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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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中国法理学 (作者:_单位: _邮编: _) 【内容提要】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标志性成果。20年来,法学界围绕依法治国和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现在,法理学的独立学科地位已经确立,形成了一支可观的科研队伍,取得了大批科研成果,具有了一定的实践参与功能,对外学术交流也扩大了。这个时期,法理学发展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但仍有不少明显欠缺。 【关键词】法理学/发展历程/学术热点/缺陷 【正文】 1978年随着“文化大革命”的彻底结束,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期。中国法理学也随之进入了历史
2、发展的新时期。回顾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历程,透视20年间法理学研究中的学术理论热点,分析中国法理学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展望中国法理学的未来,对于进一步推动中国法理学和整个法学的创新和发展,是饶有意义的。 一、法理学的发展历程 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有标志性的成果。 (一)初步发展阶段(19781991年,第一次思想解放高潮) 以1978年真理标准大讨论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迈开了前进的步伐。 1978年开展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和个人崇拜的长期禁锢,打破了思想僵化、教条主义的沉重枷锁,推动了全国性的思想解放
3、运动,是20年改革开放历程的思想先导,也为整个法学开辟了发展的道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变,同时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开辟了改革开放和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 从1978年至1991年,是中国法理学的初步发展阶段。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真理标准大讨论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下,法学界开展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的继承性等颇具政治敏感性的讨论。可以说,这既是学术讨论,也是政治讨论,因为它们的理论意义和政治针对性非常强。通过讨论,重新确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
4、一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批判了轻视法律、取消法制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否定了法治文明问题上的历史虚无主义,确立了加强法制、依法治国的理论共识。这是法学界的解放思想、拨乱反正运动。 此后,在80年代中期,为了进一步克服“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正确理解法的本质、起源、发展、消亡、作用等法学基本问题,实现法观念更新,为法制建设清除思想理论障碍,法理学界掀起了探讨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热潮。此次讨论深化了对法的概念和本质属性的认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之后,法学界多次打破由于“左”的思潮卷土重来而使学术研究出现的沉闷局面。 1978年至1991年是中国法理学的奠基与初创时期。由于“文化大革命”
5、之前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研究,特别是不存在真正意义的法理学研究,所以这个阶段的研究多为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基本问题、基础问题,或者换个说法,是法学的ABC问题。这一阶段的主要论题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治与法治,法的本质,民主与法制,权利与义务、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文化等法学基本范畴,法律价值,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方法论及基本方法,法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精神文明的一般关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的规律、特点和对策,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等。受历史条件与学术水平的限制,这一时期法理学理论著作并不多,而主要是大量编写教科书。教科书的内容构成法理学研
6、讨的主题,编写教科书成为荟萃和展示研究成果的重要渠道。 (二)加快发展阶段(19921996年,第二次思想解放高潮) 以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讲话和中共十四大召开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研究加快了观念变革和理论更新的步伐。 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国内发生了政治风波,国际社会风云变幻,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在这样的重大历史关头,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坚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和路线,深刻回答了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这是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推进到新阶段的又一思想解放运动。中共十四大以邓小平南
7、方讲话为指导,做出了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部署,明确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了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的指导地位。 在邓小平南方讲话和中共十四大的鼓舞与指引下,法理学界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从“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鼓起更大的政治勇气与理论勇气,进一步开拓进取,开创了法理学研究的又一个新局面。这一阶段,法学家们紧紧围绕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时代主题,从法理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法制观念和法律精神的转换,到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建构和法律制度创新,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与论证。这一时期法理学研究的主题主要有:法治与市场经济(主要论证市
8、场经济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法理学的创新与发展,现代法的精神,法律发展与法制现代化,法律移植,法与利益,人权与法制,等等。为了适应法律移植和法律文化交流的需要,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时代趋势,法学界开始大批量、成系列地翻译西方法学名著,包括一大批法理学学术著作。 经过十多年的学术积累,这一阶段出版了一系列法理学学术著作,著作的数量较前一阶段有所增加,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三)全面发展阶段(1996年,第三次思想解放高潮) 以1996年2月江泽民同志在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的讲话和中共十五大为标志和推动力,中国法理学进一步加快了前进的步伐,迈入了全面发展时
9、期。 在邓小平同志逝世后中国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中共召开了富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十五大,会议高度肯定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进一步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作了跨世纪的战略部署。在法制建设方面,十五大首次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并对依法治国理论与法制发展战略作了精辟阐述。在此之前,江泽民主席曾在中共举办的一次法制讲座上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为十五大作了理论准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和方略的确立,不仅为法制建设实践指明了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为
10、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契机与理论兴奋点。几年来,法治研究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主题。围绕着这一主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涉及的方方面面问题进行了广泛研究,推动了法理学的深入发展。研究的论题包括:“法制”与“法治”的语义分析和价值分析,法治的主体、客体、对象和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法治的市场经济基础、民主政治基础、精神文明基础,法治的模式和道路,立法制度改革,执法制度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等等。 二、学术热点 20年来,中国法学界围绕着依法治国和法学理论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讨。在这些讨论中形成了一些重大的学术理论热点。这些热点是改革开放伟大实践和依法治国实践
11、的理论反映,是当代中国的时代精神及其法律精神在法学中的体现。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问题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不断被重新思考与解答的古老话题,是法学理论中的基石性、原点性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如何解析法的概念、法的作用、法的起源、法的更替与继承、法的未来、法的消亡等问题,进而涉及如何看待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和作用等问题。对法的本质问题的不同回答,历来也是划分不同法学流派的基本标准。因而这一问题是新时期中国法学界争论最为激烈、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 这个问题的提出与争论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理论背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社
12、会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们的思想却被简单化、庸俗化,甚至被曲解用来为错误路线和政治斗争服务。特别是60年代以来,随着“以阶级斗争为纲”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方针的推行,中国法学愈来愈偏离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以至把法的本质仅仅归结为阶级性,并把法的阶级性仅仅理解为阶级斗争、对敌专政、实施镇压,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危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否定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这一伟大转折促使法学界重新思考和回答法的本质、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等一系
13、列相关问题。 1992年之前,关于法的本质的争论主要是围绕着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展开的。争论的问题主要涉及:法是不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法是否具有社会性,如何理解法的社会性,怎样看待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是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经过激烈的争论,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法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法除了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具有阶级性外,还是社会管理的手段,具有社会性。法的阶级性有着丰富的内容,它并不限于阶级镇压,而是表明法是由谁制定的、反映谁的利益、为谁服务,因而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承认其他阶级的一定范围内的暂时
14、利益和局部利益。在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组织、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992年以后,在邓小平南方讲话的鼓舞下,中国法学界对法的本质问题的讨论又活跃起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重新理解法的本质。最富有意义的理解就是:把法的本质归结于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这只是在本体意义上而言的。法的本质除了本体意义之外,还有更深刻的意义,即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归根到底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见解为正
15、确认识法的本质提供了新的思维和理论通气,使人们摆脱了单纯从本体意义上理解法的本质的做法,而更注意从法的功能局面揭示法的本质,把法的本质归根于解放、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法的本质问题经过了20年的争论,至今仍存在着分歧乃至对峙,今后还可能发生激烈争论,但是不管怎样,已经显示出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这就是从强调法的阶级性转为强调法的社会性,从强调法的意志性转为强调法的规律性,从重视法的本体意义转向重视法的功能意义。总的来说,法的本质问题讨论的深入和深化,对于摆脱长期以来在法学领域存在的“以阶级斗争为纲”错误思想的影响,全面正确地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作用和价值,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具有深
16、远的影响。 (二)权利本位 中国古代法学是以罪和罚为基石构建的,这种法学传统一直持续到苏联法学引进中国。50年代初期中国全面模仿和照搬苏联的经济和政治模式,法学也不例外。不仅法的体系,而且法学的理论均来自苏联。自从苏联法学引进中国之后,中国法学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学的基调或者说作为基石,阶级性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超稳定的定势。法学的立论、推论、结论、结构、体系,对法律资料和法律文献的收集、分析、使用,以至法学家的行文方式和语言,无不围绕着阶级性这个中轴旋转,法学实际上成了阶级斗争学。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中期。这种以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为基调和核心内容的苏联法
17、学理论不符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更不符合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国国情,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适应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因而必须破除,必须重新建构法学理论体系。要建构新的法学理论体系,必须从新的视角和观点观察和思考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寻找能够成为新法学基石的基本范畴。于是,从1987年开始中国法学界开展了法学的基本范畴研究。1988年在吉林大学召开了首次全国性的法学基本范畴学术研讨会。这次会议上,学者们发表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是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观点,并明确提出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法学理论的主张。这些观点和主张很快在法学界、特别是在中青年学者之间形成共识。 随着法学基本范畴
18、和权利义务研究的深入,一些学者提出在权利和义务这对法学基本范畴中何者是更基本的范畴即何者是基石范畴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以另一种方式提出,即权利和义务何者是法的本位。学者们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了不断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对权利本位做出了严密的论证。权利作为法哲学基石范畴的确证以及权利本位论的形成,引起了法哲学研究范式(学术范式)的重大变革。在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中,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逐步形成和成熟的权利本位论是一个颇有影响的理论范式。权利本位范式包括权利这一基石范畴,以权利基石范畴为理论基石的权利理论,以及以权利理论为代表的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和法制现代化目标。 (三)现代法的精神 现代法的精神
19、是一个极富学术价值与时代气息的问题。法的精神是法律制度的灵魂。它决定与支配着法的价值取向、基本原则,指引与制约着法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性安排。因此,从理论上说,探讨法的精神,对于深刻把握和评判法的理性价值与时代特征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为法学的深入发展寻找了一个新的具有反思性和创新性的理论切口。从实际来看,法律意识的更新、法律制度的创新、行为模式的变换,最终都要以法的精神的转换为根本前提。因此,研究、传播与普及现代法的精神,使之成为民众信仰与社会理念,使之转化为立法政策和法律原则,将为当代中国法制的变革与制度创新提供富有时代性与世界性的精神动力。正是因为这样,现代法的精神成为一个调动人们
20、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渐拓展的课题。 现代法的精神的研究实际上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就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讨论,就可以归于现代法的精神的主题范围。但是在90年代中期以前,现代法的精神研究处于一种不自觉的、分散的、无明确主题的状态。1994年,来自法学界的数十位著名学者在大连召开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研讨会。这次研讨会明确提出“现代法的精神”这一概念,并对这一问题作了集中系统的研究。会后,现代法的精神问题很快成为主题明确的、吸引众多学者参与的研究领域。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不同的或近似的回答。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从市场经济的本质、规
21、律与要求出发,确证了现代法的精神的五项内容,即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效率居先、宏观调控、人文主义。(2)从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思想的角度,勾划出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中的八个向度:自主性原则、法治原则、产权原则、人权原则、开放社会性原则、沟通理性原则、传统性原则、世界和平原则。(3)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角度,提出当代社会主义法的精神是自由。 经过广泛的争鸣与讨论,在现代法的精神问题上,取得了很多理论共识或能为多数人接受与理解的基本观点。 (四)法治与依法治国 法治与民主一样,已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已成为一种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中国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是由人治逐步变为法治,在
22、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各个领域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正是包括法学家在内的广大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理想与终极关怀。这样一个极具理论与实践意义的问题,成为法学界持续关注、热烈探讨的问题,自然不足为奇。可以说,这也是法理学界探讨最广泛、最深入的研究课题。这一问题的讨论开始于80年代初的人治与法治问题的讨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推进而不断深入。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后,这一问题更成为法理学界的研究焦点与中心话题。 在法治问题上,人们主要围绕下面几个主题进行探讨: 1.法治的概念和内涵。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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