂家打电话也不接,发货人说他白白损失了4000元首付款和两个多月时间。要扣下模具等发货方来人处理,要我们给他出个证明,帮他协调处理。 我们承诺将模具先扣下不返给发货厂
5、家,等事情解决完再处理。他同意了,并要求我们,如果把模具给厂家返回,我们公司就赔偿4000元。我们就把模具拉回公司了。 错误点: 1)不能先验货再付款;2)不能随意送货上门;3)不能以经济纠纷事由报警;4)我们只对发货人负责,不应给收货人任何承诺。,买卖合同 样本 (支付条款),* 分 论 讲 解 * (刘铭纲),一、 运输场地租赁(一级总经理培训适用) 二、 货运车祸赔偿(一级总经理培训适用) 三、 “常规合同”介绍 四、 “运输合同”介绍 五、 “免责条款” 六、 “保价” 七、 “货物运单”介绍 八、 收货人拒收;并拒付“代收货款” 九、 收货人强行卸货;并拒付“代收货款”,十、 收货人
6、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要求退货/退款。 十一、 承揽“代收货款”业务注意事项 十二、 “代收货款”必须坚持“先付款后提货”原则 十三、 送货上门的“代收货款”业务 十四、 一级公司业务中提出的法律问题解答 十五、 提、送货流程违规被诈案例 十六、 案例分析考题 十七、 货运争议、纠纷、诉讼现状介绍,一、公司的场地租赁,中国土地管理分为:1.城市土地 2.农村集体土地 城市土地:不管什么土地性质(“使用权出让土地”;还是“划拨土地”),都可建房、买卖、出租,可以获得商品房产证。但须交土地使用权出让费。 农业用地:1.建住宅房没有商品房房产证(俗称“小产权证房”)买卖、商业出租,都不合法,无法获得商
7、品房产证。2.批准成为商业用地建的房,才可以出租。 注意点: 1. 我们在场地租赁时,一定要查核它有无房产证。不然公司新场地无法工商登记。 2. 是二房东出租的,一定要看到大房东出具的同意函,不然公司新场地也无法办理工商登记。 3. 租地建房的,商业建房必须报批,获得国家“三证”,不然拿不到证照,属于违章建筑。国家规定违章建筑不能出租,签署的出租合同无效。 4. 租赁场地不要签长约,不要过多预付。,二、货运车祸赔偿,1. 赔偿依据: 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2. 赔偿内容: 一般伤害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误工住宿费、营养费。 有伤残的再赔偿: 残疾赔偿金(最高20年)
8、、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与后期治疗费。 死亡的再赔偿: 死亡补偿金(最高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精神损失赔偿: 通常一次性1-5万,最高到5-10万不等。 3. 车辆保险理赔: A. 商业保险: 有10万、20万、30万、50万几种 B. 交通强制险: 共12.2万(11万死残、1万医药、0.2万车损) 有主、次责的都要全额赔付,无责的最高按10%赔付 (交通强制险是全额赔偿,商业保险是责任划分赔偿。),三、常规合同介绍 (红字为重要条款),1双方名称和住所 (A;自然人:必须身份证载入合同; B;法人:第一次签约必须出示营业执照; C;非法人的分公司没有对外缔约能力) 2标的 3数
9、量 4质量 ( * ) (检验标准: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B;样品封样) 5价款、结算方式 6地点、期限 7违约责任 ( * ) (合同必须有违约条款,没有约束力的契约不是真正的合同!),四、运输合同特点介绍 (红字为特有条款),1双方名称和住所 2标的与数量 3价款、结算方式 4地点、期限 5违约责任 6. 免责条款 (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中货物灭损承担赔偿责任; 但赔偿有约定的从约定。) 7特别指定 (交付前,托运人可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 地点和收货人,但要赔偿我们损失。) 8. 留置 (不支付运输费、保管费的,我们有货物留置权) -留置是债权担保的一种形式。,五、免责条款 -
10、免除自己承担的责任,为防止霸王条款,法律规定货运单中下列免责无效: A. 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 B. 没有以合理方式提请客户注意风险的。 总结: - 你提示客户了吗? 我们运输中有无重大过失? (案例2006沪二中474号 “佳吉快运”上诉案) 1.我们对运单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明确的风险提示,并由客户签署确认? 2.我们能否证明自己非重大过失 ? (能否说明货失、货损原因是关 键!并且货失必须及时报警。),案例:2006沪二中474号“佳吉快运货物灭失”上诉案,2006年2月太仓“富豪铜业”委托上海“佳吉快运”运输3吨铜管(82000元)到厦门,由于外包装问题,铜管压扁导致拒收。为此富豪铜业
11、要求佳吉快运运回。运单上特别约定:货物不保价,未保价声明货物价格的按运费2-5倍赔。并有黑字体专门标明提示。到货后,铜管缺货0.5吨。 富豪铜业起诉要求赔偿13700元,而佳吉快运只同意按照运单的特别约定赔偿1250元,一审青浦人民法院判决佳吉快运赔偿富豪铜业13700元。理由:法院认为(1)运单的赔偿特别约定是霸王条款无效;(2)佳吉快运无法说明灭失原因,也没有积极报警,属于重大过失。 原审判决后,佳吉快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焦点争议集中在:1.运单的特别约定条款是否有效?2.货物灭失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1)运单的特别约定是真实、自愿的,并有黑字体专门
12、标明提示。富豪铜业知晓并签字认可,故合法有效;2)在有无重大过失问题上,本案没有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只是推测“被盗”或“颠簸丢失”,如被盗,佳吉快运没有积极报案追寻,也无具体运货人、车记录,管理明显不善;如颠簸丢失,佳吉快运没有进行封闭运输或跟车押运。 最后判决:运单的赔偿的特别约定条款有效,但佳吉快运中有重大过失,仍然需赔偿原告137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保价”,由于免除自己货损责任通常为法律所不允许,但运输行业货损又大。为了降低风险,保护我们承运方利益,就出现了“保价”这种运输行业通用的自我保险形式。 保价的三种情况: 1. 客户没有保价,合同中也没有风险提示,就按照合同中
13、自定的免责处理理赔(按运费2倍赔偿)。- 法院不支持 2.客户没有保价,但合同中有明确风险提示,提请客户阅读后再签署(按运费2倍赔偿)。 - 法院基本支持(各地判决胜负7/3开) 3. 合同中有保价的,按照保价额理赔,不管数额大小(保价额与货值对应)。 - 法院全支持,七、货物运单解释(正面)-为什么条款要客户签字确认?,八、收货人拒收;并拒付“代收货款”的情况,依照法律,应由发货人自行向收货人交涉索要该货款,货物送仓库留置,我方作为代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处置呆死货要小心。 法律规定:发货人已交由我承运人运输的货物,不管收货人拒收货物与否,有明确交付地点的,风险由发货人承担;没有明确交
14、付地点的,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只有货物质量不符要求,收货人拒收货物的,风险由发货人承担)。 -不管以上哪种情况,我方作为货物运输方和货款代收方都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要主动去向收货人做承诺。,案例;拒收与呆死货,2010年5月27日一批药品由武汉22发往徐州,货物在6月1日到货徐州,2货到分公司后,多次与收货人联系提货,客户不提,拒收此货,也与发货人进行联系,未回复处理结果。直到2011年3月按呆死货处理程序,上报集团备案,经过区域与集团审批,将货物进行处理,当时,也未再和发货、收货方联系。 当时此批货物共计上报集团226票,因徐州公司库房面积不够使用,需将部分线路发货转移到到货仓库,由于此批呆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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