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法制》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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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秦的法制,从秦国到秦朝,焚书,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制曰:“可。”,制书:是皇帝颁布重大制度时使用。 诏书:颁布不属于重大制度的命令,多用于对群臣的训示和答复臣僚的上奏。,秦的灭亡,秦二世、赵高与子婴 “指鹿为马” 李斯:谋反罪,具五刑、夷三族,罪与罚,谋反:具五刑(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汉书刑法志 )和夷三族,罪与罚,见知不举;不直;纵囚;失
2、刑 甲告乙偷马并伤人,由丙来审理 贼杀人;伤害;盗窃 群盗;投书;逃避徭役;盗徙封 不孝;擅杀子 按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区分故意和过失;共同犯罪加重处罚;自首减刑;连坐;诬告反坐;并合论罪;,死刑,枭首;弃市;腰斩;磔;车裂,身体刑,1黥刑。即夏、商、周时代的墨刑。 2劓刑。 3斩左趾。是砍去罪人左脚的刑罚。 4宫刑。 5髡刑。髡刑是剃去罪人头发鬓毛的刑罚。古代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故剃去头发也是对身体的一种损害,而且还带有耻辱刑的含义。 6耐刑。剃去鬓须保存头发谓之“耐”。耐刑程度轻于髡刑。 7笞刑。笞刑是杖击罪人身体
3、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秦的身体刑往往与劳役刑结合使用,特别是髡刑与耐刑一般都配以徒刑。在秦墓竹简中经常有“黥为城旦”、“劓为城旦”、“耐为鬼薪”的记载。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秦朝的刑罚的严酷。,劳役刑,1城旦舂。是强迫罪人从事修筑长城、舂米一类重苦役的刑罚。男子旦起筑城,女子早起舂米,故谓之城旦舂。城旦舂是秦朝徒刑中最重的一级。 2鬼薪白粲。是次城旦舂一级的徒刑,即强制罪人从事砍柴祭鬼、择米一类苦役的刑罚。其中男为鬼薪,女为白粲。 3隶臣妾。是强制罪人服各种官府杂役的刑罚。男为隶臣,女为隶妾。 4司寇。是强制犯罪人从事“伺察盗寇”之类劳役的刑罚。其中,男作司寇,女作如司寇。 5候。是轻于司寇的一
4、种劳役刑,性质与司寇基本相同。候刑可以与耐刑等较轻的身体刑结合使用。,其他种类,流放刑:迁。是将犯罪人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多是迁往新占领、新开拓的地区或是蛮荒之地。有时将犯罪人全家迁往某地。谪。是将犯罪人罚往戍边的刑罚。有时则作为赦免重刑的替代方式。 财产刑:赀刑。赀即是罚,具体有赀甲、赀盾、赀戍、赀徭等。大体上说,秦朝的赀刑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或作为对某些特殊身份者的优待。 身份刑:夺爵。夺爵是剥夺犯罪人原有爵位的刑罚。一般是针对有爵位的高级官员使用,有时也作为一种附加刑与其他刑罚并科。废。是指终生剥夺犯罪人担任国家官吏资格。,民事法律,主体:皇帝、贵族、官僚;商人、赘婿、继父;隶臣妾 所
5、有权:土地和其他财产 契约:买卖契约和借贷契约 婚姻、家庭和继承:登记程序(强调国家干预),田律,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呵禁所(设置警戒的地域)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厩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胪(评比)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酒束脯,为皂者(饲养人)除一更,赐牛长日三旬;殿者,谇田啬夫,罚冗皂者二月。其以牛田,牛减协(腰围),笞主者寸十。,关市律(管理市场和税收等的官名),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音向)中,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 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缿里,使买者看见投
6、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工人程,“冗隶妾二人当工一人。” “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于工匠一人。,经济法律,对农业的保护 对畜牧业的保护 赋税:田赋、口赋和户赋 徭役:陈胜、吴广从大泽乡到渔阳 商业 手工业 货币,司法制度,司法机关:1.廷尉。在中央,廷尉是皇帝之下的最高司法官,是中央“九卿”之一,负责全国法律、司法事务。作为最高法律官员,廷尉在秦朝法律工作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2.郡、县。在地方,郡、县、乡、亭各级行政机关都设有相应的专职或兼职司法官员,处理本地区的司法事务,郡守、县令啬夫。,“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在秦朝,诉讼的提起大致有两种方式,即自诉和官纠。自诉是指被害人自行向官府控诉犯
7、罪。官纠则是国家各机关、各级地方官府主动追捕犯罪并进行审判。在秦朝各级官吏都有执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职责,民众亦有告奸的义务,因此无论是自诉、告奸还是官府自行追捕犯罪人,都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审讯并处罚犯罪者。 自诉分为“公室告”犯罪和“非公室告”犯罪两类。 “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他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法律答问,审判制度,依据秦墓竹简封诊式中的大量案例分析,秦朝审理案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和相对完善的制度。 1现场勘察和检验。封诊式中“穴盗”、
8、“经死”、“贼死”和“出子”等案例详细记述了官府对入户盗窃、自缢死亡、他杀死亡、女子流产死亡等死亡案件进行现场勘验的经过。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秦朝在诉讼过程中注重收集证据、询问证人,并认真进行现场勘察和检验。 2拷讯。在“有罪推定”原则下,为审结案件而对犯罪人实施拷讯是合乎法律的程序。按照秦朝法律的规定,讯问人犯应先以言辞为主,反复讯问。若不用拷讯而能审得实情,则是“上策”。若再三审讯而仍不得实情,才可以动用刑讯取得口供。 3爰书。是记录司法活动的文书,包括案情、犯人供词、证人证词以及拷讯等文字记载。秦朝法律规定各种审判案件都应该有这种爰书。 4乞鞫。指要求重审案件称为“乞鞫”。“乞鞫”可由被
9、告自己提出,也可由他人代为提出。,监察制度,中央为御史大夫:监督官员;送达上奏文书;参与司法审判 地方:监御史,直接受御史大夫节制,特点,法家的法治思想 君主制中央集权制的专制政治制度 “事皆决于法”的法律制度 轻罪重刑的刑罚制度,第五章 汉代的法制,一、历史背景(1),项燕和王翦(项梁和项羽) 前209年陈胜、吴广大泽乡起义(群盗),政权为“张楚” 刘邦,押送刑徒去骊山 项梁自称武信君,熊心为楚怀王 子婴,1、刘邦与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馀悉除去秦法。 正确理解“约法三章”:汉书刑法
10、志曰:汉兴,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又考惠帝四年始除挟书律,吕后元年始除三族罪、妖言令,文帝元年始除收孥诸相坐律令,二年始除诽谤律,十三年除肉刑,然则秦法未尝悉除,三章徒为虚语”; 汉高祖时期的其他立法:按军功授田;士兵复员免徭役;农民回家恢复原有田业;奴婢免为庶人;商人不得衣丝乘车 。,1、约法三章,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巿。吾与诸侯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馀悉除去秦法。 约法三章的局限性,刘邦,组织军队复员 赐军吏爵位 招抚流亡 释放奴隶 从分封异姓王到分封同姓王:白马之盟 汉景之后对同姓王的削弱,2、
11、韩信,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从齐王(蒯通)到楚王再到淮阴侯,郡县与分封并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异姓王时期 谋反(从虚到实):斩,夷三族,3、萧何与九章律,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主张实行黄老无为政治,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推行轻徭薄赋,约法省禁的政策,4、叔孙通与傍章,“吾乃今日方知皇帝之贵也!” 傍章十八篇,汉简,5、“汉承秦制”与“黄老思想”,立法:九章律对秦法的继承;二年律令; 行政管理:三公诸卿制、郡县制(100多个郡) 刑罚:肉刑体系 按军功授田制 汉惠帝、曹参、吕后、文帝、景帝、窦太后都主张实施“清静无为”“约法省刑”的黄老思
12、想,1984年湖北江陵张家山二四七号墓发现,二年律令共有竹简526枚,简长31厘米。简文含27种律和1种令(津关令)。律、令之名均与律、令正文分开另简抄写。 二年律令是全部律令的总称。简文中有优待吕宣王及其亲属的法律条文,吕宣王是吕后于吕后元年(前187年)赠与其父的谥号,与二年律令共存的历谱所记载最后年号是吕后二年(前186年),故推断二年律令是吕后二年施行的法律。,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为人名田宅,能先告,除其罪,有(又)畀之所名田宅。,二、历史背景(2),汉武帝时期中央集权的问题 七王之乱:收地方权力归中央 皇权与相权:收相权归皇权;公
13、孙弘 张汤:越宫律;巫蛊案,廷尉;淮南王谋反案;腹诽罪。升至御史大夫 赵禹:朝律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共计篇,构成汉律主体部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思想:“性三品”;“大德小刑”论 ;“德刑时令说” ;“春秋决狱” ;“律学”的产生 一是神权政治论,“天人感应”和“天罚”。二是“阳尊阴卑” 与宗法等级观,法律维护贵贱名份。 三是“阳为德,阴为刑”的德主刑辅理论和德刑时令说。四是引经决狱,据经解律。 经学的神学化与“大德小刑”论。经学的阴阳五行化与“德刑时令说”。儒经的法典化与“春秋决狱”。 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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