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精典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债务纠纷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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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精典投资有限公司、西安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债务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精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显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松,北京市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方,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延峰,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山东长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崇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铭德,该公司
2、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德才,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精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典公司)、西安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西北实业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债务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3日作出(2004)陕 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西北实业公司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05)民二终 字第20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追加山东长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长江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作出(2005)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精典公司、西北实业公司不服该民事判
3、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 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王宪森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潘 勇锋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2000年1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发文批准,由西安凡森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西北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凡森公司)、山东长江公司及王峰、王政、曾应林、 郑荣芳、郭秋宝、闫步强六个自然人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新技术公司),注册资本6800万元,其中凡森公司持有4980万股,占总股本的73.24,山东长江公司持有1700万股,占25,其他六个自然人分别各自持有20万股,各
4、占0.294。2000年6月18日,山东长江公司向凡森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本公司现持有西北新技术公司股份1700万股。为了调整资产结构,本公司决定委托贵公司协助将这部分股份全部转让,每股转让价应在1.2-1.3元之间,如果转让高于此价,超出部分用于给西北新技术公司老股东补偿和转让费用开支。”2000年8月8日,西北新技术公司向陕西省体改委呈文,请求将其股东山东长江公司的1700万股以协 议方式分别转让给精典公司和凡森公司,转让后公司注册资本不变,股东总数不变,法人股东、自然人 股东均不变。同年8月25日,陕西省体改委以陕改发(2000)84号文批复同意,并于2002年4月16日,以 陕改办发
5、(2002)31号文向中国证监会作了情况说明,称西北新技术公司股东山东长江公司于2000年8 月发生偿债诉讼,使其人股的资产无法利用,其持有股份也可能被强制拍卖,为避免陷入诉讼困扰,影 响企业的顺利发展,该公司提出让山东长江公司转让股权,以转让金购回其投人西北新技术公司已扯入 诉讼的资产。西北新技术公司为此请示该办,该办慎重研究后予以了批复。2000年8月8日,山东长江公司与精典公司签订二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山东长江公司将其在 西北新技术公司合法持有的法人股1700万股中的1200万股及相关权益以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精典公司, 精典公司应付给山东长江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全部委托凡森公司向山东长
6、江公司支付,一份协议转让 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0元,合计转让金额为1560万元;另一份协议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70元,合计 转让金额为3240万元。两份协议除上述协议价格、金额不同外,其余内容相同。同日,山东长江公司与凡森公司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山东长江公司将其在西北新技 术公司合法持有的法人股1700万股中的500万股及相关权益以协议方式转让给凡森公司,转让价格为每 股人民币1.30元,合计650万元,凡森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前将转让款一次性汇入山东长江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同日,西北新技术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山东长江公司将持有公司25的股权共计1700万股分 别转让
7、给凡森公司 500万股、精典公司1200万股;吸收精典公司作为新股东,原六个自然人股东均表示 放弃该1700万股的优先认购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2000年8月25日,凡森公司与山东长江公司及六个自然人股东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山东 长江公司转让给精典公司的1200万股,每股转让价格为4元,共计4800万元,由凡森公司代为收付;山 东长江公司用其股权转让款将其原投人给股份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及专用设备按账面净值回购,此回购款 由凡森公司代为支付;山东长江公司同意4800万元转让款作如下处理:1给山东长江公司每股实付1.30元,由凡森公司收到转让款后一并支付给山东长江公司;2山东长江公司应付给联
8、合证券转让中 介费每股1.00元,共计1200万元,由凡森公司代为支付;3山东长江公司应付给西北新技术公司的铁 路专用线租赁款300万元,由凡森公司代为支付;4剩余款项按比例分给西北新技术公司的老股东作为 补偿。2000年8月28日,西北新技术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且在工商档案中仅备案一 份山东长江公司与精典公司转让价格为每股1.30元的股权转让协议。2000年8月29日,凡森公司与精典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凡森公司同意出让所持有的西北新 技术公司法人股1200万股之股权,一次性协议转让给精典公司,并负责在30日内办理完双方的正式过户 手续,价格为480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
9、同签订3日内精典公司向凡森公司支付50万元诚意金,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精典公司向凡森公司支付4750万元;协议书还对违约责任、生效等作了约定。同年9月8 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书,对具体的银行转款、预留印鉴、股权变更手续等作了约定。2000年8月31日、9月11日、9月12日、9月14日,精典公司分别向凡森公司转款5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1750万元,共计4800万元。2001年2月28日,凡森公司与精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凡森公司同意借给精典公司人民 币1300万元(300万元于2月底到账、1000万元于3月15日前到账),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按同期银行流 动资金贷
10、款利率计息,精典公司同意用其拥有的西北新技术公司的325万股权作质押。2001年3月2日、2003年1月30日、2003年6月11日,凡森公司分别向精典公司支付了300万元、200万 元、200万元,共计700万元。2003年6月23日,西北新技术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为创业板而设互联网网页上刊登招股章程,内 容中称:2000年8月,山东长江公司按其商业决定分别转让500万股及12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的本 公司股份予凡森公司及精典公司,转让价格分别为每股人民币1.30元。有关股份转让已获陕西省经济体 制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8月25日发出陕政发(2000)84号批文正式批准,并已根据公司法
11、的规定向陕西 工商局登记。同年7月3日,西北新技术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3年6月24日,凡森公司与精典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以下简称6.24协议),约定:一、双方承 认,在凡森公司以自己名义及代理山东长江公司并以其名义与精典公司所签股份转让协议中,真实有效 且实际依法确认和履行的是2000年8月8日精典公司与山东长江公司所签转让价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叁 角,转让股数为壹仟贰佰万股,合计金额为1560万元的协议,此外,当时与山东长江公司和凡森公司所 签另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二、凡森公司同意解除与精典公司于2001年2月28日所签借款协议(本 亦属无效),且凡森公司应负责将依此协议所
12、做的股权质押和托管登记于本协议签订后20日内办理完解 除手续。三、精典公司当时以转账方式打人凡森公司账户的款项4800万元人民币,1560万元为向山东长 江公司购买西北新技术公司1200万元股股份的购股款,其余应凡森公司要求精典公司多付的3240万元整 超出所购股份的款项,凡森公司将分期分批归还精典公司。凡森公司此承诺不受其与山东长江公司任何 口头或书面协议及幕后关系的交易的影响。四、具体还款计划:1截至目前,凡森公司已向乙方归还 了700万元整。2凡森公司承诺本协议签署之日,当天归还精典公司账内200万元整。32003年7月15 日前,凡森公司归还精典公司账内1000万元整。42003年8月
13、15日前,凡森公司归还精典公司账内1000 万元整。5最后340万元整凡森公司于2003年9月30日前全部归还到精典公司账内。五、双方一致同 意,凡森公司向精典公司支付其使用3240万元款项补偿金人民币400万元整(于2003年9月30日前支付到 精典公司账内),若凡森公司违约不如期归还精典公司款项时,凡森公司则应向精典公司支付当期未还 款项的计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六、凡森公司以上还款承诺愿以其在香港的上市公司西北新技术 公司所持全部股份做还款保证。2003年6月26日,精典公司向西北新技术公司出具承诺函载明:我公司承诺全力支持、配合贵公司 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所有工作。2003年6月27
14、日、9月29日、12月17日、2004年1月19日,凡森公司向精典公司累计支付款项共3746344元。2004年5月12日,西北实业公司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6.24协议无效。精典公 司提出反诉,请求确认上述协议有效,西北实业公司向精典公司支付2470万元欠款,并支付从应付之日 至实付之日的违约金。本案发回重审后,西北实业公司增加请求判令精典公司向西北实业公司返还因签 订6.24协议而取得和扣除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074.6344万元。精典公司将反诉请求判令西北实业公司向 精典公司支付欠款2470万元变更为2565.3656万元,其他请求没有变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
15、案争议的焦点是对精典公司与山东长江公司股份转让的价格及 西北实业公司与精典公司签订的6.24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关于山东长江公司向精典公司转让1200万股西北新技术公司股份的价格问题。山东长江公司与西北 实业公司于2000年8月25日签署的协议书写明,山东长江公司转让给精典公司的1200万股,每股转让价格为4元,共计4800万元。该项内容与山东长江公司和精典公司签订的两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条 件一致,其表明作为转让人的山东长江公司以每股4元的价格向精典公司转让1200万股的意思是明确 的,并且将该意思告知了受托人西北实业公司,明确了西北实业公司负有代理其向精典公司收取4800万 元股份转让
16、款的义务。根据山东长江公司与西北实业公司有关代理收款的约定,虽然山东长江公司实际 收取款项为每股1.3元,但其余支付给联合证券有限公司的中介费、支付给西北新技术公司的铁路租赁 款以及对老股东的补偿等,均为山东长江公司的债务,山东长江公司委托西北实业公司用以偿还其债务 的款项,同样应认定为山东长江公司收取的股份转让款。无论是西北新技术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递交的 变更登记材料或者是招股章程,其功能是对社会进行公示,以帮助不特定的第三人了解公司的状况、公 司的资产的价值等情况,其并不影响有关当事人之间交易的意思表示,其与实际交易条件不符的,应以 查明的实际交易状况为准。2001年2月28日,西北实业公
17、司与精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精典公司向 西北实业公司借款1300万元,其以西北新技术公司325万股权质押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从质押物与所 担保的借款额的对应关系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于该股份是以每股4元计价的。综上,该笔股份转让交易 虽然出现了两份合同,但结合背景事实和其他相关证据,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应认定山东长江公司以 每股4元的价格向精典公司转让了1200万股西北新技术公司的股份,总价款4800万元。关于6.24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作出行为。本案 山东长江公司和西北实业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的范围是明确的,根据山东长江公司和西北实业公司于2000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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