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律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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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C格式论文,方便您的复制修改删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规律探析(作者:_单位: _邮编: _)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新准则”)第三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的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新准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成本根据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计量,实为新准则最大的亮点,这样既避免了关联企业利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利润操纵,又使非关联企
2、业对换入资产的成本能准确计价,从而保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然而,新准则仍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如上述第三条的表述过于笼统,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应将第三条规定中的前两个“公允价值”改为“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因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才是企业为交换付出的真实代价;同时进一步明确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是“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以提高新准则的可操作性,简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一、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准则第三条规定,在不涉及交换补价的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成本与交换损益的确定如下: 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
3、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新准则第七条规定,在发生补价且仍属于非货币性交换的情况下,换入资产的成本与交换损益的确定如下: 支付补价: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收到补价: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收到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交换损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计算步骤,可推导出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
4、情况下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与交换损益的两个公式。公式一: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为取得换入资产而付出的公允代价;公式二:交换损益=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注:“公允代价”可理解为企业所付出代价的公允价值,企业为取得换入资产而付出的公允代价等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总额。 二、账面价值计量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计量基础的情况下,不论是否涉及补价,均不确认交换损益,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如下: 不涉及补价: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值+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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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币 资产 交换 会计 处理 规律 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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