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局营改增纳税人培训教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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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目 录录 政策解读篇政策解读篇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7 (一)基本规定7 (二)纳税人分类9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及管理10 二、征税范围二、征税范围23 (一)营改增应税范围的一般规定23 (二)特别规定31 三、税率和征收率三、税率和征收率.33 (一)增值税税率33 (二)增值税征收率33 (三)适用零税率的具体范围.34 (四)扣缴义务人扣缴增值税的税率35 (五)兼营不同税率的规定.35 四、应纳税额四、应纳税额36 (一)销售额36 (二)销项税额52 (三)进项税额53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59 五、申报纳税五、申报纳税61 (一)纳税义务、
2、扣缴义务发生时间61 (二)纳税地点63 (三)纳税期限65 (四)申报表的填写及报送要求.66 (五)一般纳税人申报培训案例.120 六、税收优惠六、税收优惠.171 (一)起征点优惠171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172 (三)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181 (四)增值税抵减185 2 (五)简易征收项目186 (六)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规定187 七、发票管理七、发票管理.188 (一)发票使用188 (二)抵扣凭证190 (三)发票认证期限194 (四)货运专用发票195 八、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政策八、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免税政策.200 (一)免抵退政策200 (二)免税政策205
3、 九、总机构为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九、总机构为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206 (一)计算缴纳方法206 (二)销售额范围206 (三)进项税额范围206 (四)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申报要求207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07 (六)其他征收管理要求.207 十、改革试点期间政策衔接十、改革试点期间政策衔接209 (一)税收收入归属209 (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209 (三)外出经营的税务处理.210 (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211 (五)跨年度业务的税务处理.211 十一、改革试点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十一、改革试点纳税人的会计处理.212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212 (二)增
4、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214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214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215 办税指南篇办税指南篇 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217 (一)设立登记217 (二)变更登记222 3 (三)个体双定户停、复业.226 (四)注销税务登记227 (五)其他业务228 二、认定管理二、认定管理.232 (一)个体工商户认定管理232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234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37 三、发票管理三、发票管理.238 (一)发票领购239 (二)发票种类和用量调整241 (二)代开发票244 (三)增
5、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使用246 (四)失控发票248 (五)其他250 四、证明管理四、证明管理.255 (一)纳税证明255 (二)税务违法情况证明256 (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257 五、税收优惠管理五、税收优惠管理258 (一)减免税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258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265 (三)放弃免税权备案267 六、申报征收六、申报征收.268 (一)申报征收268 (二)税款缴纳279 七、出口退免税七、出口退免税.283 (一)出口零税率认定283 (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284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项税额单独核算286 (四)出口零
6、税率应税劳务退免税申报288 软件篇软件篇 4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291 (一)系统概述291 (二)技术服务292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292 (一)系统概述292 (二)税控开票业务流程简介.293 (三)软、硬件要求294 (四)软件使用流程图295 (五)技术服务298 三、一般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系统三、一般纳税人网上电子申报系统.298 (一)运用原理介绍298 (二)使用流程图299 (三)主要模块介绍299 四、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系统四、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系统.306 (一)运用原理介绍3
7、06 (二)使用流程307 五、网上认证系统五、网上认证系统310 六、网络发票平台六、网络发票平台310 (一)网路发票简介310 (二)网络发票开户311 (三)网络发票办理流程指南.311 (四)软、硬件要求312 (五)技术服务313 七、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免抵退)七、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免抵退).313 (一)系统简介313 (二)使用指南314 问题解答篇问题解答篇 一、改革消息一、改革消息.317 二、具体政策二、具体政策.319 5 纳税服务篇纳税服务篇 一、办税服务厅一、办税服务厅.352 (一)办税服务窗口设置352 (二)国税全市通352 (三)自助办税终端353 (四)对
8、外办公时间354 二、二、12366 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热线354 三、深圳市国税局网站三、深圳市国税局网站355 四、手机短信四、手机短信356 营改增政策文件汇编营改增政策文件汇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文 357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发文.394 三、财政部发文396 四、国家税务总局发文399 五、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文417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宣传资料 421 6 政策解读篇政策解读篇 说明:本资料中提到说明:本资料中提到“ “试点实施之日试点实施之日” ”,指,指 20122012 年年 1111 月月 1 1 日日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和扣
9、缴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 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 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即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的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应当是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向试点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 人。目前试点地区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深圳等 8 个省(直 辖市)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的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在试点地区的其他个人。 7 1.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 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
10、,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承包人和承租人承包人和承租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 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 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 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 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
11、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 缴义务人。 8 4.合并纳税人合并纳税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 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另行制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具体方法 请见政策篇第九章-总机构为试点纳税人的增值税处理。 (二)纳税人分类(二)纳税人分类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 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 人。 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含本数) 。 2.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
12、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 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 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9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及管理(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 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 的试点纳税人除外)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13、个月 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 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差额扣除征税有关规定确定销 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 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 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 计(1+3) 。 原营业税纳税人过渡期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税款所属期为 2011 年 10 月至 2012 年 9 月的连续 12 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 从 2012 年 11 月 1 日起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其 应税年销售额按试点后连续 12 个月重新计算,有效期从 2012 年 11 月 1
14、 日起。以前年度的营业额不列入计算范围。 10 (2)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 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试点实施后,以余额方式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 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 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 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 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例如,有
15、专业财务会计人 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 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 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 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 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做 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 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新开业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 日内申请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11 (5) )年应税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申 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未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律按 销售额依照增值税
16、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 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混业经营(从事应税货物、劳务并兼有应税服务的纳 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 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 无论那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属于超过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 2.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 (1)试点前 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 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 务事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所有增值税应税收入均按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 营改增
17、的小规模纳税人 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该在 2012 年 10 月 22 日前向主 管国税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通知书 (见 附件)二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超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2012 年 10 月 22 日前向 主管国税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即: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 12 )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 协议及其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 明及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
1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以 下程序,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符合年应税销售额大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标准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 40 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以下简称申 请表) ,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纳税人达到销售额标准后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发出深圳市国家税务 局责令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 (简称责令认 定通知书 ) 。纳税人应在责令认定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或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 符
19、合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纳税人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责 令认定通知书后 1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科报送不认定 1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果为“同意不 认定”的,制作、送达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准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审批意见为“不同意不认定”的,制作、送达不认 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 在原责令认定时间内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不重复受理同一纳税人的不认定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表 。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认定程序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
20、明及其复印件; 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 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 证明及其复印件;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 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 受理回执单 ,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 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 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 、税务查 14 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
21、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同时到场。 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 项通知书 ,告知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续管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后续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 (2)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 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 ,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 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
22、开业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不得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3)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5 (4)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 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的”,应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 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责令其整改。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存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
23、定设置账簿; 2.未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3.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5)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 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恢复资格的,应在经 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当月,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申请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 (6)跨区迁移 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 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办理,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 16 资格继续保留。具体办理流程为: 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 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机金税卡、 IC 卡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迁入地税
24、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 售和金税卡等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迁入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迁入后 20 天内,对迁入企业一 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 留。 复核结果正常的,维持其原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 人)资格,纳税人原辅导期限不变。复核结果异常的,符合转 入辅导期管理或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条件的,按转入辅导期或 暂停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 (7)总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企业,在批准汇总申报的当月,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 生效(由系统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分支机构被 取消汇总申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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