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寿险公司会计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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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非寿险公司会计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作者:_单位: _邮编: _) 摘要:本文从06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对原保险合同的定义入手,通过对现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提出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对完善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的准则制定有所借鉴。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应收账款;准备金 一、非寿险合同的含义及其特征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
2、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分为:非人寿保险和人寿保险。原保险合同延长期:被保险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缴纳保费但保险人仍承担赔付责任的期间。非寿险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保险金缴纳方式以一次性缴纳为主,分期交付为辅; 由于保险期间短,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平均分布于保险期间; 采用自然费率计算保险费,保险公司每年收取的保费与当年承担的风险大小是完全对等的,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的承担过程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因保险期限短,风险分布均衡,保险单通常无任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期间内的风险变化情况调整应收保费,或者在期末根据承保风险的实际发生概率
3、对下期保险费进行适当调整。 分类: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交通事故保险、船舶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二、非寿险业务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来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设置多余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人通常假定保险风险在保险期间是均匀分布的,与之相应,保费收入也是均匀分布的,在保险人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认保费收入的情况下,为了真实地反映保险人当期已赚取的保费收入,保险公司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保费收入调整为已赚取的保费收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所核算内容只是本期不能确认的保费收入,是一个负债类账
4、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是费用类账户。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要求将当期收取的保费调整为当期应确认的保费收入分两步走:先全部确认保费收入再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属于保险公司特有的账户,一般非专业会计人员难以理解它的含义,导致外部报表使用者阅读保险公司会计报表具有一定的难度,既然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险风险均匀分布,保费收入就应在保险期内均匀确认即可。这样就没必要设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账户了。 2.现行保费收入的确认标准易导致非寿险公司保费收入确认虚增 保费收入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为履行原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是投
5、保人购买保险产品的价格。保费收入的确认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签单生效)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能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可靠的计量。 在实务工作中,非寿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原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这一确认原则,非寿险公司对于保费收入需设置“应收保费”这一账户核算,从某种意义上讲,一定的应收保费是非寿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非寿险公司的某一非寿险合同的应收保费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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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险 公司 会计 教学 过程 中的 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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