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美国海外帐户税收遵循法案(FATCA).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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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FATCA),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林瑞彬律師 2012. 9.,簡報大綱,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概述,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概述(續),為了促使外國金融機構配合提供資訊,本法案規定如果該外國金融機構不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約,那麼對於支付給這些機構的款項,美國國稅局可以要求給付方扣繳30%的扣繳稅款。 本法案所述之新的扣繳稅款制度將適用於來源於美國的股利、利息以及證券交易之價金等。,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案 概述(續),外國金融機構的定義,外國金融機構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非美國機構:,上述定義非常廣泛,不僅包括一般意義上如銀行、證券經紀商及自營商等金融機構,還包括
2、保險公司、養老金計畫、共同基金、避險基金以及家庭投資工具。,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合約之內容,獲取資訊以判斷哪些持有人持有的是美國帳戶 依照美國稅務局相關要求對這些帳戶執行查核和盡職調查程式 對於一些特定美國帳戶每年向國稅局申報相關資訊 如果外國法律豁免上述申報,那麼相關人員/機構需要提供豁免證明,如不能提供豁免證明的話,則須關閉該帳戶 對於不遵守規定的帳戶持有人、外國非金融機構和未加入協議的外國金融機構需就支付款中扣繳30%的稅款 不遵守規定的帳戶持有人係指屬美國外國帳戶持有人,拒絕提供申報資料,例如:拒絕簽屬Waiver 遵守國稅局的要求,提供其他額外資訊,美國帳戶的定義,非特定美國
3、人,特定美國人,股票在現有證券市場上公開交易的企業或者該企業集團內的其他關聯企業 免稅機構或個人退休計畫 由美國政府或任何州政府百分之百持有的機構或工具 其他,美國個人 美國信託 美國合夥企業, 以及 非上市公司,外國金融機構必須證明某一帳戶持有人為非特定美國居民或非美資持有之外國機構:,美國居民,美國居民的定義,認定為美國居民之線索,帳戶持有者為美國居民或美國公民 帳戶持有者之帳號資訊中包含所在地為美國地址或美國聯絡電話(無論是居住地址還是聯繫地址) 帳戶持有者之出生地為美國 該帳戶持有者之檔案資料內其通訊地址僅包含一個聯繫地址、郵寄地址或P.O.地址 該帳戶持有者擁有在美國的地址,同時擁有
4、簽署授權書之權力 可以向某一美國境內帳戶匯款或收到來自於美國的指示,擁有美國及其他任何國家的雙重國籍 美國公民(即使居住在美國以外的地方) 美國護照持有者 在美國出生(放棄國籍者除外) 是美國的合法居住者(例如:綠卡持有者) 實質居住的測試 : 如果一個非美國公民符合以下條件,則也將視為美國居民: 當年度在美國居住至少31天,且 當年度、前一年度及前二年度之下列合計天數超過183天 當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 前一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之1/3 前二年度居住在美國天數之1/6 外交官, 教師, 學生或運動員不適用實質居住的測試,盡職查核程序的修改,個人帳戶(Preexisting Individual
5、Accounts) 審核門檻 現有個人存款帳戶金額少於五萬美元或具現金價值二十五萬美元以下之保險或年金合約,免於審查。帳戶餘額係以FFI合約生效日當時之帳戶餘額為準 帳戶金額於任一年底時累計超過一百萬美元時,則仍需重新檢視 搜尋要求 在完成電子搜尋(electronic searches)審核程序後,外國金融機構僅須就帳戶金額超過一百萬美元之帳戶進行手動書面審查 帳戶餘額超過一百萬美元,只要金融機構之電子搜尋資訊內容包含下列所有之資訊,亦可不進行手動書面審查:(台灣銀行帳戶似乎較不適用) 帳戶持有人的國籍資料: 帳戶持有人的居住地址及郵寄地址; 帳戶持有人的連絡電話; 帳戶資料顯示是否設有轉帳
6、指示,而將帳戶中資金轉移到另一個與美國簽約之FFI或其他金融機構; 當帳戶資料無任何居住地址或郵遞地址時,相關資料是否顯示任何轉交地址或者為帳戶持有人保存郵件; 該帳戶是否有授權簽字之指示,盡職查核程序的修改(續),法人帳戶(Preexisting Entity Accounts) 現有法人帳戶金額少於二十五萬美元,免於審查。帳戶餘額係以FFI合約生效日當時之帳戶餘額為準 當帳戶金額於任一年底時累計超過一百萬美元,仍需重新檢視 對於現有的法人帳戶,外國金融機構可以仰賴AML 以及KYC所產生之紀錄與資料來取代相關查核程序,扣繳及申報要點,應扣繳款項包含 任何美國來源之固定金額、變動金額、年金、
7、定期(以上簡稱FDAP)所得; 及 自2014年12月31日起因銷售或處分任何可產生利息或股利之資產而產生之美國來源款項總額 自2014年起,FDAP相關之給付需扣繳 自2015年起,因銷售或處分任何可產生利息或股利之資產而產生之美國來源款項總額亦需扣繳 最早於2017年1月1日起,轉付之款項(passthrugh payment)始需扣繳。,Passthru Payment及扣繳義務概述,不配合 帳戶,簽署協議 FFI,不簽署協議 FFI,配合 帳戶,簽署協議 FFI,不簽署協議 FFI,不配合NFFE,配合 NFFE,美國扣繳稅款代理人,扣繳30%,扣繳30%,扣繳30%,扣繳30%,重要
8、時程表,利用現有之資訊交換協定,目前美國與法國、德國、義大利、西班牙以及英國發表共同聲明 (Join Statement),以現有之租稅協定取代FATCA法案中有關申報及扣繳之規定 簽訂共同聲明之國家,將修法就FATCA所要求之資訊提報予各國政府,再由政府透過資訊分享方式提交予美國國稅局 美國本於互惠之精神,亦將修法蒐集上述各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提交予各國政府 相關盡責查核及申報規定,仍需遵循 我國目前與美國並無簽訂租稅協定或資訊交換協定 前述五國之金融機構,將被視為視同遵循金融機構, 無須分別與美國國稅局簽訂外國金融機構協議, 2012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L
9、imited,Intergovernmental Alternative Approach,Model I: 英、法、德、義、西五國政府與美國政府達成協議,該五國FFI直接對內國政府機構申報資訊,再以政府間資訊交換模式,由內國政府將資訊提供給IRS Model II: 日本及瑞士政府與美國政府達成協議,該二國透過修改國內法之方式,讓國內FFI可直接向美國IRS申報美國帳戶資料。 特別注意: 不論何種模式,FFI均不會免於FATCA之規範,反而是擴大FATCA拘束範圍 對於帳戶之盡職調查與向美國國稅局註冊之規定仍然有效 美國在資訊互惠的模式下將提供予FATCA夥伴國有關該國國民於美國金融機構之帳
10、戶資訊 夥伴國將有效透過修法及修改現有之資訊申報及扣繳機制,制定出屬於該國版本之FATCA 我國是否可能與IRS簽訂上述之協議? Model I or Model II? 鑒於明年六月底FATCA即將正式生效,短期內簽訂協議的可能性低,FATCA與我國法令之衝突及金融機構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金融機構決定加入FATCA前,會面臨哪些國內法的衝突? 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凡屬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均受個資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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