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稿1.doc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稿1.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规范修订稿1.doc(15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目 录第一章 总则4第二章 一般规定4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4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5第三节 对时5第四节 观测种别5第五节 观测时次6第六节 观测项目6第七节 观测时距6第八节 观测程序7第九节 地面观测簿7第十节 观测记录7第三章 观测场所8第一节 观测值班室8第二节 观测平台8第三节 基准观测点8第四节 观测场9第四章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10第五章云12第一节 云的分类12第二节 云的观测13第三节 云的记录14第四节 云的报告16第六章 能见度18第一节能见度的观测18第二节能见度的目测18第三节主导能见度21第四节跑道视程24第五节垂直能见度26第七章天气现象27第一节 天气现象的分类27
2、第二节天气现象的观测27第三节 天气现象的记录27第四节 天气现象的报告30第八章气压33第一节 气压的观测和记录33第二节 气压的报告33第九章气温和湿度34第一节 气温和湿度的观测34第二节 气温和湿度的记录34第三节 气温和湿度的报告34第十章 地面风35第一节 地面风的观测35第二节 地面风的记录35第三节 地面风的报告36第十一章 降水量和积雪深度37第一节 降水量的观测37第二节 降水量的测定38第三节 积雪深度38第十二章 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和特殊天气的发布39第一节 机场特殊天气报告标准的制定39第二节 SPECI发布标准39第三节 SPECIAL发布标准41第四节 机场特
3、殊天气报告的编发42第十三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43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43第二节 封面、封底及扉页有关项目的录入44第三节 各项目的录入45第四节 各项目的挑选和统计46第十四章 民航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53第一节 编制和上报要求53第二节 封面和扉页及封底有关项的录入54第三节 各项目的录入54第四节 各项目的挑选和统计54第五节 台(站)迁址前后记录的统计56第十五章 月(年)总簿编制中不完整记录的处理66第十六章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68第一节 编制要求68第二节 各项目的填写69附录一 云状记录简字表70附录二 各类云常见云底高度范围表71附录三 4678电码表72附录四
4、天气现象类别种别名称和记录简字表73附录五 天气现象强度判定标准表74附录六 主要的降水现象的特征和区别75附录七 降水现象强度判定表76附录八 电码格式的例行和特殊报告模板77附录九 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报告模板81附录十 例行观测簿86附录十一 特殊观测簿88附录十二 事故观测簿90附录十三 气象要素的单位和记录精度91附录十四 缩写明语格式的本场例行和特殊报告中的数字要素的范围和分辨率92附录十五 电码格式的例行和特殊报告中的数字要素的范围和分辨率94附录十六 用于机场报告的选择标准95附录十七 机场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特殊天气报告(SPECI)的电码格式96附录十八
5、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97附录十九 观测月总簿、年总簿样本103附录二十 术语和定义13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保证观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民用机场)的气象地面观测工作。第三条 用于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工作的设备和业务软件,其技术手册、操作手册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观测方式和任务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是在观测平台或地面通过人工或者利用设备对本机场及其跑道、进近着
6、陆及起飞爬升地带的气象要素及其变化过程所进行的系统、连续地观察和测定的活动。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方式分为人工观测和自动观测两种。人工观测是指以人工方式目测云、能见度、天气现象,使用常规观测仪器测量其他气象要素的观测方式。自动观测是指云、天气现象以人工目测为主,其它要素全部采用自动观测设备测量的观测方式。第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主要任务如下:(一) 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部门、航空承运人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本机场地面气象观测情报。(二) 为航空气象预报、航空气象科学研究提供依据,为机场气候分析积累历史资料。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观测种别
7、、时次、项目、时距和程序进行观测。(二)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在相应的观测记录簿中进行记录。(三)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发布例行天气报告和特殊天气报告。(四) 按照本规范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月总簿、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年总簿和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档案簿。第八条 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和应急观测仪器设备。当主用观测仪器设备不能使用时,应当采用备份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当主、备用观测仪器设备全部不能使用时,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应急观测仪器设备完成观测工作。变更观测仪器设备时,应在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簿(例行)纪要栏内说明。第九条 当空中交通管
8、制或其他部门的气象观测显示终端显示的数据与气象服务机构显示终端显示的数值有差异时,应当以气象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第二节 时制和日界第十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采用协调世界时(UTC),观测记录及资料统计以16时为日界,编报以24时为日界。第三节 对时第十一条 使用自动观测设备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以自动观测设备中央处理单元的内部时钟为观测时钟:(一) 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天00时对时。当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与GPS授时相差大于30秒时,应当按自动观测设备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调整中央处理单元的时钟,保证误差在30秒内;(二) 非24小时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每天第一次观测前对
9、时。第十二条 未使用自动观测设备的气象服务机构,对时时间自定,但应当保证观测时钟误差在30秒内。第十三条 对时情况应当记录在值班日记中。第四节 观测种别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分为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和事故观测三种。其中:(一) 例行观测是指按指定的时间、次数和项目而对有关气象要素进行的观测。通常每小时观测一次,也可每半小时观测一次。(二) 特殊观测是指在两次例行观测之间,当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向风速、气温、气压等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达到规定的标准时而进行的观测。对于实施每半小时一次例行观测的气象服务机构,如果按规定不发布SPECI,则无须在特殊观测簿进行相
10、关的记录。(三) 事故观测是指当本场或本场附近区域发生飞行等级事故或意外事件后立即进行的观测。第五节 观测时次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时次分为24小时观测和非24小时观测。第十六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观测时次:(一) 民用运输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24小时观测。其中,国际机场及参与国际气象情报交换的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实施24小时有人值守的观测;其他民用运输机场气象服务机构可以在飞行活动结束后实施无人值守的观测;(二) 通用机场可以实施非24小时观测,并且根据本机场的飞行需要确定气象观测的时次。第十七条 变更观测时次时,应当从某月的第一日开始。第六节 观测项目第十八
11、条 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的基本观测项目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跑道视程、气象光学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湿度、最高气温、最低气温、降水量、积雪深度、雾凇、霜、雨凇。第十九条 实施例行观测时,观测项目应当包括基本观测项目中的所有内容。第二十条 实施特殊观测时,观测项目为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气象光学视程、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和湿度。第二十一条 实施事故观测时,观测项目应当包括云、垂直能见度、主导能见度、气象光学视程、跑道视程、天气现象、地面风、气压、气温和湿度。第七节 观测时距第二十二条 例行观测时距为10分钟。整点观测自50分开始,55分开始采集数
12、据,58分前发出报文,因出现特殊天气需调整发报时间时,可适当延迟,但不得晚于00分;半点观测自20分开始,25分开始采集数据,28分前发出报文,因出现特殊天气需调整发报时间时,可适当延迟,但不得晚于30分。报文发出后至整点(半点)出现特殊天气时,应当发布更正报。第二十三条 特殊观测时距不大于5分钟。第二十四条 事故观测时距不大于10分钟。第八节 观测程序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先室外后室内,先目测后器测的程序进行观测,具体观测程序如下:(一) 整点的例行观测自第50分(含)开始进行目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在55分(含)进行器测项目数据采集(读取),在58分前发布报告。(二) 半点的例行观测自第20(
13、含)开始进行目测项目的观测和记录,在25分(含)进行自动观测设备的半点数据采集,在28分前发布报告。(三) 特殊观测应当在观测完毕后立即发布特殊报告,最迟发布时间为自特殊观测开始后的第5分钟。(四) 得知发生飞行事故或意外事件后,应当立即按规定项目进行事故观测,观测记录应当立即封存。第九节 地面观测簿第二十六条 地面观测簿分为例行观测簿、特殊观测簿及事故观测簿三种。第二十七条 地面观测簿采用A4纸印制,样本模板分别见本规范附录十例行观测簿、附录十一特殊观测簿和附录十二事故观测簿。其中例行观测簿和事故观测簿应当永久保存。第十节 观测记录第二十八条 民用航空气象观测记录采用协调世界时(UTC),以
14、16时为日界。第二十九条 例行观测、特殊观测及事故观测数据应当分别记录在相应的地面观测记录簿内。第三十条 地面观测簿时间的记录应当包括小时数和分钟数,小时数和分钟数均为两位数字,分钟数应当记在小时数的右上角。第三十一条 应当使用HB铅笔进行记录。字迹应当工整、清楚,不应在原始记录上涂抹或字上改字。记录有错时,用铅笔在整个错误记录上划一斜线“”,并将正确数据记在错误记录的后面或右上方。第三十二条 校对记录时发现错误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笔更正,将整个错误记录上划一斜线“”,并将正确数据记在错误记录的后面或右上方。第三十三条 例行观测迟测时应当及时进行补测,记录补测时间应当加记方括号“ ”。每小时一次的
15、例行观测,迟测超过正点应当30分钟按缺测处理;每半小时一次的例行观测,迟测超过正点15分钟应当按缺测处理。第三十四条 缺测时,应当将自动观测设备的有关正点数据抄入地面观测簿(例行)中,目测要素和无法从自动观测设备中获取的器测要素应当在相应栏内记“”,并将有关情况在纪要栏内说明。第三十五条 气象要素的数值均以阿拉伯数字记录,只记录数值,不记录单位。第三章 观测场所第一节 观测值班室第三十六条 观测值班室是观测人员的室内工作场所,应当为四面有窗的建筑物,能使观测员看到机场跑道和随时监视室外的天气变化。第三十七条 观测值班室内应当配置自动气象观测系统、应急观测设备和用于观测工作的图表、工具,根据气象
16、台站气象设备配置尽可能配置卫星云图、天气雷达等显示终端。第三十八条 观测值班室的大小,应当根据安置的设备情况确定,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第二节 观测平台第三十九条 观测平台是为了观测员对本机场区域的天气状况进行目测而设立在紧邻观测值班室旁的固定场所。除因特殊情况外,观测平台与机场基准点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千米,与机场基准点(ARP)的高度差应当小于20米,观测员在平台上能够目视以下范围:(一) 最为常用的跑道及其最后进近区域;(二) 以观测平台为圆心,四周各方位每个象限的至少一半的自然地平线。第四十条 观测平台上观测员不能直接目视跑道(或部分跑道)时,应当安装用于观测跑道天气状况的视频摄像设备,
17、以弥补观测员无法目视跑道的不足。 第三节 基准观测点第四十一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选定最接近机场基准点的沿跑道安装的自动气象站所在的位置作为基准观测点,该点所在的自动气象站用于观测代表机场综合天气状况的气象要素,其观测数据用于例行天气报告(METAR)和机场气候资料统计。第四十二条 基准观测点附近应当设置一套备份自动气象站,其位置与主用设备的位置连线平行于跑道中线,基准观测点的自动气象站与备份自动站相距小于10米。第四节 观测场第四十三条 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固定机场应当设立气象观测场。观测场用于观测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场内安装自动气象站、固定量雪尺等用于民用气象活动所需的设备和仪器仪
18、表。除特殊情况外,观测场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应当设立在观测值班室附近,以便观测员实施观测。(二) 与周围大部分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基本相同,土壤性质与附近地区的基本一致,海拔高度应当尽可能地接近机场跑道的海拔高度。(三) 应当避开飞机发动机尾部气流和其它非自然气流经常性的影响,不应当选择在大面积的水泥地面附近。(四) 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应当存在1米以上作物或树木。(五) 观测场面积应当为25米25米或16米16米。(六) 观测场围界距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应当大于或等于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或者障碍物遮挡仰角小于或等于18.44度;离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大于或等于该障碍物高度的十倍,或者障
19、碍物遮挡仰角小于或等于5.71度;离较大水体至少在100米以上。 (七) 观测场及设备设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保护,应当保持长久性并保护四周环境条件。第四十四条 气象观测场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场地应当平整,场内种植草皮,草高不应当超过20厘米;(二) 应当测量观测场的海拔高度并精确到1位小数;在观测场围界竖立海拔高度桩,标注海拔高度线,并注明海拔高度和测定日期;(三) 应当测定观测场中心点的经度和纬度并精确到秒;同时,场内应当钉立南北线钎;(四) 观测场及四周应当保持气流畅通。四周设立的围界应保持场内设备、仪器完好正常,高度为1.2米;(五) 应当在观测场北面设立进场入口。仪器
20、安置点的北边应当铺设0.3米宽的小路,路面应当用碎石子、砖块或混合土铺设。第四章 观测仪器设备的安装第四十五条 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固定机场应设观测值班室、观测平台、观测基准点、观测场,应当根据机场气象台建设规范建设气象观测设备设施,配置气象观测仪器。第四十六条 常规观测仪器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百叶箱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百叶箱应当水平地用角铁或螺钉牢固地安装在观测场内特制的箱架上,箱门应当朝正北;2、 箱架应当高出观测场地面1.25米,牢固埋入地下。采用独柱形支撑架时,应当设立固定的地基底座;3、 箱内靠近箱门的顶板上,应当安装一盏不超过25瓦的白炽灯照明。(二) 干、湿球温
21、度表的安装应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固定式干、湿球温度表垂直悬挂在百叶箱内,安装在温度表支架横梁两侧的环内。干球温度表在东侧,湿球温度表在西侧,球部向下,球部中心距地面1.5米;2、 湿球温度表球部包扎纱布,纱布长约10厘米,下部浸入一个带盖的专用水杯内,杯口距湿球球部约3厘米,杯中盛蒸馏水。(三) 最高、最低气温表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最高气温表安装在温度表支架下方靠里面的一对弧钩上,其球部朝东,球部中心距地面1.53米;2、 最低气温表水平地安装在温度表支架下方靠外面的一对弧钩上,其球部朝东,球部中心距地面1.52米;(四) 毛发湿度表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毛发湿度表在气
22、温降低到10.0C前一个月左右,垂直地悬挂在百叶箱内;2、 毛发湿度表的上部使用螺钉固定在温度表支架上部的横梁上。(五) 当气温降低到-30C时,应当将酒精温度表垂直地悬挂在干球温度表的近旁,球部距地面1.5米。(六) 方向风速仪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风杆应当垂直地面并安装障碍灯和避雷装置;2、 风杯中心距地面10米,指北杆对准正北方。(七) 雨量器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 雨量器安装在观测场内的铁架上,铁架埋设牢固,筒口保持水平,高出地面0.7米。2、 在历年最大积雪深度超过0.3米的地区,安装高度可增高到1.0米至1.2米。(八) 振筒气压仪水平地放置在室内无振动的平台上,环境
23、空气流通,周围无强电磁场和干扰,环境温度在短时间内不发生剧烈变化。(九) 固定量雪尺垂直安装在观测场内雨量筒两侧,其间距不应少于6米。第四十七条 自动气象观测系统(以下简称AWOS)各采集器安装位置如下:(一)透射仪或前散射仪。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停止端和中间地带,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超过120米但不小于90米,距跑道入口处和跑道停止端向内各300米处及跑道中间地带。如果使用大气透射仪测量RVR,距跑道入口处的距离应当以大气透射仪的接收端为准。(二)气温、湿度、气压传感器。如果配置一套,应当安装在跑道接地地带且距跑道中心线一侧不超过120米但不小于90米、距跑道入口处向内约300米处;如果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用航空 气象 地面 观测 规范 修订稿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27468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